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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元宠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02-14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

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

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

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内幕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姓名或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

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

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

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

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

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

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

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在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

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

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

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

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在公司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降职降薪、开除等处罚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已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上述相关方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