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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元宠物: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04-18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
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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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十八)审议批准重大资产重组;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之内
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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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交。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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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
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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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
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
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
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
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
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
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
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
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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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东大会通知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前款所指的 20 日、15 日,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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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
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
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
   第二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委托人为非法人单位的,应加盖股东单位有效印章。
   第二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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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
点。
    遇有特殊情况,公司可以另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载明。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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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除以下情形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出现其他显著损害公司利益、股东
共同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重要事由。
   因具有前款法定情形拒绝回答质询的,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中小股东有权
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
确答复。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同时进行网络直播。
   第三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存在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情形的,召集人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情况,援引披露股东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
弃表决权理由的相关公告,同时应当就该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
票作出说明,并进行特别提示。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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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
股东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大会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
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
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或者更换两名(含两名)以上股东代表董
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股东代表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
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该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
事、股东代表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股东代表董
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
选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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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
票的公正、有效。
   第三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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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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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九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五十七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董事会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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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嘉宾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
   第五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五十九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
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
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
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裁、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
者,可发言。
   第六十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
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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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一章 休会与散会
    第六十五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
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由
主持人宣布散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不超过”均含本数;“未达到”、
“以外”、“低于”、“超过”、“不足”、“以内”、“过半数”不含本
数。
    第六十九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有权适时
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
始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