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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元宠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04-28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2 名,其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
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
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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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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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或其他相关文件;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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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根据需要,由主任委员或两
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2 日。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
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由独
立董事担任的审计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
会会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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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应立即重新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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