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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元宠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04-28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候选人、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
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承担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裁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裁、副总裁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裁、副总裁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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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人员的当选
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裁及副总裁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裁、副总裁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行业精英等广泛
搜寻董事、总裁、副总裁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裁、副总裁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裁、副总裁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裁、副总裁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裁、副总裁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
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会议通知时限为:会议
召开前 2 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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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由独立
董事担任的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应立即重新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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