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4 一、 本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4 二、 律师声明 ...........................................................................................................................6 三、 律师对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工作过程的说明.................................................7 第二节 正文 ...................................................................................................................................9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9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2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3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7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21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4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41 八、 发行人的业务.................................................................................................................. 49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51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63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67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69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71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73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75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78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80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84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85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86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88 二十二、 结论性意见 ............................................................................................................ 88 附件一: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注册商标情况表 .................................................... 90 附件二: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专利权情况表 ........................................................ 91 附件三: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软件著作权情况表 ................................................. 96 附件四: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互联网域名情况表 ................................................. 98 附件五: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租赁物业情况表 ........................................................ 99 附件六: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重大合同 .......................................................... 102 3-3-2-1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我们/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或其指派参与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律师 发行人/公司/凯格精 指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机/股份公司 凯格有限 指 东莞市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 苏州分公司 指 东莞市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GKG ASIA/ 发 行 人 指 GKG ASIA PTE. LTD. 的子公司 余江凯格 指 余江县凯格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东莞凯林 指 东莞市凯林投资顾问中心(有限合伙) 东莞凯创 指 东莞市凯创投资顾问中心(有限合伙) 中通汇银 指 深圳市中通汇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潭华业 指 平潭华业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鑫星融 指 西藏鑫星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世奥万运 指 深圳市世奥万运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指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邱国良、彭小云 东莞市监局 指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A股 指 境内发行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永中和/会计师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新加坡律师 指 TSMP LAW CORPOR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做 《公司法》 指 出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做 《证券法》 指 出修改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经不时修 《首发管理办法》 指 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做出修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以其他方式做出修改 《创业板审核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证券法律业务管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业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 《12 号规则》 指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3-3-2-2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行人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司(草案)》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招股说明书》 指 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信永中和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出具的“XYZH/2020GZAA30001” 《审计报告》 指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信永中和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出具的“XYZH/2020GZAA30002” 《内控鉴证报告》 指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新加坡法律意见 新加坡律师事务所 TSMP LAW CORPORATION 于 2020 年 9 月 指 书》 28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 《法律意见书》 指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 指 本律师工作报告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近三年 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报告期/近三年及一 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 期 美元 指 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美元 新币 指 新加坡法定货币新加坡元 元 指 人民币元 特别说明:本律师工作报告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这些差 异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3-2-3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23 层 518067 23/F, Building A, CASC Plaza, Haide 3rd Road Nansh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67, China 电话 Tel: +86 755 8351 7570 传真 Fax: +86 755 8351 5502 电邮 Email: shenzhen@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致:关于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拟在境内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1,900 万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将本所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做的工作及有关 意见报告如下: 第一节 引言 一、 本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 1992 年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总部设在北 京,并在上海、深圳设有分所。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金融与银行、公司、投资、 证券、税务、贸易、房地产、诉讼与仲裁等法律业务领域。本所参与的数百项证 券/公司融资业务主要包括:中国公司在境内、外发行股票及上市;中国公司境 外间接上市;中国金融机构在海外发行债券;在中国拥有投资项目的境外公司在 境外上市;境外公司通过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收购中国企业以及境外组建投资基金 发行股票投资于中国产业。 (二)经办律师简介 刘问律师 刘问律师从事律师业务十八年,主要从事并购、私募融资、证券、公司、外 3-3-2-4 商投资、房地产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业务。参与的主要项目有:稳健医疗用品股份 有限公司 A 股上市、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上市、惠州市华阳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A 股上市、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上市、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 限公司 A 股上市、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上市、成都康弘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上市、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上市、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上市、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定增、广 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定增,中国教育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 中国新华教育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市、训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市、芯智控 股香港主板上市、金邦达宝嘉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良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香 港主板上市、民生珠宝控股有限公司香港分拆上市、中国织材控股有限公司香港 上市、中国城乡控股有限公司纽约上市及增发、福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 永冠能源科技集团台湾上市、远东环球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市、铁江现货有限公 司香港上市、华南城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三诺数码集团有限公司韩国上市、 巨筹海洋石油服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奕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市、灵宝黄 金股份有限公司 H 股主板上市等项目。 刘问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23 层 电话:(0755)83517570 传真:(0755)83515502 电子邮箱:liuwen@tongshang.com 聂阳律师 聂阳律师从事律师业务超过二十年,主要从事并购、私募融资、证券、公司、 外商投资、房地产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业务。参与的主要项目有:汉宇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A 股上市、灵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H 股主板上市、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 A 股上市、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从香港创业板转主板上市、深圳 市豪恩光电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及定向发行股票、广东精茂健康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及定向发行股票、广东明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 挂牌、深圳金鑫绿建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及定向发行股票、私募基金深圳海 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项目。 聂阳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23 层 电话:(0755)83517570 3-3-2-5 传真:(0755)83515502 电子邮箱:nieyang@tongshang.com 二、 律师声明 我们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 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12 号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 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 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我们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 件及其复印件,本所在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发行人向 我们作出的如下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书面确认及承诺/口头证 言,其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和证言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 以影响《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 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和误导之处;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 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该等文件上的签名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有效的; 该等文件中所述事实均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不存在为本所出具《律师工 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而应向本所提供而未提供的任何有关重要文件或应向 本所披露而未披露的任何有关重要事实,且在向本所提供的任何重要文件或重大 事实中,不存在任何隐瞒或遗漏。 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 用或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否则应由发行 人承担相应责任。 我们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 3-3-2-6 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三、 律师对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工作过程的说明 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所制作《律师工作报告》 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 (一)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编制查验计划,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后,依据《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证券监管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工作程序和查验方 法,并就查验事项向公司提交了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详细了解发行人 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关联交易和同 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治理、组织结构、规范运作(含市场监管、税务、环保、 劳动人事等)、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情况。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包括了 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需调查的所有方面的详细资料及相关 文件的提交指引。本所向发行人认真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责任,并逐项 回答了公司提出的问题,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 性。 (二)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本所组成专门的工作组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资料,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 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复核等方式进行 查验,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之性质和效力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判断,以查证和确 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工作组不时对查验计划的落实进度、效果进行 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多次向发行人提交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律师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就业 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 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 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 作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 取得的文书,经查验后作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本 所律师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 3-3-2-7 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未取 得公共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查验后作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 意见书》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 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律师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 查证。 查验工作结束后,本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验 计划得到了全面落实。本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 作的书面记录、面谈和查询笔录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 《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 及时制作成工作底稿,作为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 书》的基础材料。 (三)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参与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法律问题,本所通过及时向发行人提出相 应的建议和要求,督促与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整改解决。本所还根据保荐机构的 安排,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 (四)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 本所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现场工作,参与中介机构协调会和相 关专题会议,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上市方案和实施计划。为 协助发行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本所协助 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文件,并督促发行 人实际执行。本所还参与了《招股说明书》有关内容的讨论和修改,审阅了相关 申请文件。 (五)内核小组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 认真的讨论和复核。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和完善了《律师工作报告》 和《法律意见书》。 (六)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投入 工作时间累计超过 2,500 小时。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在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 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后,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并确保据此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3-2-8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正文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就本次发行上 市的方案、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 上市具体事宜的授权及其他事项作出了决议,并决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并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 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议 案。 (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内容 1、该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公开上市的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 本次发行股票的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 1.00 元。 (3)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 本次股票的发行总量不超过 1,900 万股,且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比例不低于 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4) 发行费用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及验资费用、律师费、发行上 市及登记手续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5)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并持有创 业板市场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法律、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 3-3-2-9 他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对 象。 (6) 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根据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结果,由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定价,或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定价。 (7)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采用网下投资者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 式,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8) 承销方式 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9) 本次发行股票的拟上市地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决议有效期 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决议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2、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 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方案,酌 情及全权处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决定发行时机、发行 A 股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定价方式、发行价、发行结构等)。 (2) 根据监管机关的意见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文件;酌情及全权签署、 修改、中止有关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一切必要文件及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 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上市协议和各种相关公告),办理必要手续(包括但 不限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并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变更 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之各项登记备案手续。 (3) 就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 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 并做出其等认为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事情及 事宜。 (4) 负责确定和调整募集资金使用中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3-3-2-10 a) 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 b) 根据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审核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结构 及具体使用方式进行适当调整; c)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若按照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d)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决定募集资金项目前期筹备及实施工作中的各项事 宜。 (5) 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6) 董事会可酌情授权一位董事具体办理上述事宜。 (7) 在发行有效期内,若股票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根据新政策的要求修改发 行方案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8) 其他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事宜。 本次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 3、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用 于以下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预计募集资金使用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1. 精密智能制造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3,835.48 23,835.48 2. 研发及测试中心项目 11,975.19 11,975.19 3. 工艺及产品展示中心项目 5,476.85 5,476.85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0,000.00 10,000.00 合计 51,287.52 51,287.52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进行了部分相关项目的投资,在 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用于置换相关自筹资金。如果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低于项目所需资金,不足部分本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如果本次发行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项目所需资金,超出部分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归本次 A 股发行 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完成后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共享。 3-3-2-11 (四) 本所律师核查了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认为: 1、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依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批准本次发 行上市的决议; 2、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行人股东大 会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3、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 该项授权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五)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发行。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自凯格有限成立之日起,发行人持续经营已达三年以上,具备申请公 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经东莞市监局核准,由凯格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详 情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现持有东莞 市监局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775087033K),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 下: 名称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东城街道沙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邱国良 注册资本 5,700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产销:钢网印刷机,精密机械设备,表面贴装技术周边设备,电子设备,输送 设备;自动化设备的研发与技术服务,自动化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法律、 经营范围 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5 年 5 月 8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发行人的前身凯格有限系于 2005 年 5 月 8 日获核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系以凯格有限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的账面净资产值计 175,246,455.35 元 为基础,按照 3.5049:1 的折股比例折合股份总额 5,000 万股,于 2019 年 10 月 3-3-2-12 15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凯格有限成立之日起,发行人持续经营 已达三年以上。 (二) 发行人目前合法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需要公司终止的情形: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其目前持 有的《营业执照》,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依法存续,不存在股 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等情形;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 债务的情况; 3、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执照、 责令关闭或撤销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导致其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其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发行人 的经营范围为:“产销:钢网印刷机,精密机械设备,表面贴装技术周边设备, 电子设备,输送设备;自动化设备的研发与技术服务,自动化设备租赁;货物进 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发行人的前述经营范围已经东莞市监局核准。发行人目前主要 从事自动化精密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支持服务,从事的经营活动与其 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一致。 根据发行人取得的市场监管、税务、劳动人事、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海 关、环保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不存在因违法 违规经营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发行上市 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今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创 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审核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 3-3-2-13 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拟发行股票面值每股为 1.00 元的 A 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与国信证券签署的《保荐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 有保荐资格的国信证券担任保荐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2、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十四部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经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并在董事会下设置审计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建立了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研发总监、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两年连续盈利,财务状况 良好,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事项,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信永中和已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就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三)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及其取得无犯罪证明、东莞 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与法律政策研究室出具了《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邱国良、彭小云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如前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且 发行人已经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制度,并在董事会下设置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和战略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研发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 干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 3-3-2-14 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 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 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内控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 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 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五部分“发行人的独立性”及第九部分“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会议资料、发行人 全体股东的承诺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 队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 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十一部分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第二十部分“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截至本 律师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专利等的重大权 属纠纷;除发行人因自身日常经营而产生的银行借贷关系而向银行提供不动产抵 押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经营环境 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因向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湖科技支行申请贷款而对其不动产进行了抵押。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就 前述不动产权抵押担保的债务并未出现违约的情形,该等权利受限的情况不会对 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其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统 3-3-2-15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775087033K),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产销:钢 网印刷机,精密机械设备,表面贴装技术周边设备,电子设备,输送设备;自动 化设备的研发与技术服务,自动化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 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发行人的 前述经营范围已经东莞市监局核准,且发行人目前从事的经营活动与其经核准的 经营范围一致。 根据发行人取得的市场监管、税务、劳动人事、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海 关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及其取得无犯罪证明、东莞 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与法律政策研究室出具了《证明》,最近三年内,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 法行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及其取得无犯罪证明、东 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与法律政策研究室出具了《证明》,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等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审核规则》 规定的上市条件 1、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创 业板审核规则》第十八条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于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 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5,700 万股,本次发行不超过 1,900 万股,发行人本次发 行后股本总额不超过 7,600 万股,按 1 元/股计算,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于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总 量不超过 1,900 万股,且发行数量达到公司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 25%以上,符合 3-3-2-16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结合自身状况,选择适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一)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经核查,发行人系注册于东莞市东城街道沙朗路 2 号的境内企业;根据《招 股说明书》、《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股份差异或类似 有关公司治理特殊安排;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 2 个会计年度 2018 年 度和 2019 年度公司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分别为 3,720.29 万元和 4,638.56 万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据此,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 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 项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符合《创业板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 项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 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经东莞市监局核准,由凯格有限整体变更并以 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凯格有限系于 2005 年设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其有关历史沿革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 演变”。 (一) 发行人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1、2019 年 7 月 15 日,信永中和出具“XYZH/2019GZA30209”《审计报告》, 根据该《审计报告》,凯格有限截止 2019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51,798.90 万元,净资产为 17,524.65 万元。 2、2019 年 7 月 18 日,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东 莞市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其经审计后全 部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报告》(联信评报字[2019]第 A0493 号),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5 月 31 日时,凯格有限的净资产账面值为 17,524.65 万元,评估值为 23,071.46 万元。 3-3-2-17 3、2019 年 9 月 7 日,凯格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审议通过《关于东莞市凯格 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根据该次股东会决议,全 体股东一致同意: (1)凯格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名称由“东莞市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莞市凯格精机股 份有限公司”。 (3)以信永中和审计的凯格有限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的账面净资产值计 175,246,455.35 元为基础,折合股份公司股本 5,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4)凯格有限现有股东邱国良、彭小云、余江凯格作为拟变更设立的股份 公司发起人,按原出资比例持有整体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全部股份。 (5)授权凯格有限执行董事召集人员组成“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筹 备组”,筹备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并办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有关事宜。 该授权有效期至股份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止。 (6)股份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5 人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7)股份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人,由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1 人,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2019 年 9 月 7 日,凯格有限的全体 3 名股东(邱国良、彭小云、余江凯 格)作为发起人签署《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以发起 设立方式将凯格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经审计的凯格有限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净资产 175,246,455.35 元按 3.5049:1 的比例折为股份有限公 司普通 股 5,000 万股 ,为股 份 有限公 司 股本总 额 ,每股 面 值 1 元 ; 其余 125,246,455.35 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该发起人协议就拟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的名称、经营宗旨、经营范围以及各发起人名称、出资方式、认缴股份数、 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5、2019 年 9 月 23 日,凯格精机(筹)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并作出《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根据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出席会议的发起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如下决议: (1) 通过了《关于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 (2) 通过了《关于设立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会议决议将 凯格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经信永中和审计的有限公司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 的 账 面 净 资 产 175,246,455.35 元 为 基 础 , 扣 除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金 的 125,246,455.35 元,折合股份公司股本共计 5,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股份 3-3-2-18 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 (3) 通过了《关于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该费用 将列入股份公司设立之成本费用。 (4) 通过了《关于制订<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5) 通过了《关于制订<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6) 通过了《关于制订<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7) 通过了《关于制订<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8) 通过了《关于制订<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的议案》。 (9) 通过了《关于制订<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的议案》。 (10) 通过了《关于制订<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议案》。 (11) 通过了《关于制订<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 (12) 选举邱国良、彭小云、刘小宁为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选举王钢、饶品贵为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前述董事任期三年, 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算。 (13) 选举叶燕萍、陈波为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等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张艳共同组成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 事会。前述监事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算。 (14) 通过了《关于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津贴 方案的议案》。 (15) 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相关 事项的议案》; 6、2019 年 9 月 23 日,凯格精机全体股东签署《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7、2019 年 9 月 24 日,信永中和出具“XYZH/2019GZA30218”《验资报告》。 3-3-2-19 经审验,截至 2019 年 9 月 23 日止,凯格精机(筹)已根据折股方案,将凯格有 限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 175,246,455.35 元,按 3.5049:1 的 比例折合股份总额 5,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共计股本 5,000 万元,其余部分 计入资本公积合计 125,246,455.35 元。 8、2019 年 10 月 15 日,东莞市监局核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775087033K),核准了本次凯格有限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凯格精机的事 项。 根据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 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取得有权政府部门的核准登记。发行人 设立过程中,全体发起人所签订的《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不涉及改制重组 发行人上述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未涉及改 制重组,发行人前身凯格有限的设立及历次变更有关情况详情请参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第二节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三) 发行人设立过程的评估、验资 1、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评估 2019 年 7 月 18 日,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凯格有限 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东莞市凯 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其经审计后全部资产 及负债资产评估报告》(联信评报字[2019]第 A0493 号),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时,凯格有限的净资产账面值为 17,524.65 万元,评估值为 23,071.46 万元。 2、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验资 2019 年 9 月 24 日,信永中和出具“XYZH/2019GZA30218”《验资报告》。 经审验,截至 2019 年 9 月 23 日止,凯格精机(筹)已根据折股方案,将凯格有 限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 175,246,455.35 元,按 3.5049:1 的 比例折合股份总额 5,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共计股本 5,000 万元,其余部分 计入资本公积合计 125,246,455.35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履行了有关评估、验资等必要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发行人全体发起人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大 3-3-2-20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凯格精机筹建情况的报告、关于整体变更设立凯格精机的议案、 关于凯格精机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一届董事会的议案、关于选举 第一届监事会的议案等。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合法有效。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产销: 钢网印刷机,精密机械设备,表面贴装技术周边设备,电子设备,输送设备;自 动化设备的研发与技术服务,自动化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 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根据《招 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主要从事自动化精密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 及技术支持服务,发行人实际经营业务与《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相符。 发行人建立了自主经营所必需的管理机构和经营体系,具有独立从事经营活 动的能力。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 交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独立。 (二) 发行人资产的独立完整性 1、发行人系由凯格有限按照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的全 体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凯格有限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根据 信永中和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出具的“XYZH/2019GZA30218”《验资报告》,发 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实缴。 2、根据经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产权属或使用证明文件、发行人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经营有关的土地、房屋、商标、专利、著作 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该等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3、根据《审计报告》、新加坡律师事务所 TSMP LAW CORPORATION 出 具的《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和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资产与 股东的资产严格分开,并完全独立运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业务经营必需的 房产、商标、专利、著作权及其他资产不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3-3-2-21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权属清晰。 (三) 发行人人员的独立性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独立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的人员聘用制度 (1)发行人的劳动合同制度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行劳动合同制,独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根据《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研发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高级 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作出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现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 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 发行人机构的独立性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均依照《公司 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设立,并规范运作;发行人独立设置 了研发中心、运营中心、销售中心、职能中心等职能部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 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的组织结构如下: 3-3-2-22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不存在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干预发行人机构设置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 发行人财务的独立性 1、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 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了相关财务人员,并由发行 人的财务总监领导日常工作。 2、发行人已单独开立了银行账户,不存在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单位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3、发行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5087033K), 依法独立纳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财务独立。 (六) 发行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及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业务部门,具有独立完整的供 应、生产、销售系统,具备与经营相关资产,并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研发、 采购、生产、销售等从业人员,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该等业务体系的设立、 3-3-2-23 运行均不依赖于发行人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机构、 财务亦独立,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 的能力。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于 2019 年由凯格有限 按照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 2 名自然人股东 和 1 名合伙企业股东,住所均在中国境内,发起人已缴纳了认缴的全部注册资本。 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邱国良,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60203196704******, 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 2、彭小云,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460030196905******, 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 3、余江凯格 根据余江凯格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622MA36YKYK8Q),余江凯格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余江县凯格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工业园区聚贤路 2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邱国良 注册资本 75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咨询、财务顾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营范围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7 年 12 月 7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余江凯格的合伙人构成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职务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邱国良 普通合伙人 董事长 225.00 30.00 3-3-2-24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职务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 刘小宁 有限合伙人 总经理 150.00 20.00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3. 邓迪 有限合伙人 75.00 10.00 书 4. 邱美良 有限合伙人 自动化事业部总监 75.00 10.00 5. 刘勇军 有限合伙人 已离职 75.00 10.00 6. 于洋 有限合伙人 研发总监 37.50 5.00 7. 宋先玖 有限合伙人 机械结构研发总监 37.50 5.00 8. 许镇 有限合伙人 北区营销中心总监 37.50 5.00 9. 宋开屏 有限合伙人 财务总监 37.50 5.00 合计 750.00 100.00 余江凯格系发行人用于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其普通合伙人 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邱国良,其他有限合伙人获得股权激励时均为发行人员工, 其中前员工刘勇军已从公司离职。按照刘勇军签署的相关投资协议约定,刘勇军 离职后有权根据其自身意愿继续持有余江凯格的权益。 经本所律师核查各发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工商档案,及发行人和上述发起 人确认,各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公司发起人股东的资格。 (二) 发行人目前的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10 名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 3 名,法人股东 3 名,合伙企业股东 4 名,各股东的持股数和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邱国良 2,750.00 48.25 2. 彭小云 1,750.00 30.70 3. 余江凯格 500.00 8.77 4. 平潭华业 150.00 2.63 5. 鑫星融 150.00 2.63 6. 中通汇银 100.00 1.75 7. 世奥万运 100.00 1.75 8. 东莞凯创 79.38 1.39 9. 东莞凯林 70.63 1.24 10. 朱祖谦 50.00 0.88 合计 5,700.00 5,700.00 3-3-2-25 1、发行人目前的股东概况如下: (1)邱国良 邱国良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发行人 2,75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目 前发行股份数的 48.25%,担任公司董事长。 (2)彭小云 彭小云系邱国良配偶,直接持有发行人 1,75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目前发行 股份数的 30.70%,担任公司董事。 (3)余江凯格 余江凯格系发行人用于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直接持有发行 人 5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目前发行股份数的 8.77%。 (4)平潭华业 平潭华业系申报前一年内(2020 年 6 月 22 日)通过增资方式成为的发行人 股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平潭华业直接持有发行人 150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目前发行股份数的 2.63%。 平潭华业是一家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为一家私募 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 SX8287),其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为 P1063820)。根据其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128MA2Y8P716G),其基本登记情况如下: 名称 平潭华业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 6 号楼 5 层 511 室-1276(集群 住所 注册)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乔爱英) 注册资本 30,6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以上经 经营范围 营范围均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及财务相关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7 年 5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平潭华业共有 14 名合伙人,其合伙人构成 及出资情况如下: 3-3-2-26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 1. 普通合伙人 30.00 0.10 理有限公司 2. 于勇 有限合伙人 13,800.00 45.10 苏州镓盛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 3. 有限合伙人 5,000.00 16.34 伙) 4. 杨雷贵 有限合伙人 3,000.00 9.80 5. 深圳润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 6.54 6. 黄晓玲 有限合伙人 1,500.00 4.90 7. 许彬 有限合伙人 1,200.00 3.92 8. 谭启 有限合伙人 1,000.00 3.27 9. 刘雪峰 有限合伙人 750.00 2.45 10. 李洪根 有限合伙人 600.00 1.96 11. 周炼 有限合伙人 500.00 1.63 12. 游芸芸 有限合伙人 470.00 1.54 13. 吴昊 有限合伙人 450.00 1.47 14. 吴杰 有限合伙人 300.00 0.98 合计 30,600.00 100.00 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平潭华业的普通合伙人及基 金管理人;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私募股权、创业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63820)。根据其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319596774K),其基本登记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住所 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昊 注册资本 2,5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及发行基金、不得从事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及发行基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财务管理咨询(以上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成立日期 2014 年 10 月 29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2-27 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吴昊 1,125.00 45.00 2. 于勇 875.00 35.00 平潭华业聚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3. 500.00 20.00 合伙) 合计 2,500.00 100.00 吴昊持有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5%股权,并通过平潭 华业聚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股权,系其实际控制人。 吴昊,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510108197508******。 本所律师认为,平潭华业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不存在需要终 止的情形,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 (5)鑫星融 鑫星融系申报前一年内(2020 年 6 月 22 日)通过增资方式成为的发行人股 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鑫星融直接持有发行人 150 万股股份,占发 行人目前发行股份数的 2.63%。 鑫星融是一家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其目前持 有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40091MA6T24NH1Q),其基本登 记情况如下: 名称 西藏鑫星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东一路 7 号西欣大厦 213-2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军明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创业投资(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不得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创业投资管理(不含公募基金。不得 经营范围 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证 券、期货类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 项目) 成立日期 2017 年 2 月 20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市安林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鑫星融 3-3-2-28 100%股权,鑫星融的股权结构图示如下: 黄楚龙 100% 深圳市星河投资有限公司 98.95% 1.05% 星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 深圳市星河金控有限公司 100% 深圳市安林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0% 鑫星融 据此,深圳市安林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鑫星融的 100%股权,系其控股 股东;黄楚龙间接持有鑫星融 100%股权,系其实际控制人。 黄楚龙,男,加拿大国籍,身份证号:677****,同时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 本所律师认为,鑫星融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 的情形,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 (6)中通汇银 中通汇银系申报前一年内(2020 年 6 月 22 日)通过增资方式成为的发行人 股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通汇银直接持有发行人 100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目前发行股份数的 1.75%。 中通汇银是一家于 2013 年 9 月 17 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且为一家私 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1634)。根据其目前持有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079823578T),其基本登记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中通汇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 住所 合办公楼 A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3-3-2-29 法定代表人 毛宝弟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是: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受托股权投资基 经营范围 金管理。 成立日期 2013 年 9 月 17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通汇银共有 3 名股东,其股权结构图示如 下: 60% 21% 19% 康义 毛宝弟 苏裴 深圳市中通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5% 45% 30% 中通汇银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毛宝弟直接持有中通汇银 45%股权,并通过 深圳市中通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中通汇银 5.25%股权,合计持有中通 汇银 50.25%股权,系中通汇银的实际控制人。 毛宝弟,男,中国国籍,不具有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4403031962******。 本所律师认为,中通汇银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 止的情形,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 (7)世奥万运 世奥万运系申报前一年内(2020 年 6 月 22 日)通过增资方式成为的发行人 股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持有发行人 1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目 前发行股份数的 1.75%。 世奥万运是一家于 2011 年 1 月 11 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其目前 持有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5670560996),其基本登 3-3-2-30 记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世奥万运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社区宝民二路 33 号信和丰商务大厦 A 座 304 法定代表人 张志文 注册资本 3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 经营范围 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11 年 1 月 11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世奥万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志文 150.00 50.00 2. 倪彪 150.00 50.00 合计 300.00 100.00 张志文持有世奥万运 50%股权,并担任世奥万运的执行董事、总经理,系其 实际控制人。 张志文,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440301197311301510******,住所为广 东省深圳市****。 本所律师认为,世奥万运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 止的情形,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 (8)东莞凯创 东莞凯创系申报前一年内(2020 年 6 月 2 日)通过增资方式成为的发行人 股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直接持有发行人 79.375 万股股份,占 发行人目前发行股份数的 1.39%。 东莞凯创是一家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系发行人用 于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根据其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MA54NFK54A),其基本登记情况如下: 名称 东莞市凯创投资顾问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宝路 119 号 2 栋 2020 室 3-3-2-31 执行事务合伙人 邱国良 注册资本 793.75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范围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0 年 5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东莞凯创共有 45 名合伙人,其普通合伙人 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邱国良,其他有限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在职员工,均为中国国 籍,无境外居留权。东莞凯创合伙人构成、出资等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职务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邱国良 普通合伙人 董事长 1.25 0.16 2. 苏煜华 有限合伙人 大客户部总监 50.00 6.30 3. 叶恒波 有限合伙人 深圳营销中心总监 45.00 5.67 4. 张圣德 有限合伙人 东莞营销中心总监 45.00 5.67 印刷研发软件图像经 5. 林锦文 有限合伙人 30.00 3.78 理 固晶研发软件图像经 6. 何伟洪 有限合伙人 30.00 3.78 理 印刷研发机械结构经 7. 陈韬 有限合伙人 30.00 3.78 理 8. 彭小红 有限合伙人 行政采购专员 30.00 3.78 9. 赵起超 有限合伙人 软件工程师 25.00 3.15 10. 陈凯 有限合伙人 机械结构工程师 25.00 3.15 11. 邱靖琳 有限合伙人 证券事务代表 20.00 2.52 自动化研发机械结构 12. 周霖 有限合伙人 20.00 2.52 经理 13. 李国兵 有限合伙人 点胶事业部销售经理 20.00 2.52 14. 张亚丰 有限合伙人 深圳营销中心主管 17.50 2.20 15. 龚光平 有限合伙人 固晶销售经理 17.50 2.20 16. 舒学中 有限合伙人 东莞营销中心主管 17.50 2.20 17. 徐琦玮 有限合伙人 东莞营销中心主管 17.50 2.20 18. 张晓伟 有限合伙人 销售主管 15.00 1.89 19. 雷光武 有限合伙人 深圳营销中心主管 15.00 1.89 20. 周建 有限合伙人 软件工程师 15.00 1.89 3-3-2-32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职务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自动化研发软件图像 21. 佘加栋 有限合伙人 15.00 1.89 经理 22. 赵海停 有限合伙人 软件工程师 15.00 1.89 23. 唐荣晶 有限合伙人 北区营销中心主管 15.00 1.89 24. 刘晓涛 有限合伙人 北区营销中心主管 15.00 1.89 25. 杨俊 有限合伙人 北区营销中心主管 15.00 1.89 26. 杨宇凡 有限合伙人 北区营销中心主管 15.00 1.89 27. 陈凯 有限合伙人 点胶研发软件主管 15.00 1.89 固晶研发机械结构经 28. 张宇 有限合伙人 15.00 1.89 理 29. 周秋香 有限合伙人 营销管理部经理 12.50 1.57 30. 郝良福 有限合伙人 销售主管 12.50 1.57 31. 胡群兵 有限合伙人 深圳营销中心主管 12.50 1.57 32. 彭志锋 有限合伙人 软件工程师 12.50 1.57 33. 黄世宇 有限合伙人 机械工程师 12.50 1.57 34. 蒋娥 有限合伙人 财务部主管 12.50 1.57 35. 申时才 有限合伙人 销售工程师 12.50 1.57 36. 肖丽娜 有限合伙人 销售工程师 10.00 1.26 37. 陈琳 有限合伙人 销售工程师 10.00 1.26 38. 杨林华 有限合伙人 销售工程师 10.00 1.26 39. 刘卫平 有限合伙人 销售工程师 10.00 1.26 40. 闫欣 有限合伙人 软件工程师 10.00 1.26 41. 赖俊充 有限合伙人 机械工程师 10.00 1.26 42. 刘春海 有限合伙人 固晶事业部工艺经理 10.00 1.26 43. 陈土军 有限合伙人 机械工程师 10.00 1.26 44. 付荣 有限合伙人 销售工程师 10.00 1.26 45. 陈艳琴 有限合伙人 销售工程师 10.00 1.26 合计 793.75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东莞凯创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不存在需要终 止的情形,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 (9)东莞凯林 东莞凯林系申报前一年内(2020 年 6 月 2 日)通过增资方式成为的发行人 股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直接持有发行人 70.625 万股股份,占 发行人目前发行股份数的 1.24%。 3-3-2-33 东莞凯林是一家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系发行人用 于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根据其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MA54NFWT7C),其基本登记情况如下: 名称 东莞市凯林投资顾问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宝路 119 号 2 栋 214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邱国良 注册资本 706.25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范围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0 年 5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东莞凯林共有 42 名合伙人,其普通合伙人 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邱国良,其他有限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在职员工,均为中国国 籍,无境外居留权。东莞凯林的合伙人构成、出资等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职务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邱国良 普通合伙人 董事长 18.75 2.65 2. 张艳 有限合伙人 PMC 部高级经理 40.00 5.66 3. 吴红梅 有限合伙人 财务部经理 40.00 5.66 4. 张有芳 有限合伙人 采购一部经理 30.00 4.25 5. 张建 有限合伙人 印刷生产部经理 25.00 3.54 印刷售后服务部经 6. 罗吉 有限合伙人 25.00 3.54 理 7. 黄利寰 有限合伙人 点胶工艺部经理 25.00 3.54 8. 唐利华 有限合伙人 采购二部经理 25.00 3.54 9. 王泽朋 有限合伙人 大客户部工艺经理 20.00 2.83 10. 陈波 有限合伙人 品质部经理 20.00 2.83 11. 刘创艺 有限合伙人 印刷工艺部经理 20.00 2.83 12. 彭杰 有限合伙人 售后服务经理 20.00 2.83 13. 陈祖伦 有限合伙人 电气控制部副经理 20.00 2.83 14. 梁启立 有限合伙人 技术支持经理 17.5 2.48 15. 贾许仙 有限合伙人 技术支持工程师 17.50 2.48 16. 吉峰 有限合伙人 技术支持工程师 17.50 2.48 3-3-2-34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职务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7. 高建 有限合伙人 技术支持工程师 17.50 2.48 18. 王习海 有限合伙人 技术支持经理 17.50 2.48 19. 陈琨 有限合伙人 技术支持工程师 17.50 2.48 20. 邓孟 有限合伙人 技术支持工程师 17.50 2.48 21. 叶燕萍 有限合伙人 业务跟单部主管 17.50 2.48 22. 赵文杰 有限合伙人 售前工艺经理 15.00 2.12 23. 任其 有限合伙人 售前工艺经理 15.00 2.12 24. 周杰 有限合伙人 点胶售前经理 15.00 2.12 25. 冯文卿 有限合伙人 印刷售后工程师 15.00 2.12 印刷售前工艺工程 26. 于永涛 有限合伙人 12.50 1.77 师 27. 刘丹 有限合伙人 董事长助理 12.50 1.77 28. 吴小艳 有限合伙人 财务会计 12.50 1.77 售后服务办公室主 29. 王晓丹 有限合伙人 10.00 1.42 管 30. 岑大位 有限合伙人 开线部主管 10.00 1.42 31. 郭久思 有限合伙人 机加部经理 10.00 1.42 固晶焊线生产部经 32. 蒋英柏 有限合伙人 10.00 1.42 理 33. 汪俊 有限合伙人 固晶售后服务经理 10.00 1.42 34. 沈三伟 有限合伙人 售前工艺工程师 10.00 1.42 35. 梁灿 有限合伙人 售后工程师 10.00 1.42 36. 梁壁潭 有限合伙人 售后工程师 10.00 1.42 37. 蒋晓宝 有限合伙人 售后工程师 10.00 1.42 38. 戴红葵 有限合伙人 电气控制部主管 10.00 1.42 39. 杨东红 有限合伙人 采购一部主管 10.00 1.42 40. 黎丹 有限合伙人 行政人事部经理 10.00 1.42 41. 邱靖琳 有限合伙人 证券事务代表 10.00 1.42 电气控制部高级经 42. 黄裕明 有限合伙人 10.00 1.42 理 合计 706.25 100.00 注 1:发行人按照员工职位级别和为公司服务时间及未来对公司可能创造的价值等因素综合 考量,确定其财产份额。其中,监事张艳自 2005 年至今担任公司 PMC 主管/经理/高级经理,监 事叶燕萍自 2014 年至今担任公司业务跟单部主管,监事陈波自 2012 年至今担任品质部副经理/ 经理,上述人员并非以监事身份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获得间接持股权。 本所律师认为,东莞凯林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不存在需要终 3-3-2-35 止的情形,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 (10)朱祖谦 朱祖谦直接持有发行人 5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目前发行股份数的 0.88%。 朱祖谦,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30106195110******, 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未在公司任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对于发行人目前的股东,其股东资格、人数、住 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1)私募基金及管理人股东 根据平潭华业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平潭华业为在中国大陆境内,以非公 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属于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 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基金编号为 SX8287。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平潭华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 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63820。 根据中通汇银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中通汇银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向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 号为 P1001634。 本所认为,平潭华业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要求履行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中通汇银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2)其他机构股东 根据余江凯格、东莞凯林、东莞凯创分别出具的《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管理人 的承诺函》、工商档案、股权激励文件、本所律师对余江凯格、东莞凯林、东莞 凯创的合伙人进行的访谈及发行人的说明,余江凯格、东莞凯林、东莞凯创系发 行人用于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余江凯格、东 莞凯林、东莞凯创均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或权益,不存在 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存在管理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或委托基金 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不涉及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进行有关投资活动。 根据鑫星融、世奥万运分别出具的《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管理人的承诺函》、 营业执照及工商档案,鑫星融、世奥万运均为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均 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鑫星融、世 3-3-2-36 奥万运设立过程未向任何投资者发出基金募集文件,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 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其本身亦未募集设立或参与管理私募投资基金,不 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上述法律 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本所认为,余江凯格、东莞凯林、东莞凯创、鑫星融、世奥万运不属于《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上述法律法规履行登 记备案程序。 (三) 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国良、彭小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出售股份的,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 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发行人。 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2、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邱靖琳、邱美良、彭小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出售股份的,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 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发行人。 3-3-2-37 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小宁,监事张艳、陈波、叶燕萍,高级管理人员 宋开屏、邓迪和于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出售股份的,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 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发行人。 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4、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余江凯格、东莞凯林、东莞凯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企业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出售股份的,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 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发行人。 上市后本企业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5、其他机构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中通汇银、平潭华业、鑫星融、世奥万运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企业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若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首次申报时点距离本企业对公司增资的 3-3-2-38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20 年 6 月 22 日)不超过六个月,则自上述增资 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新增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 持有的上述新增股份。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出售股份的,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 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发行人。 上市后本企业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6、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朱祖谦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若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首次申报时点距离本人对公司增资的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20 年 6 月 22 日)不超过六个月,则自上述增资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新增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 述新增股份。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出售股份的,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 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发行人。 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四)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资产的产权关系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系由凯格有 限按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各发起人以其持有凯格有限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为其拥 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不存在发起人将其 全资附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或者以其在其他企业中 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所述资产折 股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3-3-2-39 (五)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变更登记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的设立属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并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其持有凯格有限 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为其拥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凯格有限的资产、业务、债权 和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需 要转移的情形。 在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发行人的相关权属证 书的更名手续已变更完毕。相关财产的具体情况详情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 节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六)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邱国良直接持有发行人 2,750 万股股份,占 发行人目前发行股份数的 48.25%;邱国良之妻彭小云持有发行人 1,750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目前发行股份数的 30.70%。同时,邱国良为余江凯格、东莞凯林、东 莞凯创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余江凯格、东莞凯林、东莞凯创《合 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对外决策。邱国良通过余江凯 格、东莞凯林、东莞凯创控制发行人 11.40%的股份表决权。 据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邱国良、彭小云夫妇合计控制发行人 90.35%的股份表决权,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近两年持有、控制发行人股权/股份的情况如下: 1、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6 月 2 日,邱国良、彭小云夫妇直接持有凯格有 限/发行人 90%的股权/股份,并通过余江凯格控制凯格有限/发行人 10%的股权/ 股份表决权,合计控制凯格有限/发行人 100%股权/股份表决权; 2、2020 年 6 月 2 日东莞凯林、东莞凯创通过增资成为发行人股东。2020 年 6 月 2 日至 2020 年 6 月 22 日邱国良、彭小云夫妇直接持有发行人 87.38%的 股份,并通过余江凯格、东莞凯林、东莞凯创控制发行人 12.62%的股份表决权, 合计控制发行人 100%股份表决权。 3、2020 年 6 月 22 日,中通汇银、平潭华业、鑫星融、世奥万运、朱祖谦 通过增资成为发行人股东。2020 年 6 月 22 日至今,邱国良、彭小云夫妇直接持 有发行人 78.95%的股份,并通过余江凯格、东莞凯林、东莞凯创控制发行人 11.40% 的股份表决权,合计控制发行人 90.35%股份表决权。 此外,近两年内,邱国良均担任凯格有限执行董事/发行人董事长职务,在 发行人内部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方面的提案、表决及经营决策 3-3-2-40 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重大经营决策及实施拥有决定性的影 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邱国良、彭小云夫妇,且 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发行人前身凯格有限设立及股权变动 1、 2005 年 5 月,凯格有限设立 根据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5 年 3 月 4 日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 知书》(粤莞名称预核内字[2005]第 0500076079 号),核定企业名称为“东莞 市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2005 年 3 月 8 日,邱美良、彭天寿签署了《东莞市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章程》,约定凯格有限的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其中邱美良以货币出资 30 万元; 彭天寿以货币出资 20 万元。 2005 年 4 月 25 日,东莞市协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协诚验字 (2005)第 2112 号),经审验,截至 2005 年 4 月 22 日止,凯格有限(筹)已 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50 万元,其中邱美良缴纳出资 30 万元,彭天 寿缴纳出资 20 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2005 年 5 月 8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并向凯格有限 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2338668)。 凯格有限设立时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东莞市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东城区光明大道 法定代表人 邱美良 注册资本 5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产销:钢网印刷机,精密机械设备,表面贴装技术周边设备,电子设备, 经营范围 输送设备。 成立日期 2005 年 5 月 8 日 凯格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3-3-2-41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邱美良 30 60 彭天寿 20 40 合计 50 100 2、 2007 年 7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7 年 6 月 15 日,凯格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邱美良将所持凯 格有限 60%的股权以 30 万元转让给邱国良;同意彭天寿将所持凯格有限 40%的 股权以 20 万元转让给彭小云。 同日,邱国良与邱美良签署了《东莞市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 协议》,约定邱美良将持有凯格有限 60%的股权,以 30 万元转让给邱国良;彭 小云与彭天寿签署了《东莞市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协议》,约定 彭天寿将持有凯格有限 40%的股权,以 20 万元转让给彭小云。 同日,邱国良、彭小云签署了《东莞市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章程》。 2007 年 7 月 11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粤 莞核变通内字[2007]第 0700643245 号),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事项,并向凯格 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013897)。 本次变更完成后,凯格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邱国良 30 60 彭小云 20 40 合计 50 100 本所律师注意到: 根据邱国良与邱美良、彭小云与彭天寿分别签署的《东莞市凯格精密机械有 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协议》,邱美良将其持有的凯格有限 60%的股权以 30 万元 转让给邱国良,彭天寿将其持有的凯格有限 40%的股权以 20 万元转让给彭小云。 本次股权转让,邱国良、彭小云未实际向邱美良、彭天寿支付股权转让款。 根据本次股权转让相关方的书面说明确认,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权转让受让 方邱国良、彭小云及出让方邱美良、彭天寿的访谈确认,及核查资金流水凭证, 因邱美良、彭天寿在凯格有限设立之初系分别代邱国良、彭小云持有凯格有限股 权,故本次股权转让中,邱国良、彭小云未实际向邱美良、彭天寿支付转让股权 款。具体情况如下: (1)凯格有限设立前,邱国良、彭小云夫妇已投资经营东莞市格林电子设 3-3-2-42 备有限公司(1998 年 11 月设立)。两人于 2005 年设立凯格有限,因新企业发 展必然存在不确定性,为避免对关联公司东莞市格林电子设备有限公司造成影响, 邱国良、彭小云分别委托邱美良、彭天寿代为持有凯格有限的股权。其中,邱美 良(邱国良之胞弟)持有的凯格有限 60%的股权系代邱国良持有,彭天寿(彭小 云之胞兄)持有的凯格有限 40%的股权系代彭小云持有。 (2)2007 年,经过两年的经营,凯格有限已进入发展正轨、经营状况良好。 届时,邱国良、彭小云与邱美良、彭天寿商议终止代持关系,据此完成了股权变 更登记手续。 各方已确认,代持期间,代持方邱美良、彭天寿对所代持的股权未曾享有过 任何权益,对所代持股权不存在任何主张或计划。本次股权转让系解除代持关系, 无需支付股权转让款,各方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凯格有限成立之 初的代持关系已经完全解除,不会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和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3、 2011 年 2 月,第一次增资 2010 年 12 月 10 日,凯格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凯格精机注册 资本由 50 万元增至 2,050 万元,同意股东出资情况由邱国良出资 30 万元变更为 1,230 万元,彭小云出资由 20 万元变更为 820 万元。同日,凯格有限通过了《东 莞市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1 年 1 月 5 日,东莞市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方 圆验字[2011]第 3001 号),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1 月 4 日止,凯格有限已收到 邱国良、彭小云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2,000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变更后的 累计注册资本 2,050 万元,实收资本 2,050 万元。 2011 年 2 月 18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并向凯格有限 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013897)。 本次增资完成后,凯格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邱国良 1,230 60 彭小云 820 40 合计 2,050 100 4、 2011 年 8 月,第二次增资 2011 年 8 月 16 日,凯格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凯格有限注册资 3-3-2-43 本由 2,050 万元增至 4,050 万元,同意股东出资情况由邱国良出资 1,230 万元变 更为 2,430 万元,彭小云出资由 820 万元变更为 1,620 万元。同日,凯格有限通 过了《东莞市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1 年 8 月 17 日,东莞市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方 圆验字[2011]第 3343 号),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8 月 16 日止,凯格有限已收到 邱国良、彭小云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2,000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变更后的 累计注册资本 4,050 万元,实收资本 4,050 万元。 2011 年 8 月 24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并向凯格有限 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013897)。 本次增资完成后,凯格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邱国良 2,430 60 彭小云 1,620 40 合计 4,050 100 5、 2015 年 9 月,第三次增资 2015 年 8 月 17 日,凯格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凯格有限注册资 本由 4,050 万元增至 10,000 万元,同意股东出资情况由邱国良出资 2,430 万元变 更为 6,000 万元,彭小云出资由 1,620 万元变更为 4,000 万元。同日,凯格有限 通过了《东莞市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约定全部出资在 2025 年 5 月 8 日前足额缴纳。 2015 年 9 月 11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并向凯格有限 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5087033K)。 本次增资完成后,凯格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邱国良 6,000 60 彭小云 4,000 40 合计 10,000 100 6、 2018 年 1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12 月 11 日,凯格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邱国良将其所 持凯格有限 5%的股权以 375 万元转让给余江凯格;同意彭小云将其所持凯格有 限 5%的股权以 375 万元转让给余江凯格。同日,凯格有限通过新的《东莞市凯 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3-3-2-44 同日,邱国良、彭小云与余江凯格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邱国良 将其持有的凯格有限 5%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 500 万元,实缴出资额 250 万 元)以 37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余江凯格;彭小云将其持有的凯格有限 5%的股权 (对应认缴出资额 500 万元,实缴出资额 250 万元)以 37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余 江凯格。 2018 年 1 月 25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并向凯格有限 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5087033K)。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凯格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邱国良 5,500 55 彭小云 3,500 35 余江凯格 1,000 10 合计 10,000 100 7、 2018 年 8 月,减资 2017 年 11 月 1 日,凯格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的注 册资本由 1 亿元减少至 5,000 万元。 2017 年 11 月 18 日,凯格有限在《东莞日报》上刊登了上述减资公告。 鉴于 2018 年 1 月 25 日,余江凯格已通过受让邱国良、彭小云持有的公司股 权成为凯格有限股东,凯格有限股东变更为邱国良、彭小云及余江凯格。2018 年 1 月 31 日,凯格有限再次就减资事宜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 (1)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1 亿元减至 5,000 万元,已在 2017 年 11 月 1 日公 司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告刊登于 2017 年 11 月 18 日的《东莞日报》上。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未有 个人、团体要求凯格有限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未有个人、团体对凯格有 限减少注册资本提出异议。 (2)凯格有限已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届时凯格有限资产总额 41,482.35 万元,负债 30,560.08 万元,净资产总额 10,922.26 万元。根据凯格有 限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凯格有限减少注册资本是可行的。 (3)就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同日,凯格有限通过《东莞市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8 年 8 月 23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并向凯格有限 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5087033K)。 3-3-2-45 2019 年 7 月 15 日,信永中和出具“XYZH/2019GZA30217”《东莞市凯格 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止,凯格有限股 东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累计实收资本为 5,000 万元。 本次减资完成后,凯格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邱国良 2,750 55 彭小云 1,750 35 余江凯格 500 10 合计 5,000 100 (二) 凯格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1、 2019 年 10 月,凯格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凯格有限于 2019 年 10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详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第二节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 5,000 万元,每股面值为 1 元,计 5,000 万股, 全部由发起人股东持有,届时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股本(万元)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邱国良 2,750 2,750 55 2. 彭小云 1,750 1,750 35 3. 余江凯格 500 500 10 合计 5,000 5,000 100 2、 2020 年 6 月,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增资 2020 年 5 月 5 日,凯格精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0 年增资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0 年 5 月 21 日,凯格精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 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增资方案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 据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1)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增至 5,150 万元,增资价格为 10 元/股; 增资金额共计 1,500 万元,其中 150 万元进入公司注册资本,1,350 万元进入公 司资本公积。 (2)本次增资全部由东莞凯创、东莞凯林认购,其中东莞凯创以 793.75 万 元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79.375 万元;东莞凯林以 706.25 万元认购公司新增注 3-3-2-46 册资本 70.625 万元。 同日,全体股东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20 年 6 月 2 日,东莞市监局核准了本次变更,并向凯格精机核发了《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5087033K)。 2020 年 7 月 13 日,信永中和出具“XYZH/2020GZA30250”《东莞市凯格 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0 年 5 月 29 日止,变更后的累 计实缴注册资本为 5,150 万元,累计实收资本为 5,15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凯格精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股本(万元)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邱国良 2,750 2,750 53.40 2. 彭小云 1,750 1,750 33.98 3. 余江凯格 500 500 9.71 4. 东莞凯创 79.375 79.375 1.54 5. 东莞凯林 70.625 70.625 1.37 合计 5,150 5,150 100 3、 2020 年 6 月,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增资 2020 年 6 月 3 日,凯格精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增资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0 年 6 月 18 日,凯格精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 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增资方案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1)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5,150 万元增至 5,700 万元,增资价格为 10 元/股; 增资金额共计 5,500 万元,其中 550 万元进入公司注册资本,4,950 万元进入公 司资本公积。 (2)本次增资全部由中通汇银、平潭华业、鑫星融、世奥万运及朱祖谦认 购,其中:中通汇银以 1,000 万元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100 万元;平潭华业以 1,500 万元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150 万元;鑫星融以 1,500 万元认购公司新增 注册资本 150 万元;世奥万运以 1,000 万元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100 万元;朱 祖谦以 500 万元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50 万元。 同日,全体股东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20 年 6 月 22 日,东莞市监局核准了本次变更,并向凯格精机核发了《营 3-3-2-47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5087033K)。 2020 年 7 月 20 日,信永中和出具“XYZH/2020GZA30251”《东莞市凯格 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0 年 6 月 19 日止,变更后的累 计实缴注册资本为 5,700 万元,累计实收资本为 5,7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凯格精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股本(万元)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邱国良 2,750 2,750 48.25 2. 彭小云 1,750 1,750 30.70 3. 余江凯格 500 500 8.77 4. 东莞凯创 79.375 79.375 1.39 5. 东莞凯林 70.625 70.625 1.24 6. 中通汇银 100 100 1.75 7. 平潭华业 150 150 2.63 8. 鑫星融 150 150 2.63 9. 世奥万运 100 100 1.75 10. 朱祖谦 50 50 0.88 合计 5,700 5,700 100 (三) 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经发行人股东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不存在质 押或其他限制。 就发行人上述股本及其演变的情况,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全部工商档案文 件、相关各方签订的决议、协议、书面确认等文件,历次股权转让的资金凭证, 并对各相关方进行了逐一访谈确认。经过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是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 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2、发行人及其前身凯格有限历次股权变动合法、真实、有效。对于凯格有 限设立之初存在的股权代持关系已于 2007 年 7 月完成解除,各方已一致确认对 于股权代持关系的形成及解除过程不存在异议,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不 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障碍或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 他限制。 4、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 3-3-2-48 大权属纠纷。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根据发行人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目前的经营范围是:“产销: 钢网印刷机,精密机械设备,表面贴装技术周边设备,电子设备,输送设备;自 动化设备的研发与技术服务,自动化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 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公司主 要从事自动化精密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支持服务。公司主要产品为锡 膏印刷设备,同时经营有点胶设备、柔性自动化设备及 LED 封装设备。 2、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许可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经营许可如下: 发行人从事的出口业务已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登记表》(备案登记表编号:04870501),并已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东莞海关核发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海关编码: 4419963950;检验检疫备案号:4419603476),海关备案日期为 2011 年 8 月 29 日,有效期为长期。 根据发行人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 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从事与其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相同的生产 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新加坡子公司 GKGASIA 开展经营活 动不需要任何必要的运营牌照或许可。 (二)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所从事的经营活动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提供的核查资料、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 师审查,发行人于 2018 年通过股权并购的方式收购了 GKG ASIA51%的股权; GKG ASIA 主要负责发行人产品的海外销售,经营范围为各种商品批发贸易,包 括电子机械和设备的销售、推广和服务提供。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GKG ASIA 在新加坡开展经营活动不需要任何 必要的运营牌照或许可,报告期内经营合法合规,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未发生 诉讼、仲裁或其他纷争。 3-3-2-49 (三) 发行人业务范围的变更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如下: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 决议程序 2005 年 5 月 8 日,凯格有限设立并取 生产、销售:钢网印刷机、精密机 得了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设立 械设备、表面贴装技术周边设备、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子设备、输送设备。 4419002338668) 2011 年 6 月 21 日,凯格有限股东作 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变更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钢网印刷机、精密机 2011 年 6 月 30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 2011 年 6 月 30 日 械设备、表面贴装技术周边设备、 理局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电子设备、输送设备,货物进出口 册号:4419002338668),核准了本次 经营范围变更 2017 年 9 月 1 日,凯格有限股东作出 生产、销售:钢网印刷机、精密机 股东决定同意变更经营范围,2017 年 械设备、表面贴装技术周边设备、 9 月 25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 2017 年 9 月 25 日 电子设备、输送设备;自动化设备 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的研发与技术服务,自动化设备租 91441900775087033K),核准了本次 赁;货物进出口 经营范围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经营范围变更均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合法有 效。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1、发行人主要从事自动化精密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支持服务, 公司主要产品为锡膏印刷设备,同时经营有点胶设备、柔性自动化设备及 LED 封装设备。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6 月 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4,190.34 万元、42,531.40 万元、50,789.20 万元和 22,048.48 万元元,分别占公司总收入的 98.94%、98.09%、98.58%及 97.72%,发 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突出。 3、发行人前述主营业务近两年没有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且近两年未发生变化。 (五)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1、根据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及工商资料,发行人为 永续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依法存续,不存在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 立而解散等情形;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 3-3-2-50 债务的情况; 3、根据东莞市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东市监询 [2020]648 号)、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的情形,或其 他可能导致其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形; 4、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有权部门核准,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 经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通过子公司 GKG ASIA 开展业务,根据《新加坡 法律意见书》,GKG ASIA 在新加坡开展经营活动不需要任何必要的运营牌照或 许可,报告期内经营合法合规,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未发生诉讼、仲裁或其他 纷争; 3、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的变更获得了有权部门的核准,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4、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且近两年未发生变化; 5、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 36 号——关联方披露》和证券交易所颁 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包括: 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邱国良直接持有发行人 48.25%的股份,邱 国良之妻彭小云直接持有发行人 30.70%的股份。同时邱国良担任余江凯格、东 莞凯林、东莞凯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余江凯格、东莞凯林、东莞凯创间接 控制发行人 11.40%的股份表决权。 据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邱国良、彭小云夫妇。 2、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持有发行人 3-3-2-51 5%以上股份的股东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余江凯格 500 8.77 3、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一邱国良还担任余江凯格、东莞凯创、东莞凯林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控制余江凯格、东莞凯创、东莞凯林。 余江凯格、东莞凯创、东莞凯林的基本情况详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第六部分“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二)发 行人目前的股东”。 4、 发行人的子公司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1 家控股子公司 GKG ASIA。 根据 GKG ASIA《公司注册证书》(注册号:200916707E)及《新加坡法律 意见书》,GKG ASIA 系于 2009 年 9 月 9 日依据新加坡法律成立的私人股份有 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GKG ASIA PTE.LTD. 新加坡注册号 200916707E 公司类型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9 年 9 月 9 日 发行股本 10 万新币 注册地 52 UBI AVENUE 3 #02-38 FRONTIER SINGAPORE (408867) 经营范围 各种商品批发贸易,包括电子机械和设备的销售、推广和服务提供 截至《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出具日,GKG ASIA 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5.1 万股普通股 51% Toon Kit Shong 1.3 万股普通股 13% Lim Leong Sing 1.2 万股普通股 12% Wong Chung Jye 1.2 万股普通股 12% Ong Woon Thiam 1.2 万股普通股 12% 合计 10 万股普通股 100.00%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截至《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没有针对 3-3-2-52 GKG ASIA 的清盘申请,GKG ASIA 合法存续。发行人合法、完整、有效得持有 GKG ASIA 51%股权,并享有相应的分红权,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抵押、其 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受限制的情形,不存在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 拍卖的情形。 5、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 下: 姓名 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在发行人的持股情况 直接持有发行人 2,750 万股股份,并通过余江凯格、 邱国良 董事长 东莞凯创、东莞凯林分别间接持有发行人 150 万股 股份、0.125 万股股份、1.875 万股股份 刘小宁 董事、总经理 通过余江凯格间接持有发行人 100 万股股份 彭小云 董事 直接持有发行人 1,750 万股股份 饶品贵 独立董事 无 王钢 独立董事 无 张艳 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 通过东莞凯林间接持有发行人 4 万股股份 叶燕萍 监事 通过东莞凯林间接持有发行人 1.75 万股股份 陈波 监事 通过东莞凯林间接持有发行人 2 万股股份 邓迪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通过余江凯格间接持有发行人 50 万股股份 宋开屏 财务总监 通过余江凯格间接持有发行人 25 万股股份 于洋 研发总监 通过余江凯格间接持有发行人 25 万股股份 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人员在发 行人除持股/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关系 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在发行人的持股情况 邱美良 邱国良之弟 自动化事业部总监 通过余江凯格间接持有发行人 50 万股股份 彭小红 彭小云之姐 行政采购专员 通过东莞凯创间接持有发行人 3 万股股份 邱昱南 邱国良之子 自动化事业部 PM 助理 无 通过东莞凯林间接持有发行人 1 万股股份, 邱靖琳 邱国良之女 证券事务代表 通过东莞凯创间接持有发行人 2 万股股份 6、 其他主要关联企业 根据关联自然人填写的《关联自然人调查表》、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核查及发行人确认,除前述关联方以外,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3-3-2-53 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主要关联企业情况如 下: 序号 公司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胞弟邱文良持股 90%,并担任执行董事 1. 苏州格林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兼总经理 实际控制人胞弟邱文良及其配偶杨小云共同持股 2. 江西良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100%,邱文良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实际控制人胞弟邱文良及其配偶杨小云共同持股 3. 江西弘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100%,杨小云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实际控制人胞弟邱文良的配偶杨小云持股 80%,并 4. 苏州博阳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5. 佛山市伟智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钢持股 70% 6. 佛山市中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钢担任董事 独立董事王钢之胞妹王涛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 7. 北京瑞达科博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兼经理 7、 报告期内曾存在的主要关联企业 根据关联自然人填写的《关联自然人调查表》、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核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存在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如 下: 序号 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备注 东莞市格林电子设备有限 实际控制人邱国良曾持股 1. 已于 2019 年 5 月注销 公司 54.82%,彭小云曾持股 45.18% 实际控制人邱国良曾持股 50%, 2. 格林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已于 2018 年 11 月注销 并担任董事 实际控制人胞弟邱战忠(已故) 格林美电子设备(天津)有 3. 的配偶章红梅持股 86.67%,并 限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实际控制人胞弟邱战忠(已故) 天津通格自动化设备科技 4. 的配偶章红梅持股 66%,并担 2017 年 邱 战 忠 因 病 去 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世,与章红梅婚姻关系 实际控制人胞弟邱战忠(已故) 自然终止 5. 格林物流无锡有限公司 的配偶章红梅持股 63.28%,并 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格林供应链管理(天津) 实际控制人胞弟邱战忠(已故) 6. 有限公司 的配偶章红梅担任执行董事 3-3-2-54 序号 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备注 独立董事饶品贵担任担任外部 7. 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 已于 2019 年 11 月离任 董事 (二) 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于 报告期内产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东莞市格林电子 送板机 - - - 4.62 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格林电子设 吸板机 - - - 13.16 备有限公司 合计 - - - 17.78 2、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东莞市格林电子 配件 - - - 29.82 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昊光电 机器及配件 2.66 1.33 85.86 12.39 科技有限公司 合计 2.66 1.33 85.86 42.21 注:公司独立董事王钢先生 2015 年 2 月至今任佛山市中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9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在此之前公司与佛山市中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据此, 2018 年 9 月至今佛山市中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方,在此之前的交易金额不纳入关 联交易统计。 3、 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关联方担保的情形,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情况如下: 3-3-2-55 单位:万元 担保是否已经履 担保方 担保方式 担保合同 债权人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行完毕 《自然人保证合同》 邱国良、彭小云 保证担保 1,000.00 2016-03-18 2017-03-17 是 ([2016]8800-8100-006)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邱国良 保证担保 6,500.00 ([2017]8800-8110-052) 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2017-03-31 2021-04-01 是 《最高额保证合同》 彭小云 保证担保 6,500.00 ([2017]8800-8110-053) 邱国良 保证担保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 8,000.00 2016-01-20 2017-01-19 是 彭小云 保证担保 号:0016010040) 8,000.00 邱国良 保证担保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000.00 2017-02-16 2018-02-15 是 彭小云 保证担保 号:0017020071) 司东莞分行 5,000.00 邱国良 保证担保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 1,000.00 2018-06-14 2019-06-13 是 彭小云 保证担保 号:0018060103) 1,000.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东银(3900) 邱国良 保证担保 5,000.00 2015 年最高保字第 039171 号) 2015-10-30 2018-10-29 是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东银(3900) 彭小云 保证担保 5,000.00 2015 年最高保字第 039172 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东银(3900) 邱国良 保证担保 4,000.00 2016 年最高保字第 021986 号) 2015-09-22 2019-12-18 是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东银(3900)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 彭小云 保证担保 4,000.00 2016 年最高保字第 021991 号) 司松山湖科技支行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东银(3900) 邱国良、彭小云 保证担保 24,286.00 2017-05-27 2023-05-27 是 2017 年最高保字第 007375 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东银(3900) 邱国良、彭小云 保证担保 25,000.00 2018-05-24 2023-05-24 否 2018 年最高保字第 014101 号) 彭小云、邱昱南、 《最高额抵押合同》 东银(3900) 抵押担保 3,000.00 2015-09-22 2018-09-21 是 邱靖琳 2015 年最高抵字第 039173 号) 3-3-2-56 担保是否已经履 担保方 担保方式 担保合同 债权人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行完毕 彭小云、邱昱南、 《最高额抵押合同》 东银(3900) 抵押担保 3,037.54 2018-08-16 2023-08-16 是 邱靖琳 2018 年最高抵字第 020713 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9 年南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邱国良、彭小云 保证担保 4,000.00 2019-11-04 2029-11-03 否 支保字第 458 号) 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 注:担保金额指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最高债权本金额。 3-3-2-57 4、 关联方资金拆借 出于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发行人存在向实际控制人邱国良、彭小云借入临 时性流动资金的情况,未计息,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拆入方名称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彭小云 凯格有限 408.70 2016 年 12 月 12 日 2017 年 12 月 29 日 彭小云 凯格有限 1,000.00 2017 年 3 月 7 日 2017 年 12 月 29 日 邱国良 凯格有限 1,300.90 2016 年 1 月 26 日 2017 年 12 月 29 日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该等全部款项公司均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通过自有资金已还清。除归还上述关联资金拆借情形,并未再发生新 的发行人向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向发行人借款、占用资金的 情形。 5、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15.11 365.61 71.45 67.09 上述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的关联交易已经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 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利益;该等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 联交易的签订程序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或非关联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且公司已采取规范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了全体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内容和形式均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交易决策程序不违反发行人当时的公司章程,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况。 (三) 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规定 1、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规定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1)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3-3-2-58 (2)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就《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第(七)项内容进行表决时,被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包括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通过担保的情形)不得参加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该项表决属于特别决议 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3)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 五)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4)发行人现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与股东大会拟 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发行人现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对关联 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方为有效。 (6)发行人现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四)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7)发行人现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和受托出席董 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 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2、《公司章程(草案)》及其他上市后适用的其他内部制度规定有关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如下: (1)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公司下列对外 担保行为,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2)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股东大会在审 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3)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3-3-2-59 (4)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第十条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5)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公司为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发行人《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第七条规定: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决策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7)发行人《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一)在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 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8)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第十八条规定:独立董事除应 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 权:(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达 成的总额高于 1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的重大 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3、发行人除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 案)》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中规定了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内容 以外,还专门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上市后适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草案)》,该等制度就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关联 交易的决策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四)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向发行人出具了有法律约束力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 诺函》: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国良、彭小云已向发行人出具了有法 律约束力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谋求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在业 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除外,下同)优于独 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3-3-2-60 避免或减少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的关联交易, 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遵循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不会利用该等关联交易损害发 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则的规定遵 守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余江凯格已向发行人出具了有法律约束力 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不会利用股东地位,谋求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 予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除外,下同)优于独立第三方的 条件或利益。 避免或减少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 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的关联交易, 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将遵循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不会利用该等关联交易损 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企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则的规定 遵守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向发行人出具了有法律约束力的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不会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谋求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在业 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除外,下同)优于独 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避免或减少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的关联交易, 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遵循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不会利用该等关联交易损害发 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则的规定遵 守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其 3-3-2-61 他内部制度规定中已经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了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 发行人的同业竞争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邱国良、彭小云夫妇。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邱国良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余江凯格、 东莞凯林、东莞凯创。余江凯格、东莞凯林、东莞凯创均系发行人用于对员工进 行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与发 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 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六)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将来发生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国良、彭小云 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凯格精机及其子 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2、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投资控股于业务与凯格精机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 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使本人其他关联企业不从事与凯格精机及其子公司 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4、如本人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公司从事的业务与凯格精机及其子公司有竞争, 则本人将作为参股股东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参股股东对此等事项实施否决权。 5、不向其他业务与凯格精机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 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凯格精机及其子公司的专有技术或销 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6、如果未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的新业务可能与凯格精机及 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本人将本着凯格精机及其子公司优先的原则与凯格精机 协商解决。 7、如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凯格精机及其子公司 3-3-2-62 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承诺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凯 格精机,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凯格精机及其子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无条件放弃该商业机会, 以确保凯格精机及其全体股东利益和子公司不受损害。 8、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 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凯格精机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本人不再是凯格精机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终止。” (七) 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的披露 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已予 以充分披露。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披露与本所律师查证后的事实相符,没有重大 遗漏或重大隐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非公允性关 联交易;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和其他公司制度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和其他公司制度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3、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作出不会 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业务的承诺。 4、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 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不动产权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 有 2 项不动产权,具体情况如下: 3-3-2-63 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 产权证书 坐落 土地用途 房屋用途 权利期限 (㎡) (㎡) 广东省东莞 粤(2020)东 市东城街道 2061 年 9 月 莞不动产权第 43,091.24 工业用地 工业 沙朗路 2 号 8日 0233958 号 (厂房) 19,047.40 广东省东莞 粤(2020)东 市东城街道 2061 年 9 月 莞不动产权第 5,929.91 工业用地 工业 沙朗路 2 号 8日 0233956 号 (员工宿舍) 发行人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湖科技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 同编号:东银(9966)2020 年最高抵字第 047574 号),对上述不动产权设置了 抵押权,为发行人自 2019 年 6 月 12 日至 2025 年 9 月 27 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 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项下债务提供担保,最高额债权本金为 15,000 万元。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不动产权均已履行合法登记手续,取 得不动产权证,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不动产权。除上述抵押情况外,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不动产权不存在设置其他抵押或权利限制的情形,亦不 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截至《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出具日,GKG ASIA 未拥有任何房屋或土地。 (二) 在建工程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 在重大在建工程。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截至《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出具日,GKG ASIA 未拥有任何在建物业。 (三) 租赁物业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承 租 21 处房产,具体租赁情况详情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五:《东莞市凯格 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租赁物业情况表》。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截至《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出具日,GKG ASIA 租赁 JTU Pte Ltd 名下的房屋,每月租金为 2,675 新币,租赁关系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我们注意到: 1、部分租赁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 3-3-2-64 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五:《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租赁物业情况表》 所列租赁物业第 19 项房屋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廊)房预售证第 20140030 号)的政府还建房、第 20 项为已与社区委员会签署《旧村改造安置房 屋房型、面积协议》的旧村改造安置房、第 21 项系由深圳市兴围股份合作公司 (村民合作股和兴围集体股)出资并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产,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该等租赁房屋尚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租赁合同 存在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影响承租方继续承租该等房屋的风险。 第 19、20 项房屋均系用于公司外地员工住宿使用,出租方张桂深、郭克智 均已分别出具《租赁房屋产权情况说明》,确认其系相应房产的所有权人,保证 相应房产无产权纠纷,不属于违法建筑,未被纳入政府拆迁计划。 第 21 项房屋系发行人用于深圳办事处日常办公使用,其出租方深圳市恒昌 荣投资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兴围股份合作公司承租该房屋,并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取得了深圳市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核发的《房屋租赁凭证》(登记备案 号:深房租宝安 2017074091),租赁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2020 年 9 月 23 日,发行人取得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核发的《房屋租 赁凭证》(登记备案号:深房租宝安 2020095010),作为房屋租赁关系见证, 租赁关系自 2020 年 5 月 29 日至 2022 年 5 月 28 日。 经测算,上述租赁场所面积合计 416 平方米,占发行人目前主要使用之场所 (包括自有房产、租赁房产)的面积之比约为 0.80%。未取得权属证书的租赁房 产面积较小,主要系用于员工住宿或办公使用,未用于主要生产经营,可替代性 强,该等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持续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承租的部分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相关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发行人承租的部分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前述法规的规定,可能会面临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或处以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风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 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须经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 响合同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3-2-65 据此,发行人承租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影响其租赁合同的有效 性。 3、部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仍为“东莞市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发行人目前租赁的部分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仍为“东莞市凯格精密机 械有限公司”。经发行人确认,上述租赁合同目前正在办理合同主体名称变更, 未办理完成合同主体名称变更的情形对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不会影响发 行人对该部分租赁房屋的使用。 4、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物业瑕疵的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国良、彭小云已分别向发行人出具了有法律 约束力的《关于物业瑕疵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若发行人租赁使用的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和/或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房 屋等房屋租赁瑕疵,致使该等租赁房屋的租赁关系无效、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出现 任何纠纷,需要另租其他房屋而被有权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因此影响实际经 营造成损失等,导致发行人及其下属机构需要搬迁和/或遭受经济损失、被有权 的政府部门罚款或要求支付其他款项、被有关权利人追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将对发行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补偿。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房屋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 (四)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主要固定资产明细表,经发行人确认及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除发行人自有土地、房产外,发行人拥 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发行人对该等财产拥有合法 有效的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其主要经营设备没有被设置任何 其他质押、担保且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五) 知识产权 1、 主要商标专用权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取得商 标注册证的主要注册商标共 8 项,具体情况详情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注册商标情况表》。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该等注册商标已取得了完备的权属证书,发 行人合法拥有上述注册商标,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同时,根据发行人确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马德里商标 3-3-2-66 国际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发行人聘请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北京集佳知识产权 代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出具的《有关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商标的 说明函》,就发行人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GKG”(注册号:5427983),发行 人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向其他国家申请了国际商标注册保护,马德里国际注 册号为 1269011,核定使用范围为国际分类第 7 类。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该 商标已获得捷克、德国、丹麦、西班牙、法国、意大利、日本、韩国、新加坡、 美国、越南等 86 个国家授权保护。 2、 主要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取得专 利证书的主要专利权共 78 项,其中发明专利 21 项,实用新型 53 项,外观设计 专利 4 项。具体情况详情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 有限公司主要专利权情况表》。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该等专利已取得了完备的权属证书,发行人 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3、 主要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取得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主要软件著作权共 21 项,具体情况详情请参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附件三:《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软件著作权情况表》。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该等软件著作权已取得了完备的权属证书, 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软件著作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4、 主要互联网域名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已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互联网域名共 1 项,具体情况详情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 件四:《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互联网域名情况表》。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互联网域名,不存在权 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此外,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新加坡子公司 GKG ASIA 未在 新加坡登记注册任何知识产权。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主要重大合同 3-3-2-67 1、 重大借款/银行授信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 行的重大借款/银行授信合同情况详情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六:东莞市凯 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重大合同之“(一)重大借款/银行授信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该等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法有效,没有目前 可预见的潜在法律风险。 2、 重大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有一项正在履行的重大抵押合同。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湖科技支行(简称 “东莞银行”)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东银(9966)2020 年最 高抵字第 047574 号),约定为东莞银行和发行人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至 2025 年 9 月 27 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项下债务提供担保,合同 生效之前已经存在的东莞银行对发行人的债权转入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担保的债 权范围之内,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东银(3900)2020 年对公流贷字 第 039398 号),《银行承兑协议》(东银(3900)2020 年承兑字第 039401 号), 《银行承兑协议》(东银(3900)2020 年承兑字第 025841 号)。合同所担保的 最高债权额为债权本金 15,00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等费用。上述抵 押合同涉及的抵押财产清单如下: 抵押物名称 坐落位置 抵押物证件名称及编号 土地及地上员工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沙朗路 2 号 不动产权证书/粤(2020)东莞不动产 宿舍 (员工宿舍) 权第 0233956 号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沙朗路 2 号 不动产权证书/粤(2020)东莞不动产 土地及地上厂房 (厂房) 权第 0233958 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该等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法有效。上述抵押 系发行人因日常经营而产生的银行借贷关系而向银行提供不动产权抵押担保,不 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 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详情请参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六: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重大合同之“(二) 重大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该等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法有效,没有目前 可预见的潜在法律风险。 3-3-2-68 4、 重大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 行的重大采购合同情况详情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六: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 有限公司的主要重大合同之“(三)重大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该等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法有效,没有目前 可预见的潜在法律风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除凯格有限因股改变更为凯格精机需要 改变合同主体名称外,上述重大合同不存在合同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上述重大 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在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上的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未了结的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GKG ASIA 合法合规经营,未受到 任何行政处罚,未发生诉讼、仲裁或其他纷争。 (三)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 权债务关系;除已披露的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 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其他应收款(合并报表)为 112.68 万元,其他应付款(合并报表)为 686.82 万 元。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较大金额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均主要是因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发生。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无合并、分立的行为。发行人的历 次增资及发行人前身凯格有限历次增资、减资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详情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七部分之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二)发行人重大资产收购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凯格有限的股东会决议、凯格有限与相关方签 署的交易文件及转让款项支付凭证,凯格有限于 2018 年通过受让 GKG ASIA 原 股东所持 GKG ASIA 合计 51%的股权而成为 GKG ASIA 的控股股东,具体情况 如下: 3-3-2-69 1、收购前 GKG ASIA 的基本情况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GKG ASIA 系于 2009 年 9 月 9 日依据新加坡 法律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凯格有限收购 GKG ASIA 51%股份前,GKG ASIA 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TOON KIT SHONG 4 万股普通股 40.00% ONG WOON THIAM 2 万股普通股 20.00% LIM LEONG SING 2 万股普通股 20.00% WONG CHUNG JYE 2 万股普通股 20.00% 合计 10 万股普通股 100.00% 2、收购 GKG ASIA 具体情况 2018 年 7 月 1 日,凯格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以 153 万新 币的价格收购 GKG ASIA51%的股权,出让方为 TOON KIT SHONG、ONG WOON THIAM、LIM LEONG SING、WONG CHUNG JYE;并同意委派邱国良、 刘小宁担任 GKG ASIA 董事会董事。 2018 年 7 月 18 日,凯格有限与 GKG ASIA 的全体股东(即 TOON KIT SHONG、 ONG WOON THIAM、LIM LEONG SING、WONG CHUNG JYE)签署了《东莞 市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关于收购 GKG ASIA 的收购协议》,各方同意凯格有 限以 153 万新币的价格收购 GKG ASIA51%的股份。根据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 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出具的《东莞市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 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 GKG ASIA PTE.LTD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联 信评报字[2018]第 A0996 号),以 2018 年 2 月 28 日为评估基准日,GKG ASIA 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 307.00 万新币。经协商一致,凯格有限以现金购买 股权的方式收购 GKG ASIA 51%的股权,对 GKG ASIA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确定 为 300.00 万新币,对应股权的转让价格为 153.00 万新币。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 GKG ASIA 已于 2018 年 8 月 8 日完成关于本 次股权转让在新加坡的变更登记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018 年 9 月 7 日,广东省商务厅出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编号:境外 投资证第 N4400201800511 号),凯格精机通过并购方式直接投资位于新加坡的 境外企业名称为 GKG 亚洲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称:GKG ASIA PTE. LTD.), 取得其 51%股权的事项予以备案。 2018 年 9 月 19 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 3-3-2-70 书》(粤发改外资函[2018]4830 号),对凯格精机并购 GKG ASIA 51%的股权项 目予以备案。 2018 年 12 月 29 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向发行人出具了 《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编码为 35441900201812296975,经办外汇局为国家外 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经办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业 务类型为 ODI 中方股东对外义务出资。 本次收购完成后,GKG ASIA 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凯格有限 5.1 万股普通股 51.00% Toon Kit Shong 1.3 万股普通股 13.00% Lim Leong Sing 1.2 万股普通股 12.00% Wong Chung Jye 1.2 万股普通股 12.00% Ong Woon Thiam 1.2 万股普通股 12.00% 合计 10 万股普通股 100.00% 3、收购 GKG ASIA 对发行人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利用 GKG ASIA 的海外销售渠道及售后服务平台,获取了东 京重机(JUKI)、捷普集团(Jabil Group)、杰特环球(JTU)等海外客户的订 单,公司通过 GKG ASIA 向上述客户在全球各地的分支机构供货,并提供完善 的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实现了产品、技术和服务的高度协同,提升了公司产品 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 经核查,上述境外收购行为已履行了发改、商务、外汇等审批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同时,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发行人上 述收购行为已完成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办理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符合新加坡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发行人公司章程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情况 1、发行人设立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了公司章程,该章程已获创立大会审议并通过。该次制定的章程已由东莞市监局 备案。 2、发行人章程近三年来的修改 3-3-2-71 2017 年 9 月 1 日,凯格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产 销:钢网印刷机、精密机械设备、表面贴装技术周边设备、电子设备、输送设备; 自动化设备的研发与技术服务,自动化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同意 公司住所规范登记为东莞市东城街道沙朗路 2 号;同意就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公司 章程相关条款。同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了新的《东莞市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 司章程修正案》。本次通过的《东莞市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已向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2017 年 12 月 11 日,凯格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邱国良将所持凯格有 限 5%的股权以 375 万元转让给余江凯格;同意彭小云将所持凯格有限 5%的股 权以 375 万元转让给余江凯格;同意就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同 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了新的《东莞市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次通过的《东莞市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已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备案。 2018 年 1 月 31 日,凯格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1 亿 元减少至 5,000 万元,并就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同日,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了新的《东莞市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本次通过的 《东莞市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已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2019 年 9 月 7 日,凯格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由有限公司按经审 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东莞市凯格 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股份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股东 代表监事组成监事会;同意制定股份公司章程,取代有限公司现有章程。2019 年 9 月 23 日,凯格精机(筹)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东莞市 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日,全体股东签署新修订的《东莞市凯格精机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已向东莞市监局备案。 2020 年 5 月 21 日,凯格精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 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增资方案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 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已向东莞市监局备案。 2020 年 6 月 18 日,凯格精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 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增资方案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已向东莞市监局备案。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均办理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手续,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3-3-2-72 (二) 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 2020 年 6 月 18 日,凯格精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日,全体股东签署新修订的《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已向东莞市监局备案。 经核查,发行人的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三) 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的,已经 2020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本所律师认为该《公司章程(草案)》内容合法,制定程序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发行人根据其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其经营的特点建立 了健全的组织机构 1、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发行人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由发行人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为发行人的日常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发行人董事 会现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其中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发行人监事会由发行人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的监事和职工选举的职工代表组成,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 会负责,发行人的监事会现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2、发行人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 3、发行人设置了研发中心、运营中心、销售中心、职能中心。总经理负责 全面工作;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研发总监为高级管理人员,其对总经理负责, 并协助总经理作好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3-3-2-73 (二)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1、现行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是由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主要是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制定,该议事规则中对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 议事程序、决议和表决、会议记录、决议的执行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将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之日起生效。该议事规则主要是根据《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定,该议事规则中对股东大会的一般规 定、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决议和表决、会议记录、决议 的执行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现行的《董事会议事规则》是由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主要是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制定,该议事规则中对董事会的 一般规定、董事会提案与通知、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决议和表决、会议记录、决 议的执行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将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之日起生效。该议事规则主要是根据《公司法》、《公 司章程(草案)》制定,该议事规则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 议记录等内容作了规定,以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3、现行的《监事会议事规则》是由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主要是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制定,该议事规则中对监事会的 一般规定、监事会提案与通知、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决议和表决、会议记录、决 议的执行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将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之日起生效。该议事规则主要是根据《公司法》、《公 司章程(草案)》制定,该议事规则对监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记 录等内容作了规定,以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以及发行人将于本次公开发行之日起生效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1、股东大会会议 发行人自召开创立大会之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共召开 5 次股东大 3-3-2-74 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的内容及签署均 合法、合规,形成的相关决议真实、有效。 2、董事会会议 发行人自召开创立大会之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共召开 6 次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的内容及签署 均合法、合规,形成的相关决议真实、有效。 3、监事会会议 发行人自召开创立大会之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共召开 3 次监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的内容及签署 均合法、合规,形成的相关决议真实、有效。 (四)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或重大决策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自召开创立大会之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 东大会存在 3 次对董事会的授权: 1、2019 年 9 月 23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相关事项。 2、2020 年 5 月 21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按照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办理本次股权激励的具体事宜。 3、2020 年 10 月 15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 发行人董事会没有重大授权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召开创立大会之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已作出的重大决策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上述授权合法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1、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董事 5 名(含 独立董事 2 名),其成员为邱国良、彭小云、刘小宁以及独立董事饶品贵、王钢; 其中邱国良为董事长。 2、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监事 3 名, 3-3-2-75 其成员为叶燕萍、陈波、张艳,其中张艳为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股东委 派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发行人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或罢免,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3、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现有高级管理人员 为:总经理刘小宁、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邓迪、财务总监宋开屏、研发总监于 洋,其中刘小宁为发行人董事。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声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所 列示的情形,也不存在董事、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兼任监事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 券市场禁入且期限未满、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上述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 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 和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变化情况 1、 发行人董事近两年变化情况 (1)2018 年初,发行人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尚未设立董事会,仅 设立执行董事一名,实际控制人之一邱国良担任执行董事。 (2)2019 年 9 月 23 日,凯格精机(筹)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的发起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同意选举邱国良、彭小云、刘小宁为发行 人董事,选举饶品贵、王钢为发行人独立董事。 (3)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发行人董事未发生变化。 2、 发行人监事近两年变化情况 (1)2018 年初,发行人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尚未设立监事会,仅 设立监事一名,彭小云担任监事。 (2)2019 年 9 月 20 日,凯格精机(筹)召开职工大会,选举张艳为第一 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3)2019 年 9 月 23 日,凯格精机(筹)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的发起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同意选举叶燕萍、陈波为发行人股东代表 监事。该等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张艳共同组成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 3-3-2-76 (4)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发行人监事未发生变化。 3、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变化情况 (1)2018 年初,凯格有限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邱国良。 (2)2019 年 9 月 23 日,凯格精机(筹)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聘任刘小宁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邓迪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 秘书,聘任宋开屏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于洋为公司研发总监。 (3)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变化均为正常的人事变动,主要为凯格精 机成立而出现的相关变动,符合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自发行人设 立之日起,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发行人目前有 2 名独立董事,分别为饶品贵、王钢,均由凯格精机(筹)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根据 2 名独立董事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 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职权范围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独立董事王钢填写的《调查表》及我们对其进行访谈,我们注意到,公 司独立董事王钢担任董事的佛山市中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昊光电”) 报告期内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王钢先生 2015 年 2 月至今任中昊光电董事(除董事 外未担任其他职务,亦未持股),2019 年 9 月受聘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在王钢 受聘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之前,中昊光电即为公司的客户,主要向公司采购机器及 配件,公司与中昊光电的业务合作与王钢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并无关联。报告期 内,发行人向中昊光电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向中昊光电销售收入 2.66 1.33 85.86 12.39 当期营业收入合计 22,564.00 51,519.69 43,361.63 34,558.04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0.012% 0.003% 0.198% 0.036% 由上表可知,中昊光电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金额小,占比小,不构成重大业 务往来。公司与中昊光电的交易价格与公司销售给无关联第三方的价格无明显差 异,均执行同一销售政策,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王钢担任中昊 3-3-2-77 光电的董事的情形并未影响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适用的主 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根据产品销售收入、应税劳务收入及应税服务收 增值税 入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 6%、13%、16%、17% 额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当期应缴流转税额 7% 教育附加税 当期应缴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税 当期应缴流转税额 2% 经核查,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GKG ASIA 系在新加坡设立的公司,GKG ASIA 及其雇员所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税率 企业所得税 17% 本地商品销售: 7% 消费税 出口商品: 0% 海外下降运输: 消费税不适用 (消费税范围之外的供应) 雇员 0%至22%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GKG ASIA 及其雇员所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 符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 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所享有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 1、企业所得税优惠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于 2015 年 10 月 10 日向凯格有限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544000292),有效期为三年。2018 年 11 月 28 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向凯格有 限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44007580),有效期为三 年。 3-3-2-78 据此,2015 年度至 2020 年度,发行人均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税[2011]100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税收优惠,2017 年 10 月 17 日凯格有限于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备案。 2018 年 10 月 30 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向凯格有限 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东税东城税通[2018]7229 号),载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凯格有 限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申请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事项,经查验,符合受理条 件,准予受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三)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所享受的主要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所享有的 主要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年份 金额(万元) 类别 补助项目 442.66 与收益相关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2020 年 1-6 月 163.24 与收益相关 东城财政局 2018 年“倍增券”奖励 915.16 与收益相关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90.00 与收益相关 全自动高速焊线机技术革新及产业化项目 东莞市东城街道产学研合作项目合同书-在线 2019 年度 52.50 与收益相关 式智能高速精密喷射点胶系统关键技术研究及 产业化 23.70 与收益相关 东城财政局 2017 年“倍增券”奖励 20.00 与收益相关 工业和信息局“两化融合”奖金 938.27 与收益相关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79.41 与收益相关 2017 年企业研发补助资金 2018 年度 50.00 与收益相关 2018 年东城街道“旗峰创新奖” 数控化电子制造中的印刷设备关键技术攻关和 27.87 与收益相关 应用示范 3-3-2-79 年份 金额(万元) 类别 补助项目 20.00 与收益相关 科技局专利金奖奖励金 2016 年度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产品 122.09 与收益相关 奖励 2017 年度 商务局 2017 年第 5 批东莞市促进企业开拓境内 20.00 与收益相关 外市场专项资金补助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主要政府补助等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 地方政府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 税务合规证明 2020 年 7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出具《涉税信 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东税涉税 2020000409 号),确认未发现凯格精机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2020 年 7 月 22 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涉 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确认未发现苏州分公司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欠缴已申报税款,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发行人及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上述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分公司在 报告期内均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款,不存在任何欠缴、漏缴的情形,也不存在 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GKG ASIA 在报告期内均按照其向新加坡国内 税务局(以下简称“IRAS”)提交的所得税和消费税申报内容缴纳了相关税额, 未曾遭到 IRAS 的税务审查,亦未因税务问题被任何相关政府部门处罚或牵涉任 何法律诉讼程序。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环境保护 1、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 (1)2015 年 3 月 2 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城分局出具《关于东莞市凯格 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城环建[2015]10139 号), 批复:同意凯格有限在东莞市东城区同沙科技沙朗路 2 号建设,项目建设后主要 从事生产锡膏印刷机、固晶机;并要求该建设项目需落实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及 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 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须经验收。 3-3-2-80 2015 年 6 月 10 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城分局出具了《关于东莞市凯格精密 机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东城环建[2015]20064 号), 同意凯格有限建设项目通过验收。 (2)2019 年 4 月 4 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关于东莞市凯格精密机 械有限公司(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2019]4817 号), 批复:同意凯格有限在东莞市东城街道同沙科技沙朗路 2 号扩建;并要求扩建部 分需落实相关环境保护要求,且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 按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 2020 年 7 月 8 日,发行人邀请验收检测单位、施工单位、环评单位等形成 验收工作组,对凯格精机扩建环评所报建的内容召开了竣工环保验收会议,形成 了《东莞市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并将 竣工验收相关文件进行网上公示阶段和移交环保主管部门备案,正式完成竣工环 保验收工作。 2020 年 7 月 20 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向发行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 复书》,经核查,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因环境违法 行为被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0 年 9 月 19 日,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出具《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环保合规性核查技术报告》,确认发行人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能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其生产经营符合 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此外,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GKG ASIA 从未因企业经营违反环境保 护法律和法规,以及任何其它法律和法规而遭受任何调查、法庭诉讼、指控、起 诉或仲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 (1)精密智能制造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及测试中心项目 2020 年 7 月,凯格精机公司委托深圳市厚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东 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取得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关于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2020]9817 号)。 同时,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作出《关于东莞市凯格精机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3-3-2-81 价审批文件的复函》,确认《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改扩建)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包含的精密智能制造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及测试中 心项目均已履行相应的环保手续。 (2)工艺及产品展示中心项目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 年 4 月 7 日发布的《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 年版)》,确认纳入该目录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 环评手续。 经核查,工艺及产品展示中心项目属于《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 设项目名录(2020 年版)》所列第 39 项: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 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该等建设项目 豁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环评手续。 据此,工艺及产品展示中心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综上所述,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事项已依法取得必要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监督标准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八部分“发行人的业务”之(一)“发行人的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部分所述,发行人主要从事自动化精密装备的研发、生产、 销售及技术支持服务,不涉及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确认,公司十分重视产品的质量控制,始终坚 持以质量控制为核心开展产品研发与生产工作,切实做好产品质量管控,确保产 品质量的精密度和稳定性。公司严格按照 ISO9001 和英国 IntsrtekISO9001-2015 版质量管理体系开展生产和管理工作,持续构建规范化、规模化的产品制造和品 质检测体系,在品质稳定性、制造效率方面为客户供可靠保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技术/质量认证情况如下: 序号 许可、资质名称 颁发主体 证书编号/登记号码 有效截至期限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广东省财政厅 1 GR201844007580 2021 年 11 月 28 日 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 税务局 ISO 9001:2015 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 2 110603054 2022 年 11 月 3 日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务有限公司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 合管理体系要求 上海质量管理科学研 CSAIII-00518IIIMS0 3 2021 年 12 月 28 日 ( GB/T 究院 025301 23001-2017) 4 CE 认证(点胶设备) 深圳市亿博科技有限 ISETC000620200707 2025 年 6 月 7 日 3-3-2-82 序号 许可、资质名称 颁发主体 证书编号/登记号码 有效截至期限 公司 CE 认证(锡膏印刷 深圳市亿博科技有限 5 ISETC000720200707 2025 年 6 月 7 日 设备) 公司 2、市场监管合规性文件 2020 年 7 月 28 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告 知书》(东市监询[2020]646 号),确认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时 段,发行人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系统中没有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未发现发行人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2 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企业守法生产经营 状况意见》,确认苏州分公司自设立至《企业守法生产经营状况意见》出具日, 在江苏省工商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没有处罚记录,未发现苏州分公司因违反 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GKG ASIA 从未因企业经营违反产品质量和技 术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任何其它法律和法规而遭受任何调查、法庭诉讼、指控、 起诉或仲裁。 (三) 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1、劳动用工 经本所律师抽查发行人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访谈人事部门负责人 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已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发 行人的劳动用工情况,相关劳动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劳 动用工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截至《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出具日,GKG ASIA 在新加坡或其他地区均没有牵涉任何未决的和正在审理的雇佣合同纠纷(包括律 师索赔函、法庭诉讼和仲裁程序),报告期内 GKG ASIA 也未曾因违反雇佣法 律或法规而被新加坡相关政府部门处罚或制裁。 2、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对发行人人力资源负责 人的访谈、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因部分员工实际工作地 与发行人住所地不一致,公司为便于及时、有效处理异地办公员工的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务,简化人力资源操作流程,发行人委托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 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程无忧”)为部分外地工作员工代缴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 3-3-2-83 暂行办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不一致,可能导致发行人被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主管机关责令改正,交纳滞纳金或罚款。 2020 年 8 月 14 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城分局出具《证明》, 确认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0 年 7 月 24 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 不存在住房公积金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如果因公司在发行上市日 前未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受到任何追缴、处罚或损失,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全额承担该等追缴、处罚或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以确 保发行人和发行人其他股东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 能履行上述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公司 处领取股东现金分红直至履行相应承诺时为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 房公积金缴纳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补缴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作出了相应的承诺,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GKG ASIA 已按照规定的比例为所有新加坡地 区工作的雇员缴纳了中央公积金,新加坡律师认为,GKG ASIA 已满足了新加坡 法律关于保险和社会保障的最低要求。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批准或授权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在扣 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预计募集资金使用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1. 精密智能制造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3,835.48 23,835.48 2. 研发及测试中心项目 11,975.19 11,975.19 3. 工艺及产品展示中心项目 5,476.85 5,476.85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0,000.00 10,000.00 合计 51,287.52 51,287.52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3-3-2-84 事会办理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 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负责确定和调整募集资金使用中的有关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运用已取得了发行人必要的 内部审批和授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的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授权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的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授权,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 环评意见 精密智能制造装备生产基地建 1. 2020-441900-35-03-057254 东环建[2020]9817 号 设项目 2. 研发及测试中心项目 2020-441900-35-03-057252 东环建[2020]9817 号 3. 工艺及产品展示中心项目 2020-441900-35-03-057249 已豁免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完成募投项目备案及环评手续。 (三)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 与他人合作的情形,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八部分“发行人的 业务”。公司致力于成为自动化精密装备的领导企业。未来,公司将继续深化在 电子装联设备、Mini/MicroLED 封测设备以及半导体设备等专业领域内的基础技 术研究及应用产品开发,努力提升研发技术竞争力与工艺方案应用水平,通过持 续不断地技术创新和工艺沉淀,逐步成为在工业精密智能装备领域以及集成电路 封测装备领域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设备制造与服务提供商。发行人将通过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从研发、生产及销售三个方面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整体市场 竞争能力: 1、研发方面,公司将在现有研发体系及研发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核 心技术及产品的基础研发实力,同时加强对行业前沿技术领域的研发,从而持续 提升公司整体研发能力,增强技术和产品的持续创新能力,进一步优化现有自动 化精密装备产品的功能和性能,并开发出新产品的种类,确保公司整体技术的先 进性,确立未来的竞争优势。 2、生产方面,公司计划新增标准化的生产厂房、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及配 套设施、招聘高素质且经验丰富的生产及管理人员,打造一个自动化水平高、空 3-3-2-85 间结构布局合理、清洁环保的智能化精密装备生产加工基地,提升公司的装备及 技术工艺水平,满足公司未来几年业务发展的需要。 3、销售方面,在客户集中的区域市场,公司将通过建设展示中心的方式, 近距离向客户展示公司的产品设备与工艺方案,提升客户认知度,从而进一步提 高公司市场渗透率、扩大市场占有率、树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品牌形象,以增强 自身竞争优势,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与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的上述发展计划是公司立足于主营业务,根据行业的发展趋势 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目标,为提升企业研发和经营能力,实 现公司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成为具有竞争优势的自动化精密装备的领导企业而制 定的。 经核查,发行人的未来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根据发行人确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核查方式 主要包括对有关人士的访谈,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问卷调查,审 阅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登录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登录有关 政府部门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网站进行查询与检 索等),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截至《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境外子公司 GKG ASIA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国良、彭小云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 政处罚情况 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国良、彭小云的确认和承诺,相关主管部门出 具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核查方式主要包括对有关人士的访谈,登录有关政府 部门行政处罚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登录有关政府部门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 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等),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上述主体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3-2-86 (三)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 政处罚情况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余江凯格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和承诺, 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核查方式主要包括对有关人士的访谈, 审阅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登录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登录有 关政府部门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网站进行查询与 检索等),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主体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发行人的前员工刘某某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根据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及本 所律师对发行人邱国良、彭小云、前员工刘某某的访谈确认:在某公司员工李某 某、王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中,刘某某作为证人主动配合司法机关 的审查工作,并出庭作证;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国良、彭小云亦作为证人接受公安 机关询问并提供了证言。2020 年 4 月 15 日,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人民法院对该案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出判决。上述 判决中,未判决刘某某存在犯罪行为,亦未判决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犯罪行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上述案件判决已生效并执行。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邱国良、彭小云、前员工刘某某及其辩护律师的访谈 确认并实地走访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核实:2019 年底,刘某 某个人因上述案件中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公安机关另行立案侦查。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员工刘某某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尚未被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除刘某某个人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作为被告人 被司法机关追诉的情形,人身自由亦未受到任何限制。同时,根据我们调查的现 有相关案件情况,有关事件均只涉及公司的前员工刘某某个人,不涉及单位犯罪, 公司与某公司的业务一直正常开展。 2020 年 8 月 31 日,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与法律政策研究室出具了《证 明》,经查询相关档案,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发 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国良、彭小云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被移送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记录。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书面确认及其提供的《无犯罪证 明》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查询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 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的官网、中国裁 3-3-2-87 判文书网,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监高均未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调查或追诉,也不存在 违法犯罪记录。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本次《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和其聘请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共同编 制,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与本律师工作报告及中国法律方面有关内容 的讨论,对《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 关内容进行了审阅。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引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可能引致 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 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 2、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 容适当;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以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3-3-2-8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的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问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聂 阳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年 月 日 3-3-2-89 附件一: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注册商标情况表 序号 商标标识 类号 商标权人 注册号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7 发行人 17994936 2016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1 月 13 日 原始取得 无 2. 9 发行人 17994935 2017 年 01 月 21 日至 2027 年 01 月 20 日 原始取得 无 3. 40 发行人 17994933 2017 年 01 月 21 日至 2027 年 01 月 20 日 原始取得 无 4. 7 发行人 14652121 2015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7 日 原始取得 无 5. 9 发行人 14652120 2015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7 日 原始取得 无 6. 35 发行人 14652119 2015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7 日 原始取得 无 7. 7 发行人 5427983 2019 年 05 月 21 日至 2029 年 05 月 20 日 原始取得 无 8. 9 发行人 4839850 2019 年 06 月 21 日至 2029 年 06 月 20 日 原始取得 无 注:就发行人拥有的上述第 7 项境内注册商标“GKG”(注册号:5427983),发行人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向其他国家申请了国际商标注册保护,马德里国 际注册号为 1269011,核定使用范围为国际分类第 7 类。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该商标已获得捷克、德国、丹麦、西班牙、法国、意大利、日本、韩国、新加 坡、美国、越南等 86 个国家授权保护。 3-3-2-90 附件二: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专利权情况表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号(申请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示日期 专利类型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一种精细检测吸嘴工作状态的方 1. 发行人 201710142038.6 2017 年 3 月 10 日 2020 年 4 月 7 日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无 法 2. 一种点胶设备 发行人 201610654070.8 2016 年 8 月 10 日 2019 年 1 月 22 日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无 3. 一种防漏墨定位平台 发行人 201510477797.9 2015 年 8 月 6 日 2018 年 1 月 19 日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无 一种刮刀装置、锡膏印刷机及其 4. 发行人 201410687233.3 2014 年 11 月 24 日 2017 年 8 月 22 日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无 自动供料系统和刮料方法 一种锡膏印刷设备及检测印刷钢 5. 发行人 201410686880.2 2014 年 11 月 24 日 2016 年 6 月 29 日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无 网堵孔的方法 6. 固晶机自动上料机构 发行人 201410193336.4 2014 年 5 月 9 日 2017 年 2 月 15 日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无 7. 固晶机摆臂复合运动模组 发行人 201410164871.7 2014 年 4 月 23 日 2017 年 3 月 29 日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无 一种同侧上下料方法以及实现上 8. 发行人 201310573230.2 2013 年 11 月 15 日 2016 年 5 月 11 日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无 述方法的自动上下料机构 适于贴片式 LED 分光或编带操作 9. 发行人 201310268468.4 2013 年 6 月 30 日 2016 年 4 月 20 日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无 的防掉料装置 10. 视觉印刷机的板厚自调整机构 发行人 201110458107.7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4 月 30 日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无 新操作流程的贴片式 LED 的全自 11. 发行人 201110354915.9 2011 年 11 月 10 日 2014 年 4 月 30 日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无 动固晶机 接触感应刮刀机构及全自动视觉 12. 发行人 201010276978.2 2010 年 9 月 8 日 2012 年 9 月 5 日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无 印刷机 平面任意位置调整平台及全自动 13. 发行人 201010276972.5 2010 年 9 月 8 日 2012 年 3 月 7 日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无 视觉印刷机 视觉印刷机中单光轴检测的方法 14. 发行人 200710073038.1 2007 年 1 月 25 日 2010 年 6 月 2 日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无 及机构 视觉印刷机不中断印刷清洗钢网 15. 发行人 200610157653.6 2006 年 12 月 15 日 2011 年 5 月 11 日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无 的方法及机构 全自动视觉印刷机光学校正系统 16. 发行人 200510037193.9 2005 年 9 月 8 日 2010 年 4 月 28 日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无 以及构成方法 3-3-2-91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号(申请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示日期 专利类型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7. 全自动视觉印刷机的顶升平台 发行人 200510037194.3 2005 年 9 月 8 日 2008 年 9 月 17 日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无 全自动视觉印刷机的位置调节平 18. 发行人 200510037196.2 2005 年 9 月 8 日 2008 年 7 月 16 日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无 台 19. 夹紧系统 发行人 200510037197.7 2005 年 9 月 8 日 2008 年 7 月 16 日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无 全自动视觉印刷机 PCB 板夹具系 20. 发行人 200510037199.6 2005 年 9 月 8 日 2009 年 12 月 16 日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无 统及构成方法 21. 悬浮式刮刀系统 发行人 200510037201.X 2005 年 9 月 8 日 2008 年 9 月 3 日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无 22. 一种 LED 固晶设备 发行人 201921568001.0 2019 年 9 月 19 日 2020 年 5 月 19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23. 一种导轨状态智能检测装置 发行人 201921460349.8 2019 年 9 月 3 日 2020 年 5 月 19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24. 由电机驱动的 LED 支架上料机构 发行人 201920954126.0 2019 年 6 月 24 日 2019 年 12 月 24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25. 芯片贴装机构 发行人 201920954132.6 2019 年 6 月 24 日 2019 年 12 月 24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26. LED 双头芯片贴装机 发行人 201920955188.3 2019 年 6 月 24 日 2019 年 12 月 24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27. 多芯片环自动切换装置 发行人 201920955234.X 2019 年 6 月 24 日 2020 年 4 月 7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28. 带滑块的芯片贴装机构 发行人 201920955266.X 2019 年 6 月 24 日 2019 年 12 月 24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29. 一种锡膏余量检测装置 发行人 201920382733.4 2019 年 3 月 25 日 2019 年 12 月 24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30. 工件批量移送装置 发行人 201920154395.9 2019 年 1 月 29 日 2019 年 11 月 1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31. 一种清洁纸余量检测装置 发行人 201920055823.2 2019 年 1 月 14 日 2019 年 9 月 27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32. 一种 U 形同步齿型带运输装置 发行人 201920055842.5 2019 年 1 月 14 日 2019 年 12 月 13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33. 一种多基板对位印刷机 发行人 201920055870.7 2019 年 1 月 14 日 2019 年 12 月 13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34. 一种清洁纸快换装置 发行人 201920055874.5 2019 年 1 月 14 日 2019 年 12 月 13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35. 一种子母平台印刷机 发行人 201920056537.8 2019 年 1 月 14 日 2019 年 12 月 13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一种印刷机的称重式溶剂余量检 36. 发行人 201920056538.2 2019 年 1 月 14 日 2019 年 9 月 27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测装置 3-3-2-92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号(申请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示日期 专利类型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37. 一种点胶装置 发行人 201820928672.2 2018 年 6 月 14 日 2019 年 2 月 26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38. 一种双点胶阀装置 发行人 201721366280.3 2017 年 10 月 20 日 2018 年 5 月 11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39. 视觉印刷机及其清洗装置 发行人 201721311570.8 2017 年 10 月 11 日 2018 年 5 月 11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40. 一种刮刀装置 发行人 201721291297.7 2017 年 9 月 30 日 2018 年 7 月 6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41. 一种喷射式点胶阀 发行人 201720819812.8 2017 年 7 月 7 日 2018 年 4 月 10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42. 一种焊线机 发行人 201720804663.8 2017 年 7 月 4 日 2018 年 4 月 10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一种自动加锡装置及印制电路板 43. 发行人 201720804719.X 2017 年 7 月 4 日 2018 年 3 月 2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生产线 44. 一种用于焊线机的送线装置 发行人 201720804761.1 2017 年 7 月 4 日 2018 年 3 月 2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45. 一种印制电路板钢网吸附装置 发行人 201720804762.6 2017 年 7 月 4 日 2018 年 3 月 2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46. 一种焊线机及其变幅杆 发行人 201720804763.0 2017 年 7 月 4 日 2018 年 3 月 2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47. 一种焊线机及其送料装置 发行人 201720804764.5 2017 年 7 月 4 日 2018 年 3 月 2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48. 一种焊线机及其焊头运动装置 发行人 201720804826.2 2017 年 7 月 4 日 2018 年 3 月 2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49. 一种焊线机及其焊线控制系统 发行人 201720808744.5 2017 年 7 月 4 日 2018 年 3 月 2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50. 一种用于焊线机的压板 发行人 201720808857.5 2017 年 7 月 4 日 2018 年 3 月 2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51. 一种固晶机的取料设备 发行人 201720231551.8 2017 年 3 月 10 日 2018 年 1 月 19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52. 一种印刷设备气动装置 发行人 201620864763.5 2016 年 8 月 10 日 2017 年 4 月 5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53. 一种玻璃面板框式上、下料机 发行人 201520587240.6 2015 年 8 月 6 日 2015 年 12 月 16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54. 一种网框调节装置 发行人 201520587492.9 2015 年 8 月 6 日 2015 年 12 月 23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55. 一种除尘装置 发行人 201520587516.0 2015 年 8 月 6 日 2015 年 12 月 23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56. 一种半自动上下料一体机 发行人 201520587570.5 2015 年 8 月 6 日 2015 年 12 月 16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3-3-2-93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号(申请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示日期 专利类型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57. 一种自动上下料机构 发行人 201320723103.1 2013 年 11 月 15 日 2014 年 8 月 13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贴片式 LED 固晶机的二合一上料 58. 发行人 201320381294.8 2013 年 6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18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装置 贴片式 LED 分光或编带操作的供 59. 发行人 201320382565.1 2013 年 6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18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料装置 60. 视觉印刷机的刮刀结构 发行人 201120570601.8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9 月 12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61. 视觉印刷机的钢网清洗装置 发行人 201120570710.X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9 月 12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62. 视觉印刷机的防止脱模随动机构 发行人 201120571032.9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9 月 12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63. 视觉印刷机的板厚自调整机构 发行人 201120571725.8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9 月 12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64. 视觉印刷机的自适仿形刮刀机构 发行人 201120572141.2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9 月 12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视觉印刷机的刮刀与钢网接触零 65. 发行人 201120572339.0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9 月 12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点自动检测机构 适用于贴片式 LED 固晶机的万能 66. 发行人 201120443045.8 2011 年 11 月 10 日 2012 年 7 月 4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夹具 67. 一种不间断固晶机进料系统 发行人 201120443255.7 2011 年 11 月 10 日 2012 年 7 月 4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新操作流程的贴片式 LED 的全自 68. 发行人 201120443398.8 2011 年 11 月 10 日 2012 年 7 月 11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动固晶机 厚薄板皆适用的新型压板装置及 69. 发行人 201020523254.9 2010 年 9 月 8 日 2011 年 5 月 11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全自动视觉印刷机 导轨升降调整板厚机构及全自动 70. 发行人 201020523295.8 2010 年 9 月 8 日 2011 年 5 月 11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视觉印刷机 Z 轴调整板厚机构及全自动视觉 71. 发行人 201020523310.9 2010 年 9 月 8 日 2011 年 5 月 11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印刷机 压力闭环控制刮刀机构及全自动 72. 发行人 201020523326.X 2010 年 9 月 8 日 2011 年 5 月 11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视觉印刷机 Z 轴配重系统及全自动视觉印刷 73. 发行人 201020524778.X 2010 年 9 月 8 日 2011 年 5 月 11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机 3-3-2-94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号(申请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示日期 专利类型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刮刀支撑臂对称结构及全自动视 74. 发行人 201020524787.9 2010 年 9 月 8 日 2011 年 5 月 11 日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觉印刷机 75. 全自动点胶机(DH350S) 发行人 201930597997.7 2019 年 10 月 31 日 2020 年 5 月 19 日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无 76. 显示器自动升降机构 发行人 201930529734.2 2019 年 9 月 26 日 2020 年 5 月 19 日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无 77. 全自动锡膏印刷机(GTmini) 发行人 201930516472.6 2019 年 9 月 19 日 2020 年 5 月 29 日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无 78. 高速双头固晶机(R35A) 发行人 201930328910.6 2019 年 6 月 24 日 2019 年 12 月 24 日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无 3-3-2-95 附件三: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软件著作权情况表 序号 软件名称 著作权人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时间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他项权利 凯格精机 G-Titan 印刷全自动嵌入 1. 发行人 2020SR0461398 2017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5 月 15 日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无 式控制软件 V2.0 凯格精机焊线机全自动控制软件 2. 发行人 2020SR0353201 2020 年 2 月 10 日 2020 年 4 月 21 日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无 V3.0 凯格精机全自动高速固晶机软件 3. 发行人 2020SR0353207 2018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4 月 21 日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无 V2.0 凯格精机印刷全自动控制嵌入式 4. 发行人 2020SR0352953 2018 年 3 月 30 日 2020 年 4 月 21 日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无 软件 V2.0 凯格精机点胶全自动控制嵌入式 5. 发行人 2020SR0353195 2018 年 2 月 28 日 2020 年 4 月 21 日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无 软件 V2.0 凯格精机晶片角度修正全自动高 6. 发行人 2019SR0882217 2018 年 10 月 1 日 2019 年 8 月 26 日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无 速固晶机嵌入式软件 V1.0 凯格精机点胶飞行喷射全自动控 7. 发行人 2019SR0882279 2018 年 4 月 1 日 2019 年 8 月 26 日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无 制嵌入式软件 V1.0 凯格精机印刷全自动视觉控制嵌 8. 发行人 2019SR0873873 2018 年 3 月 30 日 2019 年 8 月 22 日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无 入式软件 V1.0 凯格精机全自动高速固晶机软件 9. 发行人 2018SR715175 2017 年 6 月 30 日 2018 年 9 月 5 日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无 V1.1 凯格精机焊线机全自动控制软件 10. 发行人 2018SR711602 2018 年 6 月 30 日 2018 年 9 月 4 日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无 V1.6 凯格精机印刷全自动控制软件 11. 发行人 2018SR611034 2017 年 9 月 1 日 2018 年 8 月 2 日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无 V1.0 3-3-2-96 序号 软件名称 著作权人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时间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他项权利 凯格精机全自动高精度对位平台 12. 发行人 2018SR608829 2016 年 9 月 1 日 2018 年 8 月 2 日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无 软件 V1.0 凯格精机点胶全自动控制嵌入式 13. 发行人 2018SR403808 2016 年 9 月 1 日 2018 年 5 月 31 日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无 软件 V1.0 凯格精机印刷全自动控制嵌入式 14. 发行人 2017SR553877 2016 年 9 月 1 日 2017 年 9 月 28 日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无 软件 V1.0 高速全自动 LED 固晶机控制软件 15. 发行人 2017SR066494 2015 年 3 月 16 日 2017 年 3 月 3 日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无 V1.0 高速全自动 LED 焊线机控制软件 16. 发行人 2017SR066497 2015 年 3 月 16 日 2017 年 3 月 3 日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无 V1.0 全自动视觉印刷机 PMAX 系列控 17. 发行人 2011SR037287 2010 年 6 月 30 日 2011 年 6 月 14 日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无 制软件 V1.0 全自动视觉印刷机 K 系列控制软件 18. 发行人 2011SR036365 2010 年 7 月 30 日 2011 年 6 月 10 日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无 V1.0 全自动视觉印刷机 G3 系列控制软 19. 发行人 2011SR036364 2010 年 7 月 30 日 2011 年 6 月 10 日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无 件 V1.0 全自动太阳能硅片上料机控制软 20. 发行人 2011SR035525 2011 年 4 月 25 日 2011 年 6 月 8 日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无 件 V1.0 全自动视觉印刷机 G5 系列控制软 21. 发行人 2011SR035526 2009 年 12 月 30 日 2011 年 6 月 8 日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无 件 V1.0 3-3-2-97 附件四: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互联网域名情况表 序号 注册证书名称 网站域名 注册所有者 有效期 ICP 网站备案 1. 《顶级国际域名证书》 gkg.cn 发行人 2005 年 2 月 19 日至 2024 年 2 月 19 日 粤 ICP 备 20058522 号-1 3-3-2-98 附件五: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租赁物业情况表 是否取得 是否办理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房屋坐落 面积(m) 租赁期限 租金(元) 产权证书 租赁备案 乐清市柳市镇柳翁花园 C 幢 2020 年 4 月 27 日至 1. 发行人 林永松 90.00 40,000/年 是 否 402 室 2021 年 4 月 26 日 深圳市龙岗区振业峦山谷花 2020 年 5 月 18 日至 2. 发行人 谢永超 89.20 19,200/半年 是 否 园 5 栋 2 单元 29I 2020 年 11 月 17 日 昆山市开发区康怡园 2#201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3. 发行人 杨建新 137.18 3,800/月 是 否 室 2021 年 2 月 28 日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五路 2020 年 6 月 18 日至 4. 发行人 陈铁荣 88 号和稳商业广场 1#楼 22 126.02 2,929/月 是 否 2021 年 6 月 17 日 层 03 号房 河北省秦皇岛市开发区市一 2020 年 9 月 15 日至 5. 发行人 王丹 中北侧学府家园 13 栋一单元 98.68 15,000/半年 是 否 2021 年 3 月 15 日 704 室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6. 发行人 钟修恒 苏州市吴中区吴中花园 1-903 165.04 4,200/月 是 否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7. 发行人 王桂宝 城东花园 4-11-605 109.05 2,300/月 是 否 2021 年 1 月 1 日 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阳 2020 年 9 月 1 日至 8. 发行人 龚波鹏 137.17 3,500/月 是 否 光圣菲 5 栋 2 单元 2203 号房 2021 年 8 月 31 日 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三号五 2020 年 10 月 15 日至 9. 发行人 刘福明 90.46 3,000/月 是 否 座 1104 房 2021 年 4 月 15 日 10. 发行人 张军辉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航空港 135.38 2020 年 10 月 5 日至 80,000/年 是 否 3-3-2-99 是否取得 是否办理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房屋坐落 面积(m) 租赁期限 租金(元) 产权证书 租赁备案 区润丰悦尚 6 栋 2 单元 201 2021 年 10 月 5 日 室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航空港 2020 年 6 月 20 日至 11. 发行人 刘兴桥 139.43 4,200/月 是 否 区润丰悦尚小区 11 栋 901 户 2020 年 12 月 20 日 成都市锦江区大观街 158 号 3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12. 发行人 唐秀菊 78.87 1,800/月 是 否 栋 4 单元 6 号楼 12# 2021 年 5 月 31 日 苏州鸿福祥物业管 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 60 号港 2019 年 5 月 18 日至 13. 凯格有限 319.00 149,292/年 是 否 理有限公司 龙蠡盛大厦 1201-1202 2021 年 5 月 17 日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四路 武汉市联众德远生 2019 年 3 月 3 日至 14. 发行人 40 号葛洲坝太阳城 18 栋 103.00 3,000/月 是 否 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2 日 304-2 号房 厦门市集美区宁海六里 121 2019 年 9 月 1 日至 57,000/年(每年递 15. 凯格有限 刘志祥 175.28 是 否 号 2703 室 2022 年 8 月 31 日 增 3,000 元) 杭州市江平区宋都晨光国际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6. 发行人 钱掌平 87.40 5,000/月 是 否 花园 18 幢 2 单元 1003 室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四路 3 2020 年 11 月 1 日至 17. 发行人 郭燕红 号康城四季花园 19 栋 2 单元 88.41 3,300/月 是 否 2021 年 10 月 31 日 6 层 02 房 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 288 2020 年 6 月 7 日至 18. 发行人 李凤彩 92.07 18,000/半年 是 否 号启宸花园 1 幢 2001 房 2020 年 12 月 8 日 廊坊市辛庄道荣盛四季花语 2020 年 9 月 12 日至 19. 发行人 张桂深 132.68 15,675/半年 否 否 2 期 5 号楼 2 单元 2103 室 2021 年 3 月 12 日 3-3-2-100 是否取得 是否办理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房屋坐落 面积(m) 租赁期限 租金(元) 产权证书 租赁备案 山东青岛市李沧区唐山路新 2019 年 12 月 1 日至 20. 发行人 郭克智 85.32 2020 年 11 月 30 日 33,600/年 否 否 禧苑 12 号楼 2 单元 901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 深圳市恒昌荣投资 2020 年 5 月 29 日至 21. 发行人 社区广深路福永段 109 号锦 198.00 15,000/月 否 是 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28 日 灏大厦 9 楼 906 室 3-3-2-101 附件六: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重大合同 (一)重大借款/银行授信合同 借款/授信额度 序号 债权人 借款/授信合同及编号 借款/授信期限 担保情况 (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9 邱国良、彭小云提供保证担保:《最高额保证 1. 800.00 2019-11-7 至 2020-11-6(注 1) 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 南支借字第 458 号) 合同》(2019 年南支保字第 458 号)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东银 邱国良、彭小云提供保证担保:《最高额保证 2019 年 7 月 10 日至 2020 年 7 2. ( 3900 ) 2019 对 公 流 贷 字 第 800.00 合同》(东银(3900)2018 年最高保字第 014101 月 9 日(注 1) 009205 号) 号) 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合同》(合 同编号:东银(3900)2017 年最高抵字第 007392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东银 2019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0 年 号); 3. ( 3900 ) 2019 对 公 流 贷 字 第 14,000.00 10 月 15 日(注 1) 邱国良、彭小云提供保证担保:《最高额保证 013046 号) 合同》(东银(3900)2018 年最高保字第 014101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号) 司松山湖科技支行 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合同》(合 同编号:东银(3900)2017 年最高抵字第 007392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东银 2020 年 5 月 27 日至 2021 年 5 号)(注 2); 4. (3900)2020 年对公流贷字第 15,000.00 月 26 日 邱国良、彭小云提供保证担保:《最高额保证 039398 号) 合同》(东银(3900)2018 年最高保字第 014101 号) 《授信额度合同》(东银(9966) 2020 年 5 月 22 日至 2021 年 5 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合同》(合 5. 23,000.00 2020 年对公额度字第 054024 月 21 日 同编号:东银(9966)2020 年最高抵字第 3-3-2-102 号) 047574 号); 邱国良、彭小云提供保证担保:《最高额保证 合同》(东银(3900)2018 年最高保字第 014101 号) 注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9 南支借字第 458 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东银(3900)2019 对公流贷字第 009205 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东银(3900)2019 对公流贷字第 013046 号)项下债务均已按期完成还款。 注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东银(3900)2017 年最高抵字第 007392 号)已解除,由《最高额抵押合同》(合 同编号:东银(9966)2020 年最高抵字第 047574 号)为《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东银(3900)2020 年对公流贷字第 039398 号)提供抵押担保。 3-3-2-103 (二)重大销售合同 合同/订单 序号 客户 合同/订单名称 合同/订单编号 合同/订单金额 合同/订单主要内容 合同/订单签订日期 履行状态 发行人根据订单提供客户指 1. 《Compal PO》 P200118100 63.60 万美元 2020 年 3 月 4 日 正在履行 COMPAL(VIETNAM) 定点胶机 12 台 CO., LTD. 发行人根据订单提供客户指 2. 《Compal PO》 P200317013 49.50 万美元 2020 年 3 月 31 日 正在履行 定点胶机 9 台 发行人根据订单提供客户公 3. 《采购订单》 Mh3-K40021 18.00 万美元 2020 年 4 月 27 日 正在履行 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 司指定锡膏印刷机 4 台 公司 发行人根据订单提供客户公 4. 《采购订单》 Mh3-K40029 22.35 万美元 2020 年 4 月 28 日 正在履行 (HON HAI PRECISION 司指定锡膏印刷机 5 台 INDUSTRY CO., LTD. ) 发行人根据订单提供客户公 5. 《采购订单》 Mh3-K40030 9.14 万美元 2020 年 4 月 28 日 正在履行 司指定锡膏印刷机 2 台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 发行人根据订单提供客户公 6. 《采购订单》 2000047857 624.60 万元 2020 年 3 月 30 日 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 司指定锡膏印刷机 18 台 发行人根据订单提供客户指 7. 《采购订单》 461212939 588.94 万元 2020 年 3 月 5 日 正在履行 定印刷机 10 台 发行人根据订单提供客户指 8. 华为机器有限公司 《采购订单》 461182169 980.00 万元 2019 年 7 月 9 日 履行完毕 定双轨印刷机 28 台 发行人根据订单提供客户指 9. 《采购订单》 461178398 720.00 万元 2019 年 6 月 13 日 履行完毕 定双轨印刷机 20 台 发行人根据合同及合同项下 深圳中科四合科技有限 XSHT022020142 555.00 万元 10. 《销售合同》 订单提供客户指定全自动高 2020 年 2 月 19 日 正在履行 公司 1001 (含税) 速固晶机 30 台 发行人根据合同提供客户公 惠州市蓝微电子有限公 1,002.24 万元 11. 《买卖合同》 GCCG19055 司指定全自动锡膏印刷机 36 2019 年 4 月 10 日 履行完毕 司 (含税) 台 发行人根据合同提供客户公 江西省兆驰光电有限公 516.75 万元 12. 《采购合同》 BMTCPR160307 司指定分光机 25 台,编带机 2016 年 3 月 17 日 正在履行 司 (含税) 40 台 3-3-2-104 合同/订单 序号 客户 合同/订单名称 合同/订单编号 合同/订单金额 合同/订单主要内容 合同/订单签订日期 履行状态 930.60 万元 发行人根据合同提供客户公 13. 《采购合同》 BMTCPR160225 2016 年 2 月 29 日 正在履行 (含税) 司指定全自动固晶机 94 台 发行人根据合同提供客户公 深圳市新光台电子科技 GKG18-LEDXS- 828.00 万元 14. 《销售合同》 司指定全自动高速固晶机 26 2018 年 6 月 28 日 正在履行 股份有限公司 QGL1004 (含税) 台,全自动高速焊线机 20 台 ARMADALE 发行人根据订单提供客户公 15. 《采购订单》 PO1-H80020 87.21 万美元 2017 年 8 月 10 日 履行完毕 HOLDINGS LIMITED 司指定印刷机 19 台 发行人根据合同及合同项下 16. 《采购订单》 1HI-H41002 537.60 万元 订单提供客户公司指定锡膏 2017 年 4 月 5 日 履行完毕 印刷机 16 台 发行人根据合同及合同项下 庆鼎精密电子(淮安) 17. 《采购订单》 1HI-H41015 436.80 万元 订单提供客户公司指定锡膏 2017 年 4 月 7 日 履行完毕 有限公司 印刷机 13 台 发行人根据合同及合同项下 18. 《采购订单》 1HI-H41014 235.20 万元 订单提供客户公司指定锡膏 2017 年 4 月 7 日 履行完毕 印刷机 7 台 注:上述合同/订单金额部分为含税金额,部分为不含税金额,其中含税金额均已在上述表格中进行标注。 3-3-2-105 (三)重大采购合同 序号 供应商 合同名称 采购产品 合同有效期 合同主要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 天津市金港动力传动有限公司 《标准件类采购协议书》 丝杆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以提供采购订单的方式向供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应商订货,供应商交付采购订单中发 2. 深圳四达全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标准件类采购协议书》 丝杆、导轨、轴承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行人指定的产品,并送货至发行人指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定地点办理产品入库手续。供应商对 3. 深圳市研创科技有限公司 《标准件类采购协议书》 工控机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提供各类资料及相关商业秘 上海市会通自动化科技发展有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密负有保密义务。 4. 《标准件类采购协议书》 伺服电机类 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佛山市南海区陆安机械有限公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发行人以提供产品图纸及采购订单 5. 《结构性采购协议书》 铸造件 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的方式向供应商订货,供应商以提供 的产品图纸为依据进行生产制作,并 交付采购订单中发行人指定的产品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6. 东莞市虎三机械有限公司 《结构性采购协议书》 铸造件 至发行人指定地点办理产品入库手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续。供应商对发行人提供各类资料及 相关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3-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