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凯格精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9-01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障
         股东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大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
         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在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
         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
         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3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八条   下列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由董事会批准,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及其他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
         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规定。但
         已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标准的交易,公司应当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披露该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该交易事项的
         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
         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披
                                       4
         露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
         年。

         对于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
         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
         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可免
         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八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免
         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
        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
        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
        类型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
        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前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

                                   6
        会审议:
        (一)上市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
        标等受限方式);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7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
        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8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
          股东。公司计算前述“20 日”、“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以及有助于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

                                   9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及中介机
          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及中介机构的相关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
          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
          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10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
           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二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
            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11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12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
           形除外。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
           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
           确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13
           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相关规则规定,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

           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者其他方式
           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14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二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
           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
           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
                                    15
           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把握市场机遇,保证公司经营顺
           利、高效地进行;

           (三)遵循灵活、务实地原则,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前提下,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及时进行;

           (四)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有关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详见《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
           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
           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上
           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监管措施

第五十七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深圳证

                                  16
            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
            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
            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
            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
            改正,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
            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
            禁入。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大会有关条款。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公司按监管部门
            要求,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公司上市后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