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格精机: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9-01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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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东莞市凯格
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
第四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
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和评价。
第六条 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
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监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
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公司监事会由 2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 1 名职工代表监事
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近 2 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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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
第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的任免,
应经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二条 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
间内,以及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除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具
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确保
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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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监事会报告,报告的内容:
(一) 对公司提交的财务报告的分析和评价意见;
(二) 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
(三) 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
(五)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权时,针对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 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 要求公司内部审计等部门进行核实;
(三) 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四) 职权范围内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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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诚信及勤勉的原则,忠实履
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三) 对向股东大会提交报告或出具的监督性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
规性负责;
(四) 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 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及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方式。
第二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经监事会主席或 1/3 以上监事提议,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
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监事会 2/3 或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的
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
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10 天通知监事,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3 天通知监事,会议通知需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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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形式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网络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不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如该监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应由股东大会予以更换;如该监事为职工代表监
事,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采取记名或举手的方式。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
要求其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
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就需要临时监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而言,如果监事会已将拟表
决议案的内容以书面方式派发给全体监事,而签字同意的监事人数
已达到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出决定所需人数,便可形成有效决
议,而无需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关事项做
出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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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会议出席情况、议题、讨论经过及表
决结果。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记录上签字。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但对决议表明异议
并记载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报送股东大会,并根据决议内容分别报送董事会或高
级管理层。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要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等有关信息披露条例、细则和规定,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准确、合法和完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和修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上市
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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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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