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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格精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9-21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
       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入档事宜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
       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

                                 1
       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
       他人谋利。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
       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
                               2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消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八)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十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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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
         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
         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
         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
         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
         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
         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
         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
         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的记录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
                                4
         件 1)供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其中,内幕信息涉及并购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发行证券、收
         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
         动等重大事项的,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
         公司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单位、职务、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
         处阶段等,以上信息必须核对无误并经对方确认后完整填写,无
         法填写项目须进行说明。

         知悉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知悉的途径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
         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悉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证券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履行登记备
         案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
         建立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档案,由证券部统一保存,登记备
         案材料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5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根据重大
         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阶段送达公司证券部,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
                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1)并确保所填写的
                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董事会秘书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填写并核实无
                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范
                围内流转。
         (二)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
                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
                可流转到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并在证券部备案。
         (三)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部备
                案。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发生相关
         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
         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   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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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    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七)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
         (八)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
                 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上;
         (九)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十)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
                 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
                 情况;
         (十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将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
         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知情人员的范围扩大及时报告证券部。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
         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内幕信息
                                7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资
           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批准)方
           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九条     公司必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
             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
             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内幕
             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透露、泄露、报
             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
             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
             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
             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
             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并在处罚决定做出后 2 个
             工作日内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备
             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
             司对其作出的处分。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
             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
             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
             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
             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
             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
             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
             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




                                9
附件 1: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            内幕信
 序                              联系   通讯   所属   与公司   职   知悉内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内幕信            登记时      登记
           姓名   /护照/统一社                                                                        幕信息            息所处
 号                              手机   地址   单位    关系    务   幕信息     息时间      信息地点            息内容              间         人
                  会信用代码                                                                           方式              阶段

     1

     2

     3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注: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10
附件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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