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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格精机: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2-09-21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东莞市凯格精机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
       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
       度。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交易决策中,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各自的权限
       均得到有效发挥,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具有相同含义。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
       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
       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
       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
       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
       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
       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
       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
       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
       作。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
       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
       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
       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
       本章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
       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
       经营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实
       施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因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
       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
       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
       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
       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
       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
       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
       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
       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
               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
         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
         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
         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
         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
         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
         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五条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
         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
         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期履行,控股股东拒不偿还的,公司董
         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
         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
         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
         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
         公司财务管理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内部审
         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七条 发生资金占用的处置程序:

        (一) 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 2 日内,应以书面
               形式报告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占用资产的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
               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
               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二) 董事长根据财务总监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
               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临时会议,审议要求控
               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
               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三) 若董事长不召开董事会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总监书
               面报告后应立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公司监事会,
               由监事会提议并由董事长以外的董事召集董事会临时会
               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案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
               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协助监事会、召集人履
               行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各项事宜。
        (四)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
               知,起草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
               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被免去职务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
               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
        (五) 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
               期后 2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
               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上市
         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