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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格精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09-21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
       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
       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
       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
       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将发生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

       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
       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发布。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
       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公司和个
       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七)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八)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九)新闻媒体和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
       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办法,
       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证券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
       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
       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
       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
       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
       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
       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
       重大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
       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
       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
       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避免使用大量专业
       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
       和冗余重复的信息;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
       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不能保证
         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
         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未经董事会许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
         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
         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
         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指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
         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
         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五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
         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
         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况,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
         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股票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
         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
         项,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掌握需披露信息的部门,应统一由部门负责人将相关信息汇总至证券
         部。

第二十条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收集和整理各部门汇总的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证券事务代表将各部门需披露的信息撰稿,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披露相关信息前,应交由董事长审核签字,方可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
            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
            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
            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
            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子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再提交
            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
            义发布;

            (五)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
            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
            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
            告、请示等文件,以及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
            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最终签
            发。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
           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
           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
           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
           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
           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
           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
           最后期限。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
           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
           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
           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
           于规定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
           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
           章。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
           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
           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
            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三十九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三十八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
            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
            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相关格
            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八条或者第三十九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
           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
                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
                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
                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
                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
                者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之规定执行。

                    第六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
            对公司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
            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
            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
            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本办法执行的检查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法律、法规、办法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
            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
           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
           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
           公司应当拒绝报送。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且外部单位出具《保
           密承诺函》的,方可报送。

第五十二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申请授信、贷款、融资、
           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履行内幕信息登记流程。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将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另外还要履行如下
           程序:

           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
           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控
           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
           外报送。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
           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
           易的义务,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
           承诺函》,《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
           人员情况。

           对于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外部行政主管单位,
           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要求其出具一次性保密承诺函,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
           此外部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对于其他报送事
           项,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

           因特殊原因,接收方无法签署《保密承诺函》的,由公司对外报送
           信息经办人员再次向接收方提示保密义务,敦促接收方严格履行保
           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该部门负责人应
           负责将《保密提示函》、《保密承诺函》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
           交由公司证券部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
           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
           意见。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披
           露事项时,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
           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
           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
           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
           秘书。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将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对公司及相
           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 未按照本指引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虚假记载、重
                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三) 拒不配合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备忘
                录制作;

           (四) 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