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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振股份: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2-11-19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
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天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相关资产
以及公司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各部门、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以及有关规定,对审计对象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 立行使
审计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下属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公司设立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专
门工作机构。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与指导,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和稽核工作,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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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配备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有能力完成各项审计任务所需专业 知识 和工
作技能的独立内部审计人员,并保证审计人员所学的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胜任审
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
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
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遵守法纪,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对审计对象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帮助查找原因,提出
切实可行的改进工作的建议,帮助被审单位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审计事 项存 在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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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 审计 委员
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
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
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
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
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
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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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
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
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应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
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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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
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
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公司总经理
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
措施,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
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反映。

   第二十八条 经董事长批准,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内所有有
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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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四)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五)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六)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七)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规定,可以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
度。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报
审计委员会批准实施。

    (二)审计通知: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前,
应事先提前7日通知审计对象,审计对象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
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
改进的意见。

    (四)审计终结:审计小组应在20日内写出审计报告,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
审计对象(或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意见递交审计小
组。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报送审计委托人审批。

    (五)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委托人的决定作出审计意
见书或审计决定,送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及时送达审计对象,经批准的审计意见
书或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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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构。

    (六)后续审计:对主要的审计项目,要坚持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对象执行审
计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收到决定之日
起 15 天内,向审计委托人提出,审计委托人应尽快作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
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审计委托人。复审期间或作
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
定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
人。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要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要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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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要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
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要求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 留结论鉴
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要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要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遵守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
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发现被审单位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
有权责令改正,可以提出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建议: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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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拒绝检查;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
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四)拒不执行财务收支法律、行政法规的;

    (五)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举报人员;

    (六)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

    第四十一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视情节
轻重,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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