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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振股份: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2-11-19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但公司与
合并范围内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间互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免于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
(包括非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内)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或委托贷款;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五)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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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
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定价原则: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
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
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
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
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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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
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
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或独
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
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
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
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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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回避表决情形的,关联
董事、关联股东的定义,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回避表决的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的,公司应当
分别披露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和非关联股
东对该议案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情况和回避表决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
批程序。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主要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
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
资信情况等;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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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
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
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资助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
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情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
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
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
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八)公司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
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
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节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
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协调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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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
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
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及内部审计部门协
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
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
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
查。




                           第五章       罚责

   第二十五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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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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