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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振股份: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1-19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
名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
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职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
则的规定,履行监事义务。

    第三条   监事履行职责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
员的干预、阻挠。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监事会工作经费及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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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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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诚信、勤勉、忠实履行职责;

    (三)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

    (四)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沟通的能力,能够维护股东、
职工的权益。

    第六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监事的股东大会或者监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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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存在上述情形向监事会报告。

    监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监事候选人提
交股东大会或者监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维护
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
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八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司股票的买卖或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料及公司其
他的机密信息,监事有保密的责任,直至公司依法做出正式公告为止。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罢免的建议。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行
为,已经或者可能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
请董事会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不符《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监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监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监事会行事。监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监事在代表公司或者监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监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十一条    监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或控制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
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交易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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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或监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披露其关联交易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交易的监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做了披露,并且
董事会或监事会批准了该事项,否则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
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二条   如果公司监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以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
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监事视为作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
披露。

    第十三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监事纳税或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辞职
报告,无须股东大会批准,辞职报告立即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该监事正在履行职责并且负有的责任尚未解除;

    (二)公司正在或者即将成为收购、合并的目标公司。

    第十六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可能导致监事会无法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在补选出新监事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应当尽快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新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
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的
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七条   监事的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以及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其对公司和股
东负有的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限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该离任监事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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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结束而定。

    对任期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其因擅自离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监事因负有某种职责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或者未通过审计
而擅自离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的职权与义务

    第十八条 监事具有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审查公司财务
活动情况;

    (二)有权了解和查阅公司的经营活动,检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执行股东
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核对公司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报告,公司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
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其他相关议案;

    (四)监督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有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五)监督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六)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七)当公司发生重大问题,或者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或者上述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有权提议召开公司监事会会
议;

    (八)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的违法行为、损害公司重大利益的行为或重大失职
行为,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更换董事或解聘总经理的建议,并经监事会表决后向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报告;

    (九)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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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实际
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监
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十一)必要时,监事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十二)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
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    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

    第二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和监事会职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向公司股东大会负责。监事
会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
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决议或损害公司的利益时,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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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可以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和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事发现上市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
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
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可要求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以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和出席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
个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
会会议: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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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就改期事宜征得全体监事的同
意,已就召开监事会事宜发布公告的,应公告说明改期原因。

    第二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五日将会议通知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三十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
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
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三十一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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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
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拟审议的会议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情况紧急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
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
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监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
信息和数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
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
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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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七条     监事有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义务。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出席监事会会议。

    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
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程与议案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议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议案内容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
于公司经营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议案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议案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除事先确定的议案以外,
监事会可视具体情况在举行期间确定新的议案。

    监事会确定新的议案,应当保证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
监事理解相关信息。当 2 名以上(含 2 名)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监事会提出不加入该新议案或在下一次监事会会议上审议该议案,监
事会应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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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监事如有议案或议题需交监事会会议讨论的,应预先书面递交监事
会,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如决定不列入议程的,应在会议上说明理
由。如决定列入议程的,应当参照前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期间临时提出议案的,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
加入会议议程,如决定不列入议程的,无需说明任何理由,如决定列入议程的,应
当参照本规则的第三十八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
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
决权。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其中凡涉
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监事应当回避表决,其持有的投票数不计入有效表决票的总数
内。


                        第八章    监事会会议的决议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由与会监事签署。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

                                                                         11
规或者《公司章程》,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根据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
行公告。


                        第九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主
要档案妥善保存,作为日后明确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12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十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
数。

    第六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议事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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