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天振股份: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11-19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江天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天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
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
门;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硬
盘、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
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
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
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七)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八)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定向增发、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九)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涉及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七)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八)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九)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或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违法违纪或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
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二十三)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案;

   (二十四)《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
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或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
他发起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五)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
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六)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九)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
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十)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
管机构查询,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条 当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时,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公司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二),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
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八)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
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
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
司负责人(如为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则为指定公司代表)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各项保
密义务和保密责任,根据公司证券部要求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协助核实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
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及时向公司提
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
部。公司证券部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及时告知相
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
范围;

   (二)公司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制作和汇总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至少保存十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告知
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
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导
致信息披露出现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
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直至解除
相关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四)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违规情形。

   第二十四条 非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
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
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给与处罚,并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
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        工作       知悉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情内幕
序   息知情   证件 单位 联系 内幕                                       登记时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信息所处               登记人
号   人姓名   号码 及职 电话 信息                                         间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名称          务        时间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

 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

 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

 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

件。

   4. 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

明。

   5.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6. 填报登记人,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

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筹划决策方   参与机构和人    商议和决议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签名
                               式            员            内容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