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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振股份: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11-19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
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
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1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收购报告书、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
会。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
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责任人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
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
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
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
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
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
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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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具体披露时
间,在编制完成并经董事会批准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在指定报纸披露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报告全文。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
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
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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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业绩快报
的形式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
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以业绩快报的
形式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6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7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
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九条 除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外,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
生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决议;

    (二)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 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及其他重大交易;

    (四)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该标准或者没有具体
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
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8
    (五)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七)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八)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九)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 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事项;

    (十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
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十二)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
见;

    (十三)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2、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3、公司或者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合同。

    (十四)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所述交易事项包括:

                                    9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予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所述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或者其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第三十条规定第一款的交易;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10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所述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九条第(十)款所述重大风险包括: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11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
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强制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
过该资产的 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
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
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
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
被淘汰的风险;


                                  12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
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
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
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
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
和全套会议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决议公告。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
日的 2 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
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九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时点,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
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13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内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
各章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大事
件,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相关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
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
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
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
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但沟通时不得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14
   第四十七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
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
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
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
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
究机构等。在前述调查、核实工作基础上,公司应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编写、披露澄清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流程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证券部根据监管规定,与公司财务部商定定期报告预约披
露时间,提出定期报告编制计划;

   (二)公司证券部列明定期报告中应当披露的信息标准,提交董事会
秘书审核后,发送各子公司、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
股东,作为其提供相关信息的参照标准;

   (三)各子公司、公司各部门、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应根
据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要求收集、核实、报送基础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
证券法务部报送相关资料;

   (四)各子公司、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应
对本单位提交的基础信息进行复核和签字确认,以确保所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五)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审计(如需要),提交定期报告所需的财
务报告、财务报告附注和定期报告其他财务相关信息;

   (六)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其他相关信息,汇总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15
   (七)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分
管范围内的定期报告内容的编制审核工作;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董事、监事审阅;

   (九)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十)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十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第四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和
参股公司,应熟悉了解所属单位范围内的重大信息,按重大事项内部报告
程序,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履行对所报送信息的复核和签字确
认程序,以确保所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二)临时报告由证券部负责编制;

   (三)临时报告披露前应根据信息来源,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填写信息披露审批表,待董事长书面(或电子方式)确认后,方可对外披
露;

   (四)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应披露事项时,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
保将信息在第一时间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
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决定召开董事会审议或授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16
     (二)发生或可能发生应披露事项时,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或信息披
 露专员应在通报董事会秘书后,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完成重大信息报告单及
 相关材料的报送。公司证券法务部准备临时报告文稿的过程中,相关信息
 报告义务人或信息披露专员有责任提供专业协助或相关初稿,所需补充材
 料应于当日或次日上午报送。报送材料除以书面形式外,还应同时提供电
 子文档(如有),书面材料与电子文档应保持一致。

     (三)内部报告相关资料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1、持股 5%以上的法人股东信息披露相关材料的报送或核实需经其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如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2、公司各部门信息披露相关材料报送需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

     3、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材料报送需经所在单位负责人
 或其授权人审核签字。

   (四)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公司证券部应立即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
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确认;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确认;

     3、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该子
 公司的联络人,在该子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
 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其他以公司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确认。

     (六)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
                                 17
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
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应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
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
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
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
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
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向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收集、核实相
关信息。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指定的时
间内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资料不完
整、不充分时,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董事会秘书向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核实情况完毕后,应按时如实地向证
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及事件相关部门、
子公司联络人起草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或董事会审阅(如需)后,向证
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五十四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一)拟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18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保
密措施,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并积极配合公司证券部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因发生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或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配合公司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
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
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19
   (五)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

   (六)公司下属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各部门、各子公
司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
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发布监事会
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
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20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解释权属于公
司董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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