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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振股份: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2-11-19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
的监督作用,保证年报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年报工作职责和程序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
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 产经 营情况
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前、审计期间及审计后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
书面沟通。

    (一)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注册会计师协商年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
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二)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书面沟通初审意见,并
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以书面的形式记录督
促的方式、次数和反馈结果;

    (四)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
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五)年审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
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时,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书面沟通的
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
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六)在审计期间,如确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
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对公司改聘理由
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
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
实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三)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四)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总体情况;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八)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九)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八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 陷或重
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
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
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
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
内事项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
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