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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02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浙江天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
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募投项目建设期延长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本次公司《关于募投项目建设期延长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经核查,
我们认为:
    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 出的
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要
求。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二、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本次公司《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经核查,我们
认为:
    本次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在充分了解被聘人的学历职业、专业素养、工作经验等
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
的职业操行,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亦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禁
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不
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之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事项。
    三、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本次公司《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
阅,经核查,我们认为:
    本次有关 2023 年公司预计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系实际经营业 务开展
所需,有利于公司与相关关联人合理配置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更好地开展主营
业务。关联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允定价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业务也不会因上
述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公司已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要求履行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必需的审议程序,公司关
联董事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公司及其孙公司越南聚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10 月 31
日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数额与预计金额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公司及其孙
公司根据公司实际需求进行调整、控制并减少关联交易等原因所致,关联交易事
项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具有其合理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
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独立
性。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本次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经核查,我
们认为: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
的执业资质、专业能力和独立性,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
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要求,具有投资者保护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本次公司《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经核查,
我们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补选非独立
董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运作的需要;补选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的推荐、提名及表决程序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董事候选人吴阿晓女士的任职资格及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董事
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
未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徐宗宇、马宁刚、韦军
                                                     202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