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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长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4-2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
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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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证券法务部负责协调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指导审计部的有效
运作,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公司审
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
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公司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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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
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如有)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如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如有)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如有)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
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
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公司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公司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司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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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
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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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
会议,召集人于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会议。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
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二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名;
代理委托事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
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授权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
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
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
用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则审计委员会委员
在会议决议(原件或传真件)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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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
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该审
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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