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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长龙: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7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审慎负责的立场,
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融资环境等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股东的短期
和长期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的制定是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
能力,能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年报审计工作的需求;(2)公司拟聘任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3 年度审计机构,是基于公司当前实际和未来发
展的需要,理由合理、充分,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3)本
次公司拟聘任审计机构,已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我们同意推荐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自身情况及发展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
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
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出具《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及待开应付
票据统筹管理,盘活票据资产,提高公司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减少资金占用,
优化财务结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国内资信较好的商业银行开展合计共享额
度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票据池业务,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
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本次资金置换事项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资金置换事项业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
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相关内容及审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 2,80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有利于满足流动资金需求,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要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未违反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2,80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投资金余额
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

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和对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

及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现金管理收益,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10,0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募集资金不超过 50,000 万元,自有资金不超过 60,000 万

元),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和对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同

意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
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合理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不会影响公司
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
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 2023 年度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方拟为公司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
度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
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兼总经理陈跃及配偶杨婉玉女士、华跃长龙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独立意见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提名陈跃、孟海峰、相华、常浩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经对上述四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进行审阅,我
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陈跃、孟海峰、相华、常浩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
立意见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提名赵彤、吴韬、郭澳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认为本次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
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经对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进行审阅,我们
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赵彤、吴韬、郭澳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
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赵   彤                   郭   澳                      吴   韬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