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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长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4-27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以
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权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
补新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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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
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选择和审查程序为:

    (一)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在公司股东、公司内部、控股(参股)企业(如有)内部以及人才交
流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充分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选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
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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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董事会秘书和人力资源部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准备工作,并按
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二)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材料提交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或提出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
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
议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情况择期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
全体委员。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提
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于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另外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
式进行。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用
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
会议决议(原件或传真件)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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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提名委员会会
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非委员会委员对会议
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
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该提
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过”“少于”不含本
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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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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