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17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 (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3-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首创意字[2021]第 005-02 号 致: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 信达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其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已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且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以下简称“报告期”)的财务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编号 为天健审〔2021〕3-469 号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信达律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审计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及发行人最新 3-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情况,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后,出具《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其提供 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 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 影响本次发行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对于信 达认为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 达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的确认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 报告发表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信达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3-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1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5 2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 4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9 5 发行人的业务.................................................................................................. 11 6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4 7 主要财产.......................................................................................................... 17 8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4 9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7 10 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7 11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 31 3-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权架构图如下: 熊小川 普通合伙人 2.19% 0.96% 14.84% 66.67% 51.33% 美创金达 美创银泰 美创联合 美泰联 6.16% 7.10% 8.13% 8.55% 橡栎莲葳 恒和聚创 创东方 丰泰永年 公诚勇毅 4.11% 1.11% 1.37% 4.79% 7.36% 美好医疗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苏州美好 天禧生物 香港美好 惠州美好 美好健康 100.00% 100.00% 马来美好 MEMED LTD 100.00% OGT GLOBAL PTE. LTD 2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信达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 准和授权。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 权仍在有效期内。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 由公司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 3-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10%。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 业板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的制定和实 施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战略配售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政府主管部门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出具的 合规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查阅《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1〕3-470)号)(简称“《内控报告》”)等申报文件,检索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深交所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3.1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3.1.1 本次发行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同 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每股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1.2 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及相关经营管理部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1.3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3-472 号) (简称“《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2019 年度、2020 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 21,731.36 万元、25,263.31 万元,发行人近两年连 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1.4 天健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 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1.5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2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3.2.1 发行人系由美好有限以其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经营时间可从美好有限设立之日(即 2010 年 7 月 15 日)计 算,至今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2.2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 及信达律师作为非财务、管理专业人士所能够作出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天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 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天健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2.3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 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 3-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 重大偿债风险及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 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三)项的规定。 3.2.4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系医疗器械精密组件及产品的设计开发、制 造和销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款的规定。 3.3 符合上市条件 本次发行完毕后,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2.1.1 条和 2.1.2 条规定的上市条 件,具体如下: 3.3.1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 则》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3.2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36,239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 A 股股份不 低于 4,427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将不少于 3,000 万元, 符合《上市规则》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3.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36,239 万元。本 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不低于 4,427 万股且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本次发行完毕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不低于 40,666 万元,在 4 亿元以上,公开 发行股份数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 10%,符合《上市规则》2.1.1 条第一 款第(三)项的规定。 3.3.4 根据《审计报告》和《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 依据)分别为 21,731.36 万元、25,263.31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两 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 项及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监管规则规定的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尚 需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4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现有股东情况变化如下: 根据美创金达的工商档案,2021 年 4 月,汤宁向熊小川转让其所持全部美 创金达 31.625 万元财产份额。2021 年 5 月,舒刚向熊小川转让其所持全部美创 金达 3.289 万元财产份额。上述转让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美创金达合伙人出资 3-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额及其在发行人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普通合伙人 1 熊小川 39.97 2.19%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有限合伙人 2 熊小净 872.07 47.87% 主管 3 袁峰 203.67 11.18% 董事、副总经理 4 陈华亮 172.04 9.44% 党群办公室主任 5 李忠 98.67 5.42% 监事、人力资源中心总监 6 谭景霞 51.61 2.83% 董事会秘书 7 熊智慧 40.73 2.24% 副总监 8 温金才 28.39 1.56% 副总监 9 吕元财 28.23 1.55% 经理 10 罗茂林 25.30 1.39% 副经理 11 兰世栋 19.48 1.07% 副经理 12 冯国军 17.71 0.97% 主管 13 朱国栋 17.10 0.94% 副主管 14 崔喻华 15.43 0.85% 组长 15 王洪海 13.66 0.75% 经理 16 张永华 12.65 0.69% 工程师 17 邝水燕 11.89 0.65% 副主管 18 江元元 11.89 0.65% 副主管 19 贺淑刚 10.32 0.57% 主管 20 王围定 8.86 0.49% 副主管 21 李永发 8.86 0.49% 组长 22 韩万红 8.86 0.49% 组长 23 罗光富 8.86 0.49% 技工 24 农祥盖 8.02 0.44% 副主管 25 卢钊海 7.13 0.39% 主管 26 邱洪波 6.58 0.36% 副总监 27 程柯李 5.82 0.32% 经理 28 关晓天 5.82 0.32% 总监 29 李红霞 5.82 0.32% 总监 30 黄选 5.06 0.28% 副主管 31 潘明辉 5.06 0.28% 副主管 32 蔡寒旭 5.06 0.28% 副主管 33 熊英 5.06 0.28% 副主管 34 邓子雄 5.06 0.28% 经理 35 付金鑫 5.06 0.28% 副经理 36 王建生 4.30 0.24% 组长 3-3-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37 唐志毅 3.29 0.18% 副主管 38 张军 3.29 0.18% 副经理 39 朱东红 3.29 0.18% 副经理 40 张焕春 3.29 0.18% 组长 41 罗宇萍 2.53 0.14% 副主管 42 郭昌贵 2.53 0.14% 工程师 43 李松俊 3.29 0.18% 工程师 合计 1,821.60 100.00% — 5 发行人的业务 5.1 经营资质 5.1.1 发行人自有产品的境内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生产/经营许可/备案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取得的经营许可、备案,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查询,并访谈发行人业务负责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取得的医疗 器械注册/备案证如下: 类 产品 核发部门 编号 核发日 有效期至 别 肺功能仪 粤械注准 20212070401 2021-3-17 2026-3-16 一次性使用硅胶双 II 广东省药品 粤械注准 20212080405 2021-3-18 2026-3-17 腔喉罩 类 监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气管切 粤械注准 20212080657 2021-5-7 2026-5-6 开插管 一次性肺功能仪用 I 深圳市市场 粤深械备 20210236 号 2021-1-14 / 过滤嘴 类 监督管理局 发行人上述 3 项 II 类医疗器械产品均已载入发行人持有的《医疗器械生产 许可证》(编号:粤食药监械生产许 20193454 号)的生产产品列表。该《医疗器 械生产许可证》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自有产品及受托生产产品对应的 5 项 II 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已在《律师工作报 告》披露)也已载入该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产品列表,包括:一次 3-3-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性使用无菌硅胶单腔喉罩(注册号:粤械注准 20192080964)、一次性使用气管 插 管 ( 注 册 号 : 粤 械 注 准 20192080965 )、 肺 功 能 仪 ( 注 册 号 : 粤 械 注 准 20202070330)、一次性使用双腔支气管插管(注册号:粤械注准 20202081153)、 无线电子体温计(注册号:粤械注准 20202070453)。 发行人上述 1 项 I 类医疗器械产品已载入发行人持有的《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备案凭证》(粤深食药监械生产备 20200231 号)备案的生产产品列表。该《一类 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备案部门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取得备案的 2 项 I 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披露) 也已载入该项《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备案的生产范围,包括:咬嘴(粤 深械备 20201067 号)、一次性肺功能仪用过滤嘴(粤深械备 20201123 号)。 5.1.2 发行人出口医疗器械有关的医疗器械认证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在 FDA 网站(https://www.fda.gov/)查询,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在 FDA 网站新办理的医疗器械认证如下: 类 产品分类名称 510(k)号 制造人 备注 别 Spirometer 肺功能仪 II 类 K201493 发行人 / 5.2 境外经营情况 5.2.1 香港美好 根据香港律师于 2021 年 8 月就香港美好相关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 美好在 2021 年 1-6 月的经营合规情况如下: (1)香港美好已获得其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其业务性质不需在香港申办 其他许可或授权,不存在违反香港法律法规的情形; (2)香港美好在香港不涉及行政处罚,也不存在因被香港有关政府部门作 出重大处罚而提出诉讼记录的情形; (3)香港美好无劳资纠纷或任何与劳资纠纷相关的刑事罚款记录,不涉及 强制性公积金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 3-3-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4)香港美好没有就税务方面被检控。 5.2.2 马来美好 根据马来西亚律师于 2021 年 9 月出具的关于马来美好的法律意见书,马来 美好在 2021 年 1-6 月的经营合规情况如下: (1)马来美好遵守且未违反与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环境,有害或有毒物 质,废料,或污染物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和法规(环境法);已取得在马来西亚 开展业务,所规定且适用的环境法所规定的所有许可,执照或其他批准(如有); 遵守且并未违反任何此类许可,执照或其他批准(如有)中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2)马来美好已遵守马来西亚产品质量控制和产品质量法规的规定;在马 来西亚产品质量控制和产品质量法规下,并无适用的许可证或其他批准、备案等; (3)马来美好取得马来西亚安全法规所规定的所有许可证、执照或其他批 准,并遵守此类证照中的规定;马来美好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4)马来美好已按照马来西亚法律的规定,缴纳雇员公积金、社会保险、 人力资源发展基金及外籍劳工的医疗保险,满足马来西亚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政 策; (5)马来美好未受到行政处罚; (6)马来美好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 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5.2.3 MEMED LTD 以及 OGT GLOBAL PTE. LTD 根据开曼群岛 Registrar of Companies 出具的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和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MEMED LTD 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在开曼群岛依法 设立,由香港美好持股 100%,截至 2021 年 7 月 22 日,MEMED LTD 有效存续。 根据新加坡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OGT GLOBAL PTE. LTD 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在新加坡依法设立,由 MEMED LTD 持股 100%,截至 2021 年 8 月 5 日, OGT GLOBAL PTE. LTD 有效存续,不存在行政处罚,不存在重大诉讼。 3-3-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发行人确认,MEMED LTD、OGT GLOBAL PTE. LTD 不存在诉讼、仲裁 事项,也没有收到有关政府管理部门的处罚或调查通知。 经信达律师核查,香港美好通过 MEMED LTD 投资 OGT GLOBAL PTE. LTD,发行人已办理商务部门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按照中国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取得在境内从事其主营业务所必要的批准、许可、备案, 且该等批准、许可、备案均有效。 (2)香港美好通过 MEMED LTD 设立 OGT GLOBAL PTE. LTD 已办理商务 部门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务部令 2014 年第 3 号)的相关规定。 (3)根据开曼群岛 Registrar of Companies 出具的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和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MEMED LTD 是香港美好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全 资子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MEMED LTD 有效存续。 (4)根据新加坡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OGT GLOBAL PTE. LTD 是 MEMED LTD 在新加坡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OGT GLOBAL PTE. LTD 有效存续,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重大诉讼。 6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6.1 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 [2006]3 号)的有关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变化 如下: 6.1.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关联企业 3-3-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联方 关联关系 独立董事程鑫担任董事,控股比例变更为17.02%,具体 瞬知(广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为程鑫直接持有其8.51%股权,通过广州芯诣医疗科技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其8.51%股权 独立董事程鑫担任董事,控股比例变更为53.96%,具体 深圳市雕拓科技有限公司 为直接持有其26.05%股权,通过雕拓微纳(深圳)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其27.91%股权 攸太科技(台州)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程鑫持股比例变更为43.33%,担任其董事 独立董事吴学斌之妹担任负责人,并持有其100.00%出资 潜江市梓樾塑料厂 额 财务总监牟健之配偶持有其100.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 深圳市多才贸易有限公司 事兼总经理 袁峰配偶之父持有其99.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和总 河南省华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理 6.1.2 报告期内曾存在的关联方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储能电站(湖北)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牟健曾担任其董事,已于2020年7月离职 学斌(荆州)法律服务有限责任 独立董事吴学斌曾担任监事,并持有其40.00%出资额, 公司 已于2021年6月3日注销 原财务总监刘阳任董事,并持股5.40%;刘阳已于2020 深圳市镜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年4月从公司离职 高级管理人员迟奇峰配偶曾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并持 深圳市贝易贝贸易有限公司 有其100%出资额,已于2021年7月1日注销 6.2 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董事会决议,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6.2.1 经常性关联交易 2021 年 1-6 月,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支付的薪 酬总额为 374.13 万元;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熊小川近亲属熊小洁、陈华亮、熊 小净支付的薪酬总额为 45.96 万元。 3-3-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6.2.2 偶发性关联交易(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的银行借款融资提供担保) 2021 年 1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简称“中国银行深圳 龙岗支行”)与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编号:2021 圳中银岗额协字第 0000002 号),向公司提供 5,500 万元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 2021 年 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惠州美好、熊小川分别与中国银行深圳龙岗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 合同》,为《授信额度协议》项下最高本金余额 5,500 万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 保。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到期日起三年。 2021 年 6 月,发行人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签署《授信协议》(编号: 755XY2021017259),约定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向发行人提供 1 亿元授信额度,授 信期间为 2021 年 6 月 7 日至 2022 年 6 月 6 日,并约定发行人与招商银行深圳分 行于 2020 年 8 月签署的授信额度为 5,000 万元的《授信协议》(编号: 755XY2020024461)项下尚有未清偿余额的,自动纳入本协议项下,直接占用本 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熊小川向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为《授信协议》项下最高限额 1 亿元及相关利息、罚息、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 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到期日起三年。 2021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滨海支行(以下简称“工商 银 行 惠 州 滨 海 支 行 ”) 与 惠 州 美 好 签 订 《 固 定 资 产 借 款 合 同 》( 编 号 : 0200800231-2021 年(滨海)字 00071 号),向惠州美好提供 3 亿元借款用于惠州 美好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关键设备及呼吸健康大数据管理云平台研发生产项目建 设及置换因建设该项目形成的负债性资金,借款期限为 6 年,自首次提款日起算。 发行人、熊小川分别与工商银行惠州滨海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固 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最高余额 3 亿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 权到期日起三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发行人 2021 年 1-6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已进行了充分披露,且无重大遗 漏或重大隐瞒。 3-3-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发行人 2021 年 1-6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未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 7 主要财产 7.1 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查 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共新增 13 项境内专利,具体如下: 序 专利 取得 有效期 他项 专利权人 专利号 名称 申请日期 号 类型 方式 (注) 权利 编织管及其制备方 1 201910565098.8 2019.6.27 20 年 法 固定装置及具有该 2 201710600730.9 2017.7.21 20 年 固定装置的面罩 无铁芯线圈绕线支 3 201810596439.3 2018.6.11 20 年 架及飞叉绕线机 智能面罩用排风装 发明 4 201810721787.9 置管网阻力的测试 2018.7.4 20 年 方法 空气净化设备过滤 5 201710978586.2 单元有效性检测方 2017.10.19 20 年 法 6 201810453442.X 包胶绕线装置 2018.5.14 20 年 原始 发行人 无 取得 7 202020258133.X 喉镜 2020.3.5 10 年 8 202020265386.X 喉镜片组件及喉镜 2020.3.5 10 年 9 202020945416.1 呼吸装置 2020.5.28 10 年 实用 10 202021009749.X 球囊分瓣折叠装置 2020.6.4 10 年 新型 11 202020476058.4 活瓣 2020.4.3 10 年 12 202020643745.0 插入管及内窥镜 2020.4.24 10 年 13 202020674169.6 胶料装配系统 2020.4.27 10 年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修正)》(2021 年 6 月 1 日实施)、《国家知识 产权局公告第 423 号—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3-3-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申请 日为 2021 年 5 月 31 日(含该日)之前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申请日为 2021 年 6 月 1 日(含该日)之后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中国裁 判文书网,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持有的上述已授权专利均系自主申请取得, 不存在诉讼、仲裁,也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 7.2 商标 7.2.1 境内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信 达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共新增 4 项境内注册商标,具体如下: 序 取得 他项 商标权人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号 方式 权利 第 1 类:工业用酶;硅藻土; 活性炭;气体净化剂;防霉化 1 46679593A 2021.4.14 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化 学试剂。 第 5 类:抗菌剂;细菌抑制剂; 杀菌剂;抗菌皂;抗菌洗手液; 止痒水;清凉油;消灭有害动 物制剂;杀昆虫剂;驱昆虫剂; 杀寄生虫剂;杀害虫制剂;驱 虫用香;杀螨剂;杀虫剂;蚊 2 46651508 香;驱蚊剂;防虫喷雾剂;家 2021.2.14 用杀虫剂;婴儿用驱蚊贴;空 气净化制剂;净化剂;非人用、 原始 发行人 非动物用除臭剂;除霉化学制 无 取得 剂;空气除臭剂;冰箱除味剂; 室内除臭喷雾剂;活性炭空气 除臭剂。 第 9 类:防眩光眼镜;呼吸面 具过滤器;防护面罩;潜水用 耳塞;除人工呼吸外的呼吸装 置;护目镜;水下呼吸装置; 3 46664848 2021.2.14 游泳护目镜;防毒面具;防尘 面具;防尘眼镜;防护眼镜; 潜水用护目镜;水肺潜水用面 具;防护头盔用防护面罩。 4 46660340 第 10 类:挖耳勺;腹部护垫; 2021.2.14 3-3-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取得 他项 商标权人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号 方式 权利 失眠用催眠枕头;耳塞(听力 保护装置);除虱梳;抗风湿 手环;抗风湿指环;隔音用耳 塞(非医用);电助听器;听 力保护器;月经杯;月经杯(女 性生理期用阴道内置器具)。 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并经发行人 确认,发行人持有的上述境内注册商标均系自主申请取得,不存在诉讼、仲裁, 也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 7.2.2 境外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网站的公示信息 (https://www3.wipo.int/madrid/monitor/en/showData.jsp?ID=ROM.1484983),发行 人以境内注册号 34913414 的商标作为基础商标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国际 注册号为 1484983,国际注册日为 2019 年 4 月 10 日,有效期 10 年。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已在瑞士、哥伦比亚、英国等下述 17 个国家 公告: 序 Publication 商标 商标权人 注册号 注册地区 类别 号 date 1 瑞士 2020.8.20 第 10 类:Apparatus for the treatment 2 哥伦比亚 2020.6.18 of deafness; spirometers [medical 3 英国 2019.12.5 apparatus]; apparatus, devices and 4 印度尼西亚 2020.9.17 articles for nursing infants; 5 日本 2020.11.5 physiotherapy apparatus; anaesthetic 吉尔吉斯斯 masks; anaesthetic apparatus; 6 2020.9.10 坦 urological apparatus and instruments; 7 发行人 1484983 韩国 2020.9.3 respirators for artificial respiration; 8 哈萨克斯坦 2020.9.3 apparatus for artificial respiration; 9 老挝 2020.12.24 surgical implants [artificial materials]; 10 挪威 2020.8.6 surgical apparatus and instruments; 11 菲律宾 2019.12.19 testing apparatus for medical purpose; 12 俄罗斯 2020.3.12 medical apparatus and instruments; 13 塔吉克斯坦 2020.8.27 masks for use by medical personnel; 14 土耳其 2020.4.9 cannulae; catheters; aerosol dispensers 3-3-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5 乌克兰 2020.5.21 for medical purposes; diagnostics 16 越南 2020.9.10 apparatus for medical purposes; stents. 17 柬埔寨 2021.1.28 7.3 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计算机软件登 记概况查询,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共新增 2 项中国境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如下: 序 著作权 软件名称 登记号 权利范围 发表日期 号 人 肺功能数据管理系统软件[简 1 发行人 2021SR0121097 全部权利 未发表 称:肺功能数据软件]V1.0 2 发行人 区域慢病管理系统 V1.0 2021SR0471704 全部权利 未发表 注: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 为 50 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 50 年内 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发行人拥有的上述软件 著作权均由发行人原始取得,不存在诉讼、仲裁,也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 制。 7.4 长期股权投资 7.4.1 发行人新增控股子公司情况 根据开曼群岛 Registrar of Companies 出具的 MEMED LTD 良好存续状态证 明及发行人确认,MEMED LTD 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在开曼群岛设立,香港美好 持有其 100%股权。截至 2021 年 7 月 22 日,MEMED LTD 依法设立、有效存续。 MEMED LTD 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MEMED LTD 公司编号 375554 注册资本 50,000.00美元 实收资本 尚未实缴 成立日期 2021年5月7日 住所 Office of Sertus Incorporations (Cayman) Limited, Sertus 3-3-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Chambers, Governors Square, Suite # 5-204, 23 Lime Tree Bay Avenue, P.O. Box 2547,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董事 熊小净 股东 香港美好持股100% 根据新加坡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发行人确认,OGT GLOBAL PTE. LTD 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在新加坡设立,MEMED LTD 持有其 100%股权。截至 2021 年 8 月 5 日,OGT GLOBAL PTE. LTD 在新加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 公司名称 OGT GLOBAL PTE. LTD. 公司编号 202121637G 注册资本 50,000.00新加坡元 实收资本 尚未实缴 成立日期 2021年6月21日 71 UBI ROAD 1 #10-42, OXLEY BIZHUB, Singapore 住所 408732 董事 孙扬宾、李荣平、CHAI FUN DON 股东 MEMED LTD持股100% 7.4.2 境内控股子公司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向苏州美好出资的凭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苏州美 好实收资本由 200 万元变更为 250 万元。 7.5 境内主要厂房、办公场所和主要宿舍租赁 7.5.1 发行人续租厂房、办公场所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新中桥通信、深圳市华锦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续租合同,发行 人续租的厂房、办公场所如下: 面积 出租方 位置 用途 有效期至 (m) 龙岗区龙 A 栋东一楼 1,300 2022.12.31 厂 新中桥通信 岗镇新中 房、 桥工业厂 A 栋西一楼、B 栋一楼、B 栋 办公 区新中桥 8,358.38 2022.5.31 三楼、B 栋四楼、C 栋四楼 3-3-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工业园 B 栋二楼、B 栋五楼、C 栋一 7,054.38 2024.9.30 楼、C 栋二楼 深圳市华锦电 E栋1楼 500 厂房 2022.9.11 子有限公司 前述房产存在抵押,并因新中桥通信涉及仲裁纠纷处于查封状态。2021 年 6 月,新中桥通信的仲裁申请人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中桥通信 名下的资产。如在新中桥工业厂区生产线全部搬迁至惠州美好自有厂房前,新中 桥厂房被强制执行,公司将与新中桥通信厂房继受方沟通在承租期限内继续使用 该等房屋。如新中桥厂房被强制执行,公司在原有租赁期限内继续使用新中桥厂 房未获得相关方支持,公司将与新中桥厂房竞得人协商搬离清场的缓冲期。惠州 自有厂房建设已于 2021 年 7 月开始逐步进入可装配设备状态,公司将在缓冲期 内完成整体搬迁事宜。基于此,发行人承租的新中桥工业区的前述厂房存在查封 情形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 “问题 4:关于房屋租赁”所述)。 7.5.2 发行人续租宿舍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续租合同,发行人续租的 宿舍情况如下: 出租方 位置 面积(m) 用途 有效期至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 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七路 2 号 18 间 宿舍 2022.3 份有限公司 7.5.3 发行人新增租赁厂房、宿舍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深圳市深兆业投资有限公司宝龙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发行 人新增的厂房租赁情况如下: 出租方 位置 面积(m) 用途 期限 房产证 3-3-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深圳市深兆业投 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 2021.4.20- 资有限公司宝龙 2,372 厂房 有 五路一号 B 栋厂房一楼 2022.2.19 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深圳市深兆业投资有限公司宝龙分公司、深圳市龙岗区保障性 住房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发行人新增的宿舍租赁情况如下: 出租方 位置 面积(m) 用途 期限 深圳市深兆业投资 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五路 2021.4.20- 有限公司宝龙分公 12 间 宿舍 一号 2022.2.19 司 深圳市龙岗区保障 2021.8.1-20 性住房投资有限公 龙岗区龙美居 30 间 宿舍 24.7.31 司 7.6 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情况 7.6.1 货币资金受限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 15,951,778.10 元的货币资金为使用受限资金。 上述使用受限货币资金包括票据保证金、远期结售汇保证金、ETC 押金等。 7.6.2 惠州美好应收账款受限情况 2021 年 6 月 25 日,惠州美好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滨海支行(以 下简称“工商银行惠州滨海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工商银行惠 州滨海支行向惠州美好提供 3 亿元借款。同日,双方签署《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 议》,约定惠州美好以其经营收入对应的应收账款对前述《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项下债权提供担保,该项应收账款质押已办理登记。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境内注册商标、软件著 作权,上述专利、境内注册商标、软件著作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 3-3-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香港美好新设全资子公司 MEMED LTD, MEMED LTD 新设全资子公司 OGT GLOBAL PTE. LTD,MEMED LTD 及 OGT GLOBAL PTE. LTD 均依法设立,有效存续。 (3)发行人新承租的厂房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已取得产权证,租赁合同合 法有效;发行人承租的新中桥工业区的厂房存在查封情形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不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 (4)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受限货币资金金 额为 15,951,778.10 元,包括票据保证金、远期结售汇保证金、ETC 押金等。惠 州美好存在以其应收账款向工商银行惠州滨海支行提供担保的情形。 8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8.1 银行授信、借款合同 8.1.1 与工商银行惠州滨海支行的借款协议及相关协议 2021 年 6 月,惠州美好与工商银行惠州滨海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约定工商银行惠州滨海支行为惠州美好提供 3 亿元的借款,借款用途为惠州美好 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关键设备及呼吸健康大数据管理云平台研发生产项目建设及 置换因建设该项目形成的负债性资金;借款期限为 6 年,自首次提款日起算。 为配合上述《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执行,惠州美好与工商银行滨海支行签 署了《委托支付协议》《账户监管协议》《最高额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协议》,约定(1)《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单笔支付达到或超过 500 万元时, 工商银行惠州滨海支行根据惠州美好的提款申请和委托支付款项;(2)工商银行 惠州滨海支行对惠州美好的银行账户进行监管;(3)惠州美好以其经营收入对应 的应收账款对《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担保。 发行人、熊小川分别与工商银行滨海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固 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 8.1.2 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的授信协议及相关协议 3-3-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1 年 6 月,发行人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签署《授信协议》(编号: 755XY2021017259),约定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向发行人提供 1 亿元(含等值其他 币种)授信额度(含循环额度及/或一次性额度),授信期间为 2021 年 6 月 7 日 至 2022 年 6 月 6 日,并约定发行人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于 2020 年 8 月签署的授 信额度为 5,000 万元的《授信协议》(编号:755XY2020024461)项下尚有未清 偿余额的,自动纳入本协议项下,直接占用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熊小川向招商 银行深圳分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755XY202101725901),承 诺为授信协议项下最高限额 1 亿元及相关利息、罚息、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 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到期日起三年。 2021 年 6 月 15 日,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承兑银行)与发行人(承兑申请人) 签署《银行承兑合作协议》(编号:755XY202101725901),约定招商银行深圳分 行在上述《授信协议》项下为发行人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 8.2 与主要客户签署的合作协议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新增前五大客户沈阳迈思医疗科技有限公 司签署的框架协议如下: 序 合同相对方 生效日期 销售标的 履行情况 号 沈阳迈思医疗科技有限 1 2019.6.30 呼吸管路 根据订单履行 公司 8.3 模具采购合同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签署的重大模具采购合同如下: 序 合同相对方 生效日期 采购标的 标的金额 履行情况 号 比亚迪精密制造 1 2021.6.18 模具 698.34万元 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 比亚迪精密制造 2 2021.6.18 模具 610.20万元 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 8.4 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信达律师核查,2021 年 1-6 月,除已在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之“5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中所述的重大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 3-3-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8.5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8.5.1 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 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为: 占其他应收款余 名称 金额(万元) 款项性质 额比例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惠州美好建设工程的农民 250.00 34.36% 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工工资保证金 发行人租赁厂房、宿舍的押 新中桥通信 88.26 12.13% 金保证金 深圳市多利科技发展有限公 发行人租赁厂房、宿舍的押 82.22 11.30% 司 金保证金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 发行人租赁办公室的押金 33.03 4.53% 司 保证金 腾飞新苏置业(苏州)有限 苏州美好租赁办公室的押 32.91 4.52% 公司 金保证金 合计 486.42 66.84% / 经发行人确认,上述其他应收款项主要系发行人支付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 租赁物业的押金/保证金,属于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款项。 8.5.2 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 应付款余额为 95.68 万元,主要系发行人员工宿舍租房押金、员工报销款、应付 暂收款等,属于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款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3-3-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合同内容未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法有效,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履行合同不存在法律障碍。 (2)2021 年 1-6 月,除已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3)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属于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 的款项。 9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2 次董事会、2 次监事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 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0 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0.1 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办理的环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新租赁的位于深圳市 龙岗区宝龙五路一号的租赁厂房已办理环评,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于 2021 年 6 月 2 日出具《告知性备案回执》(深环龙备﹝2021﹞700 号),对发行人 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五路一号租赁厂房的扩建项目予以备案,产品主要为呼吸机 主机组件、呼吸面罩组件、其他医疗器械产品配件的生产加工。 10.2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体系认证证书,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 服务平台网站的信息,发行人新增的体系认证如下: 3-3-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证书 认证标准 发证机构 有效期限 号 IATF0310672SGSCN1 8/30722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 2021.5.30-2 1 IATF16949:2016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 有限公司 024.5.29 系认证 CN21/42475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 2021.6.26-2 2 REG (EU) 2016/425 D CE 认证 有限公司 024.6.25 10.3 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0.3.1 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 2021 年 1-6 月的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的情况如下: 2021 年 6 月 30 日 项目 缴纳 已缴人数 未缴人数 比例 养老保险 1,099 35 96.91% 医疗保险 1,099 35 96.91% 失业保险 1,099 35 96.91% 工伤保险 1,099 35 96.91% 生育保险 1,099 35 96.91% 住房公积金 1,103 31 97.27% 境内员工总数 1,134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境内控股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的比例超过 96%。 10.3.2 劳务派遣用工 10.3.2.1 劳务派遣用工的具体情况 根据劳务派遣公司和与发行人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并经发行人确认,报 告期内,公司的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如下: 3-3-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月均劳务派遣人数(人) 133 106 40 12 月均合同用工人数(人) 1,640 1,421 1,185 1,104 月均劳务派遣人数占月均 8.11% 7.46% 3.38% 1.09% 合同用工人数的比例 注:当月均劳务派遣人数=当月当年劳务派遣用工总工时/劳务派遣单人月标准工时数;月均 劳务派遣人数为当年各月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平均值;月均用工总量=月均合同用工人数+月均劳 务派遣人数+月均劳务外包人数。 根据发行人人力资源负责人的说明,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劳务派 遣人数占公司用工总数的比例未超过用工总量的 10%,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主要 分布于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主要从事外观检验、打包、分拣等辅助性工作,符 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10.3.2.2 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 经核查,2021 年 1-6 月,与发行人存在合作关系的劳务派遣公司均取得了劳 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具备《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的资质条件。 10.3.3 劳务外包用工 根据公司与劳务外包公司签署的协议并经发行人确认,2021 年 1-6 月,公司 劳务外包采购金额为 1,367.05 万元。 经核查,公司与劳务外包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协议合法、有效。劳务外包人 员岗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主要从事外观检验、打包、分拣等辅助性工作。 10.3.3.1 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出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守法情况 的复函》确认,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天禧生物、美 好健康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出具《证明》确认,2021 3-3-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规章而 被处罚的记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 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没有因违法违规被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罚的情况。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出具 《惠州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审查意见》确认,惠州美好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出具《证明》确认,惠州美 好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无违法处罚的记录。 10.4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安全事项等 福中海关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出具函件,确认发行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出具《企业违法违 规记录情况证明》,确认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发行 人因违反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收到中国人民 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出具《安全生产情况证明表》, 确认发行人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内无因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受到该单位行政处罚,也未接到有关发行人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社会保险及住 房公积金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未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公 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3-1-3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1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1.1 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 11.1.1 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 公司不存在争议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 11.1.2 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的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主管政府部门(市监、海关、税务等) 出具的守法证明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 11.2 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熊小川、美泰联、公诚勇毅、美创银泰、美创联合、美创金达签署的调 查表,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和 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 证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最近三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 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 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11.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3-3-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争 议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 (3) 最近三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4)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因涉嫌 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3-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