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医疗: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2-09-16
关于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17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 (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信达首创意字[2021]第 005-04 号
致: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其在中国境内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
信达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已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
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
8-9-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函〔2021〕011370 号《关于深圳市美
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
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之要求,信达律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情况进
行进一步核查后,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其提供
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
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
影响本次发行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对于信
达认为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
达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的确认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
报告发表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信达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8-9-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目 录
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4
问题 6、关于资金流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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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正 文
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申报材料和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2017 年 10 月,外部股东公诚勇毅投资美好有限,增资价格为每元注
册资本 3.70 元,投后估值 3.83 亿元,增资价格低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每 1 元注
册资本的公允价格 14.34 元;
(2)实际控制人熊小川的部分亲属通过持有美创金达、美创银泰份额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且未对股份锁定作出承诺。
请发行人:
(1)进一步说明公诚勇毅投资美好有限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公诚勇毅合
伙人是否存在代持行为,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关键岗
位人员等,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之间,是否存
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2)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将所持发行人股份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是否存在代持关系的核查过程、
核查依据。
一、进一步说明公诚勇毅投资美好有限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公诚勇毅合伙
人是否存在代持行为,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关键岗位
人员等,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之间,是否存在
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一)公诚勇毅投资美好有限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2017 年 10 月 20 日,经美好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美好有限的注册资本从
9,500.00 万元增加至 10,360.00 万元,新增的 860.00 万元货币增资由公诚勇毅以
8-9-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182.00 万元认缴。公诚勇毅前述增资按 2016 年末美好有限每 1 元注册资本对
应的净资产并上浮一定的比例作为定价依据,经增资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增资单价
为 3.70 元,为各方协商的真实交易价格。
经访谈公诚勇毅合伙人,其都是熊小川多年的好友或世交,看好熊小川个人
能力,也看好公司所在行业。其于 2017 年 9 月通过公诚勇毅参与公司增资时,
公司暂无明确的 IPO 计划,也并没有要求实际控制人、公司提供对赌、回购等风
险投资者通常要求实际控制人、公司作出的承诺。因此增资价格也经各方协商按
照公司净资产上浮一定比例作为依据,符合当时交易背景,在当时定价公允。
(二)公诚勇毅合伙人是否存在代持行为
公诚勇毅实缴发行人增资款的资金来源于其合伙人的出资。根据熊小川的确
认、公诚勇毅合伙人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查看公诚勇毅合伙人出资流水,访
谈公诚勇毅合伙人,公诚勇毅各合伙人通过公诚勇毅享有的发行人股权权益不存
在代持情形。
(三)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等,发
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之间,是否存在资金、业务
往来、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公诚勇毅是其合伙人专门设立用于持有发行人股权的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
权外,公诚勇毅无其他经营。根据公诚勇毅合伙人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的确认、
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银行流水承诺函、主要股东的资金流水、并经访
谈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以及公诚勇毅合伙人,报告期内,公诚勇毅及其合伙
人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等,发行人主要
客户、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的资金往来、业务往来、关联关系
或其他利益安排如下:
对应关系 报告期内的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1、取得公司分红及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
与发行人
2、公诚勇毅的合伙人洪斌担任公司董事。
1、2018 年 1 月和 2020 年 1 月,熊小川向洪斌分别支付酒款 50 万
元和 20.80 万元;2020 年 2 月至 4 月,洪斌偿还熊小川报告期前历
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史借款 320.04 万元;2018 年 6 月和 2018 年 8 月,熊小川向洪斌分
别支付酒款 179.88 万元,共计 359.76 万元,2018 年 10 月,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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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因无货向熊小川退还前述酒款 359.76 万元;2020 年 4 月,洪斌向
熊小川借款 150 万元用于经营周转,该借款双方已结清;
2、熊小川向公诚勇毅合伙人张优现支付 21 万庙宇捐款;
3、公诚勇毅合伙人吴勇 2018 年 3 月向熊小川现金借款 600 万元,
已于 2021 年 1 月偿还完毕;2019 年 4 月向熊小川借款 100 万元,
已于 2021 年 4 月偿还完毕。
与发行人主要股东 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外,与发行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往来。
与发行人董监高(即关键岗
公诚勇毅的合伙人洪斌担任公司董事。
位人员)
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其主要
无
股东、实际控制人
与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及其主
无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除上述表格所列外,公诚勇毅合伙人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
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等,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者利益安排。
二、实际控制人熊小川的部分亲属通过持有美创金达、美创银泰份额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份,且未对股份锁定作出承诺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规定
经核查,熊小川妹妹熊小洁、熊小净,以及熊小川妹夫陈华亮通过持股平台
持有发行人权益,具体为熊小净、陈华亮通过美创金达持有发行人权益,熊小洁
通过美创银泰持有发行人权益。美创金达、美创银泰已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通过协
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企业将依据不时修订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鉴于熊小川的近亲属熊小洁、熊小净、陈华亮均为美创金达、美创银泰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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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伙人,两个合伙企业已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因此未单独出
具个人股份锁定承诺。
作为美创金达、美创银泰的合伙人,熊小川妹妹熊小洁、熊小净,以及熊小
川妹夫陈华亮已补充作出以下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公诚勇毅向美好有限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查阅公诚勇毅及其合伙人签署的调查表;
3、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函、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银行流水承诺函;
4、访谈主要客户、供应商,查阅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公开信息;
5、访谈公诚勇毅合伙人;
6、查阅主要股东报告期内资金流水、公诚勇毅合伙人向公诚勇毅出资流水;
7、查阅美创金达、美创银泰、熊小洁、熊小净、陈华亮出具的股份锁定承
诺。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公诚勇毅增资美好有限按 2016 年末美好有限每 1 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净
资产并上浮一定的比例作为定价依据,经增资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增资单价为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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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元,为各方协商的真实交易价格,符合当时交易背景,在当时定价公允。公诚勇
毅各合伙人通过公诚勇毅享有的发行人股权权益不存在代持情形。
公诚勇毅合伙人取得公司分红及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合伙人洪斌担任
发行人董事,合伙人洪斌、张优现和吴勇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个人借款、
还款、庙宇款捐助、酒水交易等资金、业务往来,除此之外,公诚勇毅合伙人与
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公诚勇毅合伙人与除
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发行人主要股东、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发行人主要客户、
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之间,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
其他利益安排。
2、美创金达、美创银泰、熊小洁、熊小净、陈华亮已分别作出股份锁定 36
个月的承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
有关规定。
问题 6、关于资金流水
申报材料与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曾取现 763 万元,其中有 104 万元借予赵
良永等 5 名员工,用于上述员工认购持股平台份额;
(2)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合计取得分红款(税后)9,872.68 万元,分
红款主要流向理财产品。
请发行人说明:
(1)实际控制人采用取现方式将资金借予他人周转或认购持股平台份额的
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员工所持的平台份额是否存在代持情形;
(2)结合相关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持有情况等说明最终资金流向是否存
在异常,是否与客户、供应商及其股东相关。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8-9-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一、实际控制人采用取现方式将资金借予他人周转或认购持股平台份额的
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员工所持的平台份额是否存在代持情形
实际控制人熊小川采用取现方式将资金借予他人周转或认购持股平台份额
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现 600 万元借予吴勇
2018 年 3 月,熊小川将取现的 600 万元借予吴勇,主要是吴勇需要现金资
金进行周转,实际控制人熊小川应吴勇要求提供现金借款,该笔款项吴勇已于
2021 年 1 月以转账形式归还。
(二)取现 104 万元借予员工认购持股平台份额及是否存在代持情形
1、取现借予员工认购持股平台份额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8 年 12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熊小川以转让所持有的美创联合出资份额的
方式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部分员工支付持股平台份额转让对价存在资金压力,
其能筹措资金的渠道有限,因此熊小川于 2019 年 3 月取现 104 万元借予部分员
工。取现主要原因是当时实际控制人认识不足,采用了取现方式。针对该类取现
行为,目前已进行规范,上述情形后续未再发生。
2、相关员工所持的平台份额不存在代持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取现借予员工认购持股平台份额的情形如下:
单位:万元
所持份额
(对应 2018 年激励时
序号 对象 借款金额 出资金额 职务
美好有限的万元出资
额)
1 赵良永 50.00 87.50 25.00 总监
2 张登攀 20.00 87.50 25.00 总监
3 谭景霞 20.00 47.60 13.60 董事会秘书
4 胡从义 8.00 17.50 5.00 副主管
5 孙娜 6.00 15.75 4.50 主管
小计 104.00 255.85 73.10 -
相关员工所持的平台份额不存在代持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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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员工自愿参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且激励份额不存在异常情形
公司股权激励遵循了“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发行人根据
员工职务、在公司工作年限及个人表现等因素综合确定激励对象及激励份额,上
述员工所持份额不存在异常情形:
① 赵良永、张登攀。上述两人目前为公司总监级别,在 2018 年获得的股权
激励数量均为 25 万元出资额。除上述两人外,公司 2018 年激励无其他总监级别
人员,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中总监级别激励数量为 32-35 万元出资额;
② 谭景霞。目前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其曾于 2017 年参与公司股权激励,取
得 20.40 万元出资额的激励股权。2018 年进一步参与股权激励取得 13.60 万元出
资额的激励股权,合计取得公司 34 万元出资额的激励股权。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数量区间为 34.6-680.5 万元出资额;
③胡从义、孙娜。上述两人目前分别为公司副主管、主管级别,其参与 2018
年股权激励,分别取得 5 万元、4.5 万元出资额。公司同期股权激励中,副主管、
主管级别激励对象认购数量区间为 2.72-7.68 万元出资额。
(2)相关员工借款真实,与实际控制人签署了借据。
相关员工就本次取现借款与实际控制人签署了借据,目前还款仍在履行中。
实际控制人与相关员工约定借款年利率为 6%,到期付清本金和利息,经测算,
截至 2021 年 12 月,取现借款对应利息为 17.68 万元。
综上,相关员工均自愿参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持的平台份额均为真实持
有,不存在代持情形。
二、结合相关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持有情况等说明最终资金流向是否存在
异常,是否与客户、供应商及其股东相关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理财的汇总情况(具体明细详见后附明细表)
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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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交易对手 收入 支出 备注
1 招商银行-易方达基金赎回款 1,054.86 0.00 基金赎回
第三方存管活期转保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
2 790.90 2,876.00 金,或第三方存管保证
户)
金转活期
中融融耀定增 6 号赎回
3 中融基金管理 189.24 0.00
款
4 招商银行-汇丰晋信基金赎回款 99.69 0.00 基金赎回
5 汇丰普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0.00 100.00 基金申购
6 存放同业-中登公司 0.00 500.00 基金申购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7 0.00 1,730.00 基金申购
总清算账户
小计 2,134.69 5,206.00 -
注:上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中 5 万元以上投资理财数据。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理财主要是申购/赎回基金公司产品,个人
招商证券的证券账户银证之间转账,最终资金流向不存在异常,与客户、供应商
及其股东不相关。
除公司实际控制人熊小川外,熊小川关联方熊小洁、熊小净、陈华亮、熊小
立及陈涛的投资理财主要是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购买保险及申购基金公司产品,
最终资金流向不存在异常,与客户、供应商及其股东不相关。
三、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与上述五名股权激励对象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股
权激励对象的出资凭证、持股员工调查表等文件,并根据持股员工调查表与相关
员工逐一确认其持股背景等情况;
2、获取相关员工借款涉及的相关借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及相关员
工签署的调查表,了解借款背景;
3、复核相关员工持股份额;
4、获取并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近亲属、陈涛的资金流水,取得发
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清单,并与资金流水进行验证,另取得相关自然人银行
流水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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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采用取现方式将资金借予他人周转主要是实际控
制人应朋友要求提供现金借款,具有特殊背景。实际控制人取现现金并借予部分
员工用于支付持股平台份额购买对价,主要原因是当时认识不足,针对该类取现
行为,目前已进行规范,上述情形后续未再发生;相关员工所持的平台份额不存
在代持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理财主要是申购/赎回基金公司产品,个
人招商证券的证券账户银证之间转账,最终资金流向不存在异常,与客户、供应
商及其股东不相关;除公司实际控制人熊小川外,熊小川关联方熊小洁、熊小净、
陈华亮、熊小立及陈涛的投资理财主要是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购买保险及申购基
金公司产品,最终资金流向不存在异常,与客户、供应商及其股东不相关。
附: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理财明细
单位:万元
序号 时间 收入 支出 交易对手 备注
1 2018/1/8 27.86 - 中融基金管理 中融融耀定增 6 号赎回款
2 2018/5/24 31.54 - 中融基金管理 中融融耀定增 6 号赎回款
3 2019/1/8 42.82 - 中融基金管理 中融融耀定增 6 号赎回款
4 2019/2/28 87.02 - 中融基金管理 中融融耀定增 6 号赎回款
5 2020/6/22 20.0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保证金转活期
6 2020/7/2 5.0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保证金转活期
7 2020/7/14 20.0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保证金转活期
8 2020/7/15 10.0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保证金转活期
9 2020/7/17 5.0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保证金转活期
10 2020/7/27 10.0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保证金转活期
11 2020/7/29 - 100.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活期转保证金
12 2020/7/31 - 100.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活期转保证金
13 2020/7/31 - 100.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活期转保证金
14 2020/7/31 - 100.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活期转保证金
15 2020/8/3 - 100.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活期转保证金
16 2020/8/4 - 100.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活期转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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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时间 收入 支出 交易对手 备注
17 2020/8/4 - 100.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活期转保证金
18 2020/8/5 - 100.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活期转保证金
19 2020/8/6 - 50.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活期转保证金
20 2020/8/7 - 20.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活期转保证金
21 2020/8/7 - 10.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活期转保证金
22 2020/8/10 - 40.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活期转保证金
23 2020/8/18 30.0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保证金转活期
24 2020/9/3 20.0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保证金转活期
25 2020/9/10 7.9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保证金转活期
26 2020/9/28 30.0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保证金转活期
27 2020/12/14 150.0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保证金转活期
28 2021/1/8 - 10.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活期转保证金
29 2021/1/11 - 500.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活期转保证金
30 2021/1/13 - 400.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活期转保证金
31 2021/1/19 - 50.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活期转保证金
32 2021/1/19 - 150.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活期转保证金
33 2021/1/19 - 50.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活期转保证金
34 2021/1/20 - 450.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活期转保证金
35 2021/1/25 - 250.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活期转保证金
36 2021/1/26 - 26.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活期转保证金
37 2021/2/2 40.0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保证金转活期
38 2021/2/8 - 50.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活期转保证金
39 2021/2/19 - 20.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活期转保证金
40 2021/2/23 20.0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保证金转活期
41 2021/2/24 10.0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保证金转活期
42 2021/3/17 20.0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保证金转活期
43 2021/3/18 8.0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保证金转活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总
44 2021/4/27 - 200.00 基金申购
清算账户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总
45 2021/4/27 - 500.00 基金申购
清算账户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总
46 2021/4/30 - 30.00 基金申购
清算账户
47 2021/4/30 - 100.00 汇丰普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申购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总
48 2021/5/6 - 1,000.00 基金申购
清算账户
49 2021/5/10 83.0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保证金转活期
50 2021/5/11 17.0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保证金转活期
51 2021/5/19 265.0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保证金转活期
52 2021/5/19 500.67 - 招商银行-易方达基金赎回款 基金赎回
8-9-1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时间 收入 支出 交易对手 备注
53 2021/5/20 99.69 - 招商银行-汇丰晋信基金赎回款 基金赎回
54 2021/6/8 554.19 - 招商银行-易方达基金赎回款 基金赎回
55 2021/6/10 - 500.00 存放同业-中登公司 基金申购
56 2021/6/21 20.0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第三方存管保证金转活期
注:上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中 5 万元以上投资理财数据。
(以下无正文)
8-9-1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晓春 麻云燕
王翠萍
年 月 日
8-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