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医疗: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2022-09-16
关于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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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信达首创意字[2021]第 005-07 号
致: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
信达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其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已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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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出具《关于深圳市美
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问询问题清
单》(以下简称“《问题清单》”),信达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问题清单》
涉及的相关问题,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后,出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其提供
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
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
影响本次发行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对于信
达认为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
达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的确认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
报告发表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信达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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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目 录
正 文 ........................................................................................................................... 4
问题 8: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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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正 文
问题 8:
申请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第二大客户客户 B 与发行人签订的框架协议
约定双方的合作期为 2019 年 5 月 1 日起 3 年,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框架协议
届满后的后续处理条款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请保荐人、申报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说明是否存在框架协议届满后的后续处理条款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经查阅发行人与报告期内第二大客户客户 B 签订的框架协议,以及发行人
与客户 B 就框架协议条款续期的沟通邮件,公司与客户 B 签订的框架协议约定
的合作期至 2022 年 5 月 1 日。2022 年 3 月 2 日,客户 B 与发行人沟通框架协议
续签事宜。2022 年 4 月 7 日,客户 B 邮件通知发行人同意框架协议有效期延长
至 2025 年 5 月 1 日。2022 年 4 月 8 日,发行人签署框架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
议约定框架协议有效期续期至 2025 年 5 月 1 日。目前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在客户
B 签署过程中。
二、核查意见
(一) 核查程序
1、 查阅发行人与客户 B 签订的框架协议;
2、 查阅发行人与客户 B 就框架协议条款续期的沟通邮件及双方拟签署的
框架协议补充协议条款。
(二) 核查结论
发行人已与客户 B 就框架协议续期至 2025 年 5 月 1 日达成一致意见。发行
人就框架协议续期采取了适当的应对措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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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晓春 麻云燕
王翠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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