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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好医疗: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02-08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3 年 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募集资金使用责任部门 ............................................................................... 2

第三章 募集资金存储 .............................................................................................. 3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 .............................................................................................. 4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9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 10

第七章 附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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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
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四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使用责任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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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根据
需要组织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议案,并及时发布有
关募集资金事项的公告。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公司募集资金的日
常使用管理,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募集资金使
用信息的临时报告责任。

    第八条     公司其他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募投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资金管理规定履行资
金审批手续。募集资金的支出须由募投项目使用部门、子公司按照资金使用,根
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并根据用款额度大小,按照公司资金审批
权限报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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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
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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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部门、子公司应依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
议使用募集资金,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应
定期向公司财务部门、总经理报告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计划,确保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的支出超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范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
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
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支付或划拨时间、对应的募投项目或者使
用方式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要求等(包括符合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文件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经如下
审批流程后方可支付或划拨:

    (一)通过子公司实施的项目:

    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申请→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领导审批→子公
司财务部门审批→子公司第一负责人审批→公司总部对口部门审批→公司总部
证券事务部审批→公司总部财务部审批→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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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申请→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领导审批→公司总部
证券事务部审批→公司财务部审批→总经理审批。

   公司通过上述分级审批程序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
以豁免履行本制度第十七条     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
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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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
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
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7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 12 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 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
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
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
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8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
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
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
的除外);

   (三)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
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9
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
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及资金
划拨的批准、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履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
决策程序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
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
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
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
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
要的费用。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及
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10
相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
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
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
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
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
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
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
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相关人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在本制度中,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
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或本制度实施后另有相关规定的,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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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度进行
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批准后方
可生效。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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