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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好医疗: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2-08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年2月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职责 ................................................................................................ 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5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 7

第六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 7

第七章 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管理..............................................................................9

第八章 特定对象接待 .............................................................................................. 10

第九章 相关责任...................................................................................................... 11

第十章 保密措施...................................................................................................... 11

第十一章 附则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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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
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
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根据本制度及《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程序。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
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
陈述。

   第五条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
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
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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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六条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
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在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媒
体披露。在符合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前,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持续披露义务:对于重大而未完结的事项,公司须履行持续披露的义
务,直至该事项产生最终结果。

   第十一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
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
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如下信息
披露职责:

      (一)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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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
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
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
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
性;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四)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
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
正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
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
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
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
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董
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
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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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
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
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
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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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
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时。

     第二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
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编制
信息披露文件。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证券事务部撰稿和初审后,交董事
会秘书审核。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形成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等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重大报告、
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
文稿应在董事会秘书审阅后提交。

                              第六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及时将有关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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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报告
义务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
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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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
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
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三十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
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三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机制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
(如有)及派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子公司。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工作。信息报告义务
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报
告,并及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

     (一)部门或所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所属子公司董事、监事、经营
班子成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七章 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管理

     第三十二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
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相关规定外,不
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他人的咨询、采访或以其他方式披
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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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络,联系电话、传真
号码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
应主动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信息披露有关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
等中介机构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
易所监管函及其他问询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人员应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八章 特定对象接待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
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
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十九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
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避免特定对象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应包括以下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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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
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
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
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
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九章 相关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
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对公司各部门,下属
公司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相应的考核
建议报公司相关部门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
处分,并有权视情形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章 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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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知
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公司通过经营分析、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
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四十五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
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
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
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建立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机制:

     (一)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对外部单位报
送信息的各项管理要求。

     (二)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各单
位应拒绝报送。

     (三)公司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
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
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四)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各单位应在信息报送前向外部单
位发送关于内幕知情人备案及履行保密义务的提醒函。

     (五)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应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备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本制度中,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
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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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或本制度实施后另有相关规定
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度进行
修改时,自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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