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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好医疗: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2-08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2 月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 1

第三章     监督检查 ................................................................................................ 2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 3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和召开 ......................................................................... 4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 5

第七章     附则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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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股东权益、公司利益
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监事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的选举
或罢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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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 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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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 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五)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及时
 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主要形式: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可以采取列席董事会、有选择性的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专项检查、
 专题调研、实地考察、个别交流、查阅公司财务和审计等定期报表资料等方式,
 必要时,要求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核实和解释说明,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所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 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 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向股
东大会报告;

    (三) 对于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书面阐明会议议题等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如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与
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
召集并举行临时股东大会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必要的协助;

    (四) 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参照上述程序对公司下属控股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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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可以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及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和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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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个工作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议题,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
频会议、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
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根据以下方式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视频显示在
场、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
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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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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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在本规则中,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以上”包括本数,“过”
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或本规则实施后另有相关规定的,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规则进行
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批准后方
可生效。本规则生效后,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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