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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好医疗: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02-08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3 年 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3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6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9

第五章   附则.......................................................................................................... 10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
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美好创亿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
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
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
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
意,并报证券事务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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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为《证券法》所界定的“内幕信息”。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是指
公司尚未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正式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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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公司章程》《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
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单位及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如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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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
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
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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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姓名或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
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
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
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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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监管规则的规定调取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如
有,下同)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备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所填写的内
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进行报备。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以下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填写的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时,填写的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填写的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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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汇总上述各方内幕知情人名单的时间不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义务。公
司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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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滥用其权利或支配地位,
要求任何人士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章的规定,可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
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则的规定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将知
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
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
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受到中国证监
会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按照相关规定将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进行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或本制度实施后另有相关规定的,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度进行修改
时,自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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