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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和嘉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23  

                                       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
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东莞怡和为募投项目“年产 30 万台呼吸
机及 350 万套配件”的实施主体,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相应增加东莞怡和的经营
地址,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能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使用部分募
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天津怡和和东莞怡和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年产 30 万台呼
吸机及 350 万套配件”和“医疗设备研发中心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满足
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
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不
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冲突的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和战略布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
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独立董事:孙培睿、厉洋、库逸轩

                                                       2022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