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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和嘉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03-30  

                                       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
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挪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
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内容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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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该控股子公司应
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
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
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
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
程、公司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所有募集资金项
目资金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
后,报财务总监审核,并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公司分管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后,方可予以付款。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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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若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 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

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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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
 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的按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及时公告。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 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的按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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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及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
 及期限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
 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
 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 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

作出明确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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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
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
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
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投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
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
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
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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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
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
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
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
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
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
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使用的档案管理工作,在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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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使用过程中,及时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文件进行归档,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内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内部签批流转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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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均含本数,“超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如需修改,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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