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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和嘉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03-30  

                                       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
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
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
办部门”)。


    第七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人
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
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
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被担保方的基本
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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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子公
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八条   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
供方的实际反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
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约定主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
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十一条 经办部门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
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
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十二条 经办部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经办部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贷款企业的
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
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
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
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
大事项,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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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
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
施。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
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子公司对外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
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
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本制度如需修改,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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