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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和嘉业: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3-30  

                                      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
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处理
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
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
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监
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
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事会主席就监事会日常职
权范围内事项提议召开的除外),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
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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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不属于
监事会职权的,应书面答复提议监事;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属于监事会职权的,
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发出书面会议通知时,应将临
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一并发出。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及地点、事由及议题,以及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
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
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给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
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八条   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
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
员现场到会或以其他方式接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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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一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对于通讯方式召开
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
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修改时,亦由监事会制订并由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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