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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和嘉业: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3-30  

                                      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
统称“证券”)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
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制度

    第六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或公司总经
理确定的人员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责任人(下称“内部责任人”)。
公司在筹划、发生《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所确立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
(下称“重大事件”)时,内部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会同公
司董事会秘书确定该事件是否为“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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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
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进展时,内部责任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
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如果经确定为重大信息,则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可以采取如下
保密措施:

    (一) 尽量缩小信息知情者的范围;

    (二) 对该事件进行内部研究、文件流转时,应以代号等方式将事件的关
键内容予以屏蔽;

    (三) 对于可能使公司证券价格发生重大波动的敏感信息,尽量采取口头
沟通方式,避免在早期阶段以书面方式流转文件;

    (四) 如果涉及需聘请外部机构的,需在早期阶段对该事件的核心信息予
以保密,并尽快与该外部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第八条   内部责任人应掌握重大事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时间。原则上
应于发生或有可能发生该重大事件时及时报告。但是在初期的市场调研阶段,
并采取限制知情人范围措施予以保密的,可以待该事件经确定基本具备可行性
的情况下予以报告。

    第九条   公司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各种文件(如向
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在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公司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需事先与董事会秘
书沟通,并获得其认可。

    第十条   公司应该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在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透露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其中定期报告的草案应
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2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
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其它临时公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
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并加盖董事会公
章;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

    第十三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立即公告。

    第十四条 在遵循本制度所确立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披露制度的基础
上,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各项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
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需求或董事会的要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各项经营情况和重大事件进展信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并提交董事会秘书保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披露,董事会秘书还需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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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对外信息沟通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及要求根据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
细则》确定。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可以包括发布公告、现场
会议、答复电话咨询、答复网络咨询等。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
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以下简称“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上市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事宜。董事会秘书可
以邀请公司相关人员参加沟通,也可委托相关人员予以接待。直接沟通前,董
事会秘书或受其委托接待的人员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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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
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沟通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受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将会谈过程或调研过程形
成书面记录。

    第十九条 公司任何人员拟接受特定对象采访或调研,均需获得董事会秘
书的同意,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
内,将相关人员亲笔签字的书面记录报送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条 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或调研、沟通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公司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
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
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
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
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
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规
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时发出澄清公
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
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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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
股东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
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或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向
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
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
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
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
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
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
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与投资者沟通中,在符合信息披露相关
制度的前提下,可以就公司的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公司依法可以披
露的经营管理信息、企业文化建设以及公司可以披露的其它信息进行沟通。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
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
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
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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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公司应及时将业绩说
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
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对
外联系渠道,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当公司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电
子信箱地址等对外联系渠道发生变更,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对于咨询电话、电子信箱的答复和反馈信息情况应及时记录,并依照
相关规定公开。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
道,采取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
公司应当至少在召开上述投资者交流活动前二个交易日发布活动的通知,包括
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
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
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
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
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地予
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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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
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
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具备《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
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
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
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追究(包括年报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各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相关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公司损失。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视
情节轻重,可以根据公司相关处罚制度给予批评、警告、留用察看、降职、免
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
对其处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外部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应当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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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员(即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
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年报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员未勤勉尽职导致年报未能及时披露并
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员的责任承担方式为:

    (一) 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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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
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应及时
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补
充、更正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
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
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与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
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以上所称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遗漏、重大差异的标准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
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
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
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10
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如需修改,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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