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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和嘉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7  

                                       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怡和
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
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
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独立意
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事项。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
行了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
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 2023 年 4 月
27 日,并同意以 116.5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41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51.93 万股
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孙培睿、厉洋、库逸轩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