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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凌玮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02-10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广
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
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
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
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
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
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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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待、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具体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的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报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
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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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
    1、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2、符合本制度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担保或对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对外投资、收购及出
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
实际继续亏损;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
解释。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公告。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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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
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任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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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应立即进行修订,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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