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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泰高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3-01-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鼎泰
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高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鼎泰高科相关股东延长股份
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鼎泰高科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72 号)同
意注册,鼎泰高科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000 万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2.88 元/股,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公司部分股
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太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鼎控股”)承诺:
    (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本公司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1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5 月 22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承诺届时还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减
持发行人股份。
    (5)如因本公司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责
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王馨、林侠、王俊锋、王雪峰承诺:
    (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5 月 22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
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
自本人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
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减持发


                                    2
行人股份。
    (6)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如因
本人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
    3、公司股东南阳高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阳高通”)、南阳
睿和电子产品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阳睿和”)承诺:
    (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5 月 22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承诺届时还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减
持发行人股份。
    (5)如因本企业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责
任。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周文英、徐辉承诺:
    (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


                                    3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5 月 22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
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
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自本人
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
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减持发
行人股份。
    (6)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如因
本人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
    5、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吴海霞、马彩梅承诺:
    (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5 月 22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4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
  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减持发
  行人股份。
          (5)如因本人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上市,自 2022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 月
  13 日,公司股票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22.88 元/股,触发延
  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相关股东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延长后股
                                                                         原股份锁
股东名称     与公司关系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直接持   间接持                份锁定到
                                                                         定到期日
                               量            量        股比例   股比例                  期日

太鼎控股      控股股东     312,552,000       -        76.23      -     2025-11-22   2026-05-22

            实际控制人、
  王馨      董事长、总经       -        194,760,142     -     47.50    2025-11-22   2026-05-22
                 理

            实际控制人、
  林侠      董事、副总经       -        33,643,683      -      8.21    2025-11-22   2026-05-22
                 理

            实际控制人、
 王俊锋     董事、副总经       -        75,992,547      -     18.53    2025-11-22   2026-05-22
                 理

            实际控制人、
 王雪峰                        -        36,428,904      -      8.89    2025-11-22   2026-05-22
                董事

南阳高通    员工持股平台   23,508,000        -         5.73      -     2025-11-22   2026-05-22

南阳睿和    员工持股平台    2,916,000        -         0.71      -     2025-11-22   2026-05-22

 周文英     高级管理人员       -         383,103        -      0.09    2023-11-22   2024-05-22

  徐辉      高级管理人员       -         705,128        -      0.17    2023-11-22   2024-05-22

            实际控制人的
 吴海霞                        -         445,389        -      0.11    2025-11-22   2026-05-22
             一致行动人



                                                5
           实际控制人的
马彩梅                    -        297,714    -    0.07   2025-11-22   2026-05-22
            一致行动人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相关股
 东延长首发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万俊                曾劲松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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