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泰高科: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分红制度2023-04-15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更好地规
范其行为,完善、健全其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是指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是指
由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分红原则及政策
第三条 子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在满足子公司正常提取
法定公积金、正常生产经营及必要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公司将在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职权范围内,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促使其以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子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十,具体的分配利润由子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审议决定。
第四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影响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子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按下列顺
序进行: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子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决定,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4)子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所持有子公
司股权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五条 子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子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子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
前提下,原则上子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子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3)子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年度将发生重大资金支出等特
殊情况外,每年应按子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积极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供股东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十。子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子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② 子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③ 子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④ 子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 分红决策与监督机制
第六条 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子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在综合公司经营
发展、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拟定。
第七条 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审议通过后,不
设股东会的全资子公司提交股东审议并作出决定;设有股东会的全资子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由本公司董事会行使。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