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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泰高科: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04-15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
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
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须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工作及
董事会授权提名委员会进行的其他相关工作,提名委员会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
规则的修改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本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