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海: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03-20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和《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
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
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延迟、内容存在
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控股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
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
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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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存在的重大错误、年度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等情形(获得监管机构同意的除外),具体如下: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
(三)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及相关数据指标存在重
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四)年报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五)年报披露工作违反《公司章程》《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依法可归责于个人的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七)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
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划分,根据信息收集、编制、报送、
传递、审核、披露的具体职责分工予以确定。因各环节错误导致年报发生重大差
错的,相关环节涉及单位或责任人员应承担直接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
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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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
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
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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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提出索赔;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
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视事件情节及后果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如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原《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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