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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达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3-20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
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和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以及《南京
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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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
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十)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2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的方
式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
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
沟通机制。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
协商。


                           第一节 对外联系渠道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电子
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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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
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
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应当在公司网站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并及时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
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
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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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若回答的问
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
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
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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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接受调研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
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
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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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要求执行。


                            第四节 互动易平台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
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
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
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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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
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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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及其他影
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在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
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部实施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管理
层;跟踪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拟定、修
改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批准实施;调查、研究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的研究
报告,供管理层参考;
    (二)信息沟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机构
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并
予以发布;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
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在册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
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三)定期报告:负责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编制、设计、
印刷、寄送等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
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
系,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参观、来访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回答投资者咨询,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关系,负责安排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接受媒体采访,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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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披
露与更新公司相关信息,适时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版块,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
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重大危机发
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十)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
象,公司应当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从事投资
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和分
析师会议等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办专门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
   (一)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二)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四)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五)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六)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
   (七)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10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一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
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
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
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
组织工作,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事件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
(如有);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六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11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或《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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