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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山电子: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22-11-15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 荐”、
“保荐机构”)作为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电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含
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6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34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为 31.5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79,846.3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 72,230.34 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对公司上述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2〕13-5 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1       光电触显一体化模组建设项目       10,636.56           9,348.22

   2        单色液晶显示模组扩产项目        11,122.32          11,122.32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785.75           4,785.75

   4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           6,000.00

                 合计                       32,544.63          31,256.29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日常
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投资理财产品,

以更好的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现金管理额度和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5,200 万元
(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3,450 万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使用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1,750 万元(含本数)。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
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投资用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投资产品(产品包括
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货币币种包括但
不限于人民币、美元、港币)。

    投资产品不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且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中所明确的股票及其衍生品、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等风险投资行为。

    (四)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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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
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该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有效。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现金管理的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属于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
风险可控、稳健的保本型产品,部分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产品属于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现金管理受到
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
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务部负责提出购买理财产品业务申请并提供详细的理财资料,根
据公司审批结果实施具体操作,并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和进展情况,如
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
险。

    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及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
计、核实。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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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将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 公司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以及募集资金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
转,不影响投资项目正常运作,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且能够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相关审议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董事会同意
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5,2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
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同意
公司本次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5,2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

    监事会认为本次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进行的前提下,合理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有效提高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保障股东利益。本次现金管理事项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未改变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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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
改变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合计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5,200 万
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
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有效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
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
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
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
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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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但该事项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实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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