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电子: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12-07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保荐机构”)作为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电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此次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6 号)同意注册,天山电子首次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34.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
格为 31.51 元/股,并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 7,600.00 万股变更为 10,134.00 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共同控制人王嗣纬、王嗣缜、范筱芸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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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应在就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然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遇除
权除息事项,收盘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
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
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
5、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减持公司
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
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
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6、对于本人已作出的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上述承诺,同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7、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
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
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或薪酬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
相等的现金分红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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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戴建博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应在就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然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遇除
权除息事项,收盘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
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
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
5、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减持公司
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
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
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6、对于本人已作出的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上述承诺,同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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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
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
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或薪酬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
相等的现金分红或薪酬。
(三)间接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应在就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然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遇除
权除息事项,收盘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
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
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
5、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公司股份
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
等内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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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本人已作出的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上述承诺,同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7、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
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
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或薪酬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
相等的现金分红或薪酬。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上市,自 2022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7 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31.51 元/股,触发前述
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
东持有的限售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原股份锁定 本次延长锁
到期日(非 定期后到期
股东名称 与公司的关系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交易日顺 日(非交易
延) 日顺延)
共同控制人、
2025 年 11 2026 年 5
王嗣纬 董事长、总经 15,010,000 —— 14.81 ——
月1日 月1日
理
2025 年 11 2026 年 5
范筱芸 共同控制人 9,305,000 —— 9.18 ——
月1日 月1日
共同控制人、
2025 年 11 2026 年 5
王嗣缜 董事、副总经 6,895,000 —— 6.80 ——
月1日 月1日
理
2023 年 11 2024 年 5
戴建博 董事 4,530,000 —— 4.47 ——
月1日 月1日
通过天纳投
董事会秘书、 2023 年 11 2024 年 5
叶小翠 —— 资持有 —— 0.89
副总经理 月1日 月1日
900,000 股
通过齐誉投
2023 年 11 2024 年 5
陈元涛 财务负责人 —— 资持有 —— 0.59
月1日 月1日
600,000 股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系执行有关
规定及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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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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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孙永波 黄自军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