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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山电子: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2-12-28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 657 号


致: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会议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通过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通讯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疫情期间参加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以
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本所见证律师通过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审
查了出席通讯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十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
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结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监管政策,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 广
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期间参加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注意
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通讯会议方式,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等事项均不发生变化。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 14 点 30 分采用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王嗣纬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8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9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0,593,1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919%,
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通讯会议股东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
东代理人)共计 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01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811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1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5,583,1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4.980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5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7,913,1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44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
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线上通讯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线上通讯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线上通讯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选举娄超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5,875,003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360,002票。

    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巩启春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5,880,003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365,002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58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8,1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90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8%;反对8,1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怡星




经办律师:




       周陈义                          吴娉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