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源卓镁: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04-27
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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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
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公司现任
监事、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
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
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履行职责,并具有很好的沟通技巧和办
事能力;
(二)不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第三章 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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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记录;
(五)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六)协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其所应担负的责任,以及应遵守的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八)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九)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
询;
(十)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变动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
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终止对其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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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因个人行为造成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和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
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
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
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
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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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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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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