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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森泰股份: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2023-03-27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
                           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信息披露制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划

    1、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建立健全情况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对信息披露的
基本原则,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密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
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投资者权益
保护制度并严格执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和披露信息,积极合理地
实施利润分配政策,保证投资者依法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
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方面的权利。

    2、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及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要求,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该制度明确了投资者管理的方式
和信息披露程序、工作内容和职责,同时确定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机构
和工作对象,保证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及时、有效。

    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负责人,公司证
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具体联
系方式如下: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   证券部
信息披露负责人                 周志广
联系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国华路
邮政编码                       242200
电话                          0563-6988092
传真号码                      0563-6988092
互联网网址                    www.sentaiwpc.com
电子邮箱                      sentaizzg@163.com

       公司上市后,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
及披露信息,维护好投资者关系。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2021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全
面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公司将执行其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
关规定。此外,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
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的政策,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
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制定了《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1)分配方式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
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2)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
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募集资金项
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
公司净资产的 30%。
    (3)实施股票分红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
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
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以确保利润
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4)现金分配的比例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
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当年未分配的可
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5)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董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并作出决议。

    (3)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
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热线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三)股东投票机制

    1、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董事、监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2、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3、对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
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4、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盖章页)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