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诺思兰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12-03  

                        证券代码:430047           证券简称:诺思兰德        公告编号:2021-065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关于上市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
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法定信息披露媒
体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
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七)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 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
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供公司
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
露后 10 个交易日内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
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
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证券交易所
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
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补
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
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
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视情况重要性分阶段披露提示性
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
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公司在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
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
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材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含补充完善信息)至
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的,但应保证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
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泄漏。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
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与内幕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
北京证监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修改及解释。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