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诺思兰德: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26
证券代码:430047 证券简称:诺思兰德 公告编号:2022-040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
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和议事程序,规范监事
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的行为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以实事求是、诚信勤勉、依法办事的原则向股东大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监事会应与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就改进完善
公司的财务会计等工作提出书面建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组成人员为依法选举产生的全体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对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会或
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
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督部门处罚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依法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章 会议提案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监事视需要可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时,应
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
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
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对监事提交的会议提案进行审核,会议提案应符合
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
和股东的利益;
(二)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三)议题明确、事项具体;
(四)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提案应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全体监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才能举行。监事会会议以
现场召开方式为主。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
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
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现场出席会议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的有效表决票载明的监事,计入非现场出席会
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本人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但董事
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被要求列席监事会会议的人员必须本人参加监事
会会议,因故不能列席的,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讨论的每项提案应由提交人或其委托的监事作为
主发言人。对于重要的提案,监事会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写出书面研究报告,
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要求非监事人员介绍情况,接受质询。
第五章 会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列席监事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事项介绍情况、提供
资料,供监事会参考,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需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在会议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提案顺序
逐项审议。
监事会会议对提案采取一事一表决的规则,即每一提案审议完毕开始表
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一项提案。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列入议程的提案均采用表决通过的形式。表决采用
记名表决方式。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弃权、反对。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该监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
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
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按会议通知指定的传真号码
发送传真。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通过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与会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并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监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详细记录。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的议程;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与会监事及记录人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音像资料、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原则一
致;若有任何相悖之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 公司法》 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修改后,
本规则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的;
(二)股东大会要求修改;
(三)监事会决定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
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