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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同辉信息: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2-03-16  

                        证券代码:430090            证券简称:同辉信息         公告编号:2022-019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
规和《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
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五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集中专户存储及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
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对于专项账户派生且接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户,董事会可授权公司管理
层批准设立,但该定期存单不得质押。公司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还应当说
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专户的设
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
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如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北
交所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保证募集资金的独
立管理及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
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公司
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北交所并公
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
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高风险投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
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公
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
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
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
关于发行人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进度情
况每月编制具体的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于每月向总经理汇报上月项
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本月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
单位(或部门)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填写申请单,后附相应的合同(如有)、
进度报表或工程决算报表及发票等资料,由总经理、使用单位(或部门)的行政
正职或主管经营工作的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审查并联签,手续齐备后由财务部门执
行付款;
    (二)若项目实施进程中,资金实际使用进度预计需超资金使用计划进度的,
项目实施单位(或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 10%
以内(含 10%)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超出额度在 10%-20%之间的,需 报
董事长决定;超出额度在 20%以上的,项目实施单位(或部门)应重新编制资金
使用计划并履行审批手续;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
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
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
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北京证券交易所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
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等;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
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
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
报告时一并披露。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
担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
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情节严重的,公司应上报上级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