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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同辉信息:股东大会制度2022-03-16  

                        证券代码:430090         证券简称:同辉信息          公告编号:2022-009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规范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
的合法性,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
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条 本规则是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股东


                       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股东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办理有关工商登记并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有效证据。
    第七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的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不得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不得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利用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
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
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
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
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二节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第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参与表决,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
署授权委托书并加盖法人印章。
    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所有在册股东为有权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股东
进行会议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 法人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证
明。
    (二) 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
证;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异
地股东可采用电话、网络、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登记,并提交包含上
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上述授权委托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股份数量;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对可能纳入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
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六)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一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
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
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拟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出
席当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一)相关人员身份证存在伪造、涂改、过期、编号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
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相关人员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署和盖章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
    (四)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会议,但授权委托书签章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拟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持股证明和应当进行登记的文
件,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证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
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相关交易应
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百分之二以上且超过三千万元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十六)审议批准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交易事项(提
供担保除外);
    (十七)审议批准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
市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十八)审议批准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超过 5000 万元(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十九)审议批准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的
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二十)审议批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七百五十万元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
    (二十一)审议批准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七百五十万元的
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二十二)审议批准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
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交易事项;
    (二十三)审议批准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交
易事项;
   (二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
   (二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本条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如交
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
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购买和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提供担
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放弃权利;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
会在审议决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担保。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
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于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不含投票代理权)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
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遇有特殊情况,
公司可以另定召开股东大会地点,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确)。股东大会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将提供网络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十、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大会。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三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董事会、董事会秘书等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按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合计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七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并确定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候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具体规则如下:
    (一)董事中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分开进行选举;
    (二)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
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三)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事
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四)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
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
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五)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
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
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
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六)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监事进
行选举。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议事内容


    第四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以下条件
审查股东大会提案: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
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
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进行充分、完整披露。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
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除第四十八条规定外,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
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五十三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
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
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
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告知股东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
说明转增原因。
   第五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公司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三十天通知该会计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委任
会计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当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
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
    第五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应当以提案方式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持有或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
    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首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下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
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下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
料,由董事会、监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后,对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在当次股东大会上予以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披露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五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在公司披露其个人详细资料前(含同
时)作出公开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一)同意接受提名;
   (二)公司披露的其个人详细资料真实、完整;
   (三)保证当选后认真行使职权、切实履行义务。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
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一节 股东大会召开的原则性规定与会议纪律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六十三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入场。其他人员擅自入场的,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其立即退场。
    第六十四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出席股东大会应当
会前入场。中途入场的,须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按规定履行有关报告手续。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
不得提问和发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申请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后,即席或指定发言席发言。
    多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同时申请发言,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发言时,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保证股东享有
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和制止。
       第六十八条 发言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先介绍本人身份、代表单位、持
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言。
       第六十九条 与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发言的,
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可以发言。
       第七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质询与议题无关外,
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第七十一条 确有必要时,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休
会。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审议并表决完毕,表决结果宣布后各方股东
无异议,会议主持人方可宣布散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按照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十五条 宣布开会后,会议主持人应当接着通报到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的情况及其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和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根
据具体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逐项报告、
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给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到会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当简明扼要地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可能影响其
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予以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
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
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八十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
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
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
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
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八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
行逐项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不
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
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以下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
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有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参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需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方能进行。董事会应当依
照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对该等关联交易的交易理由、交易价格等重要交易内
容进行审议后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
以出席,但应主动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会议程序在会上阐明自
己的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予回避而不参加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当关联股东未
主动回避时,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关联股东应当向股东大会详细说明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确认,会议主持
人在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前提请关联方股东回避,关联方股东如有异议,应由股东
大会确认。
       第八十五条 前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存在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第八十六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挂牌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
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七条 不具有出席当次股东大会资格的人员,在当次股东大会上行使
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表决票)无效。由此产生的无效表决
票,不计入出席当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八条 根据本规则规定,在投票表决前因违反会议规则、扰乱会议程
序等原因被会议主持人责令退场的、以及因中途退场且未填写表决票的股东所代
表的股份不计入出席当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九条 股东或股东代表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未填、错填、字迹
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 并应
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十四条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
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以及符合
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
股东大会的决议上签字。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三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九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份;
    (六)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及网络、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作为公司档案一并保存,保管期不少
于十年。


                      第五节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
可按决议内容责成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由监
事会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大会通过选举提案并签署声明确认书后当日就任或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注
明的时间就任。
    第一百零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董
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或股份的转增事项。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负责向下一次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组织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负责向下一次
股东大会报告,但监事会认为必要的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组织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必要时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
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则生效后,原规则
自动失效。
    第一百零八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
“低于”、“少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百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零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拟订草案,报股东大
会审议并批准后生效。
第二百零二条 本规则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