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同辉信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03-16
证券代码:430090 证券简称:同辉信息 公告编号:2022-014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公司银行信用管理和规范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改)、《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范性文件及《同
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其所负
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
任的行为。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
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公司下属企业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视同为对外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遵循本管理办法之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股东大
会的授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并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
外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第一款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决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申请提供担保
的,必须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的单项或现有存续的累计担保金额不
得超过本制度第十条关于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或不得超过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授权范围。超过董事会的审批权限或授权范围的,董
事会应提出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为有效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
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
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
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尽可能全面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全面分析担保事项可能出现的风险,并
予以详尽披露。
第十五条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项授权之外的所有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责任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
第十七条 申请担保方需要公司提供担保时需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申请材
料,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担保申请书;
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反担保方案;
7、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
8、被担保人有关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二) 申请人营业执照;
(三) 申请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
(四) 申请人最近一期合并会计报表;
(五) 其他需报备的材料。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方提供的基本资料,调查其经营状
况和信誉情况,并将有关资料及书面评审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
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由董事
会向股东大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
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
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除外;
(四) 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
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为被担保方提供担保后,由公
司财务部负责办理相关担保手续等事宜,财务部在正式签订担保合同后立即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送相关材料,由董事会秘书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对外担保合同履行期间由财务部负责监控。财务部应当指定
专人建立专门台帐管理对外担保事项,及时跟踪被担保人的经济运行情况,每月
就对外担保实施情况列表报告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在承保期内,财务部应定期调查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和
财务状况等情况,并就发现的有关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
险:
(一)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
还款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及时报告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启
动相应的反担保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
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二) 应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的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
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三) 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
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提议终止互保协议;
(四)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及时报告公司。除合同另有约定,
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五)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
的,应在发现后及时报告公司并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六) 当被担保人面临重大诉讼、仲裁及拟破产、清算等可能影响其履行
还款义务的情形时,财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详情,立即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
书面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获知上述信息后,应当立即召开有关部门研究应对
方案;
(七)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应提请公
司参加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八) 在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应及时、积极地向被担保人追
偿。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
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章 担保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签订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依据《担
保法》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或限额、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担保合同由财务部指示
专人妥善保管并注意担保时效期限。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合同的管理,杜绝合同管理上的漏洞。
对合同副本、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相关原始资料妥善
保存,严格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清理,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第二十六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等相关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必
须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对被担保人进行信息跟踪,收集被担保人的财务
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建立被担保人财务档案,定期
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承办有关信息的披露、保密、保存、管理工作,保证按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
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
实陈述公司全部担保事项,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事、监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
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
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担保项目论证有引导性或判断性错误,导致决策失误的,
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处罚或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实施,本制度生效后,原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董事会。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