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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同辉信息: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5-27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中银意字【2022】第【0088】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 11-12 层邮编:100022
       电话:(8610)65876666 传真:(8610)65876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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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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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向本所律
师做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
整且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
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
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并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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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2年4月19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www.bse.cn)披露了《关于
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2-042)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022年5月23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www.bse.cn)披露了《关于
疫情防控期间参加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
2022-059)(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基于北京市疫情防控要求并结合
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政策,最大限度保障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参会人
员的健康安全,同时依法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及网络投票开
会方式的基础上,增加通讯方式召开,其余事项均未变更。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因新冠疫情管控,本所律师无法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故采用视频
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2022年5月26日下午13:30,本次股东大会以
现场、网络投票及通讯方式如期在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同时,本次会议通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15:00至2022年5月26日
15:00,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前述《会议通知》和《提示性公告》的时间、
地点及开会方式召开,完成了《会议通知》和《提示性公告》所列明的议程,会
议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表决方式等与《会议通知》和《提示性公告》
一致。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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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册、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有效证件和身份
证明、网络投票数据等文件,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1】名,代表股份总数
【60,906,1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72】%。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及通
讯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名,代表股份总数【60,424,623】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39.41】%;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名,
代表股份总数【481,5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41】%。
    2、上述参会股东中的中小股东1及其股东代表共计【5】名,代表股份总数
【481,5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41】%。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
以现场投票方式、通讯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投票表决。
    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和通讯投票当场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后,

1
 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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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公布现场及通讯投票表决结果。
    股东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网络投票结束
后,由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通讯及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0,906,082】股,反对股数【100】股,弃权股数【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4】%。
    回避表决情况:全体股东与审议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无需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0,906,082】股,反对股数【100】股,弃权股数【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4】%。
无回避表决情况。
    回避表决情况:全体股东与审议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无需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0,906,082】股,反对股数【100】股,弃权股数【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4】%。
    回避表决情况:全体股东与审议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无需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0,906,082】股,反对股数【100】股,弃权股数【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4】%。
    回避表决情况:全体股东与审议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无需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0,906,082】股,反对股数【100】股,弃权股数【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4】%。
    回避表决情况:全体股东与审议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无需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公司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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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0,906,082】股,反对股数【100】股,弃权股数【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81459】股,反对股数【100】股,
弃权股数【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792】%。
    回避表决情况:全体股东与审议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无需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0,906,082】股,反对股数【100】股,弃权股数【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4】%。
    回避表决情况:全体股东与审议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无需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0,906,082】股,反对股数【100】股,弃权股数【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4】%。
    回避表决情况:全体股东与审议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无需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0,906,082】股,反对股数【100】股,弃权股数【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4】%。
    回避表决情况:全体股东与审议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无需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0,906,082】股,反对股数【100】股,弃权股数【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4】%。
    回避表决情况:全体股东与审议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无需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
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0,906,082】股,反对股数【100】股,弃权股数【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4】%。
    回避表决情况:全体股东与审议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无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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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授信提供担保或全资
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0,906,082】股,反对股数【100】股,弃权股数【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4】%。
    回避表决情况:全体股东与审议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无需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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